新華社北京8月25日電 在現實生活中,行政機關重許可、輕監管或者只許可、不監管的現象比較普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往往只有權力、沒有責任。為確立公開、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行政許可法草案將就強化監督、嚴格責任作出明確規定。
關於對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草案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對被許可人是否依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情況要作詳細記錄,並接受公眾查閱。為了便於行政機關履行監督責任,賦予行政機關抽樣檢查、檢測、檢驗和實地檢查的權力。為了提高監督力度,行政機關應當採取措施,通過舉報、投訴渠道實施監督。
針對實踐中存在的行政機關撤銷行政許可的條件不清、責任不明、隨意性較大的問題,草案按照既強化行政機關的監督職權、又保護老百姓合法權益的原則,明確規定:監督檢查中發現行政許可決定錯誤的,由行政機關依法予以撤銷;撤銷行政許可造成被許可人財産損失,如果是因行政機關過錯造成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如果是因被許可人過錯造成的,行政機關不但不予以賠償,而且被許可人基於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也不予以保護。
草案對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的,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擅自從事應當經過行政許可的活動的,都規定了明確具體的法律責任。草案規定,行政機關對依法應當許可的不予許可,對不應當許可的給予許可,不依法履行監督責任或者監督不力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該行政處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該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草案規定,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由行政機關予以取締,並依法給予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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