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5日電 浙江金華的一個農民向有關部門申辦一個養雞場,前前後後跑了幾年。這種問題今後有望從根本得到解決。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行政許可法草案按照效能與便民的原則,對實施行政許可的一般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
在申請方式上,草案的規定體現了鮮明的時代特點。它規定,申請人可以通過郵寄、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也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除外。行政機關應當創造條件並建立相關制度,方便申請人及時、有效地通過郵寄、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
草案規定,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文字錯誤、計算錯誤或者其他錯誤的,行政機關應當請申請人當場更正,經申請人同意也可以代為更正。行政機關不得以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為由拒絕受理行政機關許可申請。行政許可決定儘量作到當場受理、當場決定,不能當場決定的,要出具受理憑證,並且原則上應當在30日內作出決定。
此前,在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的過程中,個別地方的極少數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採取“拖”的辦法刁難申請人,這一次對申請人説缺少了這種材料,下一次又説申請人少了那種材料。為杜絕這種現象,草案明確規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機關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後,行政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草案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的規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行政處分。
此外,草案還規定,依法需要幾個部門幾道許可的,可以由一個部門&&徵求其他有關部門意見後統一辦理,或者實行聯合辦理、集中辦理,儘量減少“多頭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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