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批不得隨意設定 行政許可法草案明確審批範圍
08月25日 14:36

    新華社北京8月25日電 在個別地方,老百姓想辦一件事,不得不跑幾十個部門,蓋上百個公章。到底哪些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哪些事項不能設定行政許可?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行政許可法草案對此作出原則規定。

    草案對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作了原則規定。這些事項包括:直接關係國家安全、經濟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財産安全的事項;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的事項;通過事後補救難以有效消除影響或者造成難以挽回的重大損害的其他事項。除這些事項和中國政府締結或者參加國際條約要求設立行政許可的事項外,其他事項不得設定行政認可。

    設定行政許可還應堅持合理的原則,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也並不是都要設定行政許可。為此草案規定,凡是通過市場機制能夠解決的問題,應當由市場機制去解決;通過市場機制難以解決,但通過規範、公正的仲介機構自律能夠解決的問題,應當通過仲介機構自律去解決;即使是市場機制、仲介機構自律解決不了,需要政府加以管理的問題,也要首先考慮通過事後監督去解決。

    目前我國經濟體制還處於轉軌時期,政府職能轉變還沒有完全到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楊景宇在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作行政許可法草案説明時表示,為了對下一步改革留有餘地,這個問題不宜規定過於具體,以免挂一漏萬。


    
    

責編:趙瑋寧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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