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法草案規定:行政審批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08月25日 14:35

    新華社北京8月25日電 除法律、行政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即行政審批),不得收取任何費用。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行政許可法草案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草案規定,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收費。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預算予以核撥。

    草案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法定的項目、標準收費;所收取的費用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機關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其實施行政許可所收取的費用。

    草案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標準收費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有關專家認為,草案的這一規定將有利於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從根本上杜絕行政機關利用行政許可進行權力“尋租”現象的發生。


    
    

責編:趙瑋寧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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