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5日電 根據性質、功能、適用事項的不同,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行政許可法草案將行政許可分為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準、登記五類,並針對不同許可的特點規定了不同的特別程序。
普通許可是由行政機關確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否具備從事特定活動的條件。它是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行政許可,適用於直接關係國家安全、經濟安全、公共利益、人身健康、生命財産安全的事項。普通許可的功能主要是防止危險、保障安全,一般沒有數量控制。普通許可事項,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申請材料的實體內容要進行審查,有的還要實地核查。
特許是由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向被許可人授予某種權利,主要適用於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壟斷性企業的市場準入等。海域使用許可、無線電頻率許可是典型的特許。特許的主要功能是分配稀缺資源,一般有數量控制。特許事項,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決定是否予以特許。
認可是由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是否具備特定技能的認定,主要適用於為公眾提供服務、直接關係公共利益並且要求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資格、資質。認可的主要功能是提高從業水平或者某種技能、信譽,沒有數量限制。認可事項,行政機關一般應當通過考試、考核方式決定是否予以認可。
核準是由行政機關對某些事項是否達到特定技術標準、經濟技術規範的判斷、確定,主要適用於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産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的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産安全的特定産品、物品的檢驗、檢疫。核準的主要功能是為了防止危險、保險安全,沒有數量控制。核準事項,行政機關一般要實地檢測、驗收。
登記是由行政機關確立個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特定主體資格。登記的功能主要是確立申請人的市場主體資格,沒有數量控制。登記事項,行政機關一般對申請登記的材料只進行形式審查,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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