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5日電 一些本來不需要審批的事項被規定必須經過某行政機關“批准”,一些沒有行政審批(即行政許可)設定權的機關也自設審批,致使老百姓有蓋不完的章,跑不完的路。為防止行政審批事項過多過濫,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行政許可法草案對設定行政審批的權限作出了明確規定。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楊景宇在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作行政許可法草案説明時説,行政許可是一項重要的行政權力。設定行政許可屬於立法行為,應為符合立法法確定的立法體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做到相對集中。
楊景宇説,從權限講,原則上只有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國務院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法定條件設定行政許可,國務院各部門和其他國家機關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楊景宇説,從形式講,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文件必須是公開的、規範的,有關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條件、程序和期限的規定應當明確、具體。總的説來,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可以依據法定條件設定行政許可,其他規範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針對目前設定行政許可比較混亂的問題,草案按照合法的原則,對行政許可設定權從嚴作了規定:法律可以對本法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各類事項設定行政許可。本法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國務院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需要全國統一制度和中央統一管理的事項,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規設定行政許可。
草案規定,除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規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外,依法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草案規定,法律、法規、地方政府規章之間,法律設定行政許可的,行政法規、國務院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與之抵觸;行政法規、國務院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設定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與之抵觸;地方性法規設定行政許可的,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與之抵觸。
草案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外,國務院部門規章以及依法不享有規章制定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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