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明文規定,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殘疾人保障法規定,國家推動各單位吸收殘疾人就業,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組織、指導工作。機關、團體、企事業組織、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併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比例。
殘疾人保障法中規定,福利性組織和城鄉殘疾人個體勞動者,實行稅收減免政策。
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可以減徵個人所得稅。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殘疾人勞動就業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中,明確了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殘疾人就業工作的任務目標和主要措施。
針對殘疾人個體就業,中國殘聯、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專門下發了關於積極扶持殘疾人個體就業或自願組織起來從事個體經營的通知,採取具體有效的措施予以切實的扶持。
中國殘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發了關於做好下崗殘疾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明確規定了避免殘疾職工下崗和優先安排下崗殘疾職工再就業的具體措施。
我國還制定了避免殘疾人下崗的政策。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明確規定,要儘量避免全國及省(部)級勞動模範、烈軍屬、殘疾人下崗。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于1999年發佈了關於做好下崗殘疾人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了要採取切實措施,避免殘疾人職工下崗:有生産任務的企業一律不安排殘疾職工下崗;用人單位因生産經營出現困難,進行經濟性裁員時,一般不裁減殘疾職工;企業進行改組、改制,儘量避免安排殘疾職工下崗;企業因兼併或破産,確需安排殘疾職工下崗,應按國家規定的下崗程序執行,並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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