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青年志願者的註冊管理,全國推進中國志願服務事業,特製定本辦法。
一、定義
志願者是指不為物質報酬,基於良知、信念和責任,自願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
註冊志願者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團組織、志願者組織註冊登記、參加服務活動的志願者。
二、基本條件
1.年滿14周歲。
2.具有奉獻精神。
3.具備與所參加的志願服務項目及活動相適應的基本素質。
4.根據自身願望和條件至少選擇一個志願服務項目,從事一定時間的志願服務工作。
5.遵紀守法。
三、權利
1.參加團組織、志願者組織提供的培訓。
2.要求獲得從事志願服務的必需條件和必要保障。
3.申請成為基層志願者協會的個人會員。
4.優先獲得志願者組織和其他志願者提供的服務。
5.就志願服務工作對團組織、志願者組織提出建議和意見。
6.相關法律、法規及團組織、志願者組織所制訂的有關規定賦予的其它權利。
四、義務
1.履行志願服務承諾。
2.不得以志願者身份從事任何以贏利為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3.自覺維護團組織、志願者組織和志願者的形象。
4.相關法律法規及團組織、志願者組織規定的其它義務。
五、註冊機構
縣級或縣級以上團組織、志願者組織為志願者註冊機構,負責志願者註冊管理工作。機構健全、制度完備的縣級以下基層團組織、志願者組織,可經所在縣級團組織、志願者組織授權開展志願者註冊工作。
六、註冊程序
1.申請人提出註冊申請,填寫全國統一格式的註冊登記表和服務項目登記表。
2.團組織、志願者組織對申請人情況進行審核。
3.審核合格、申請人參加團組織、志願者組織開展的志願服務活動項目,進行宣誓,領取“中國註冊志願者志願服務證”、“中國志願者胸章”。
七、註冊號
為便於全國註冊志願者的統一管理,志願者註冊後即獲得全國統一使用的註冊號。註冊號在志願服務證和胸章上標明並記錄在志願者本人的註冊檔案中。每名志願者的註冊號永久使用,因死亡、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違法、未履行志願服務義務等情況而取消註冊志願者資格的,應登出其註冊號,被登出的號碼原則上也不重新使用。註冊號由共青團中央青年志願者行動指導中心、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秘書處統一確定編制規則。
八、志願服務證
志願服務證用於證明註冊志願者的身份,記錄註冊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的時間、內容和所獲的志願服務榮譽。註冊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後,由服務對象提供志願者的服務時間、服務內容證明,志願者所屬的團組織、志願者組織予以認定並在其志願服務證中註明。志願服務證及胸章原則上由共青團中央青年志願者行動指導中心、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秘書處統一製作,根據各地團組織、志願者組織的申請發放。志願服務證在全國通用。
九、管理和培訓
各級團組織、志願者組織負責註冊志願者的管理和培訓工作。具體工作原則上由志願者組織負責,尚未建立志願者組織的,由團組織負責。註冊機構負責建立註冊志願者檔案和服務需求檔案,努力實現管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注重志願服務理念、知識和有關技能等方面的培訓,提高志願者的個人綜合素質。
十、志願服務
1.各地團組織、志願者組織應根據當地實際需求,積極組織開展形式和內容多樣的志願服務活動,實施不同領域的志願服務項目,向註冊志願者提供志願服務崗位。發揮直轄市作用,推薦註冊志願者到其它部門和機構提供志願服務。鼓勵註冊志願者自行聯絡服務崗位,經所屬的團組織、志願者組織認可後參加志願服務活動。志願服務活動也可廣泛符合條件但未註冊的志願者參加。
2.除臨時性活動外。註冊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應由其所在的團組織、志願者組織或本個與服務對象簽定志願服務協議書,明確服務內容、時間和各方的權利、義務。
3.註冊志願者完成一個志願服務項目後,可通過向其所在的團組織、志願者組織申請,填寫服務項目登記表,繼續參加同類或其它類型的志願服務項目。
十一、激勵和表彰
團組織、志願者組織依據已認定的志願服務時間的長短,分別授予註冊志願者中國青年志願服務金獎、銀獎、銅獎和服務獎獎章。
1.志願者註冊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400小時的,授予中國青年志願服務獎獎章,評定授予工作由共青團中央、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授權縣級團委、志願者組織負責。
2.從獲得中國青年志願服務獎獎章後算起,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600小時的,授予中國青年志願服務銅獎獎章,評定授予工作由共青團中央、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授權地(市)級團委、志願者協會負責。
3.從獲得中國青年志願服務銅獎獎章後算起,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800小時的,授予中國青年志願服務銀獎獎章,評定授予工作由共青團中央、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授權省級團委、志願者協會負責。
4.從獲得中國青年志願服務銀獎獎章後算起,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1000小時的,授予中國青年志願服務金獎獎章,評定授予工作由共青團中央、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負責。
5.連續從事志願服務達到6個月至1年的,可視情況直接授予中國青年志願服務獎及以上級別獎章;超過1年的,可視情況參照本條第2-4項規定執行。
6.獎章、證書由負責評定工作的團組織、志願者組織按照全國統一式樣製作。獲獎者名單應及時報上級團組織、志願者組織答案。原則上獎章授予儀式可安排在每年國際志願者日(12月5日)前後舉行。
各級團組織、志願者組織還可以依據青年志願者的服務業績,參考服務時間,定期開展評選表彰活動,授予志願者榮譽稱號,原則上評選表彰活動可安排在每年中國青年志願者服務日(3月5日)前後進行。
十二、權益保障
各級團組織、志願者組織應認真落實和保障註冊志願者的有關權益。探索註冊志願者服務時間儲蓄制度,使註冊志願者在本人需要幫助時,優先得到志願者組織和其他志願者的服務。加強宣傳,爭取政策,推動立法,使志願者的業績逐步獲得社會公認,為志願者在升學、就業等方面創造有利條件。
十三、組織保障
共青團中央青年志願者行動指導中心、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秘書處負責全國註冊志願者工作的規劃、直轄市、指導和檢查。縣級以上團組織應普遍建立志願者協會或志願者指導中心、志願者工作部、服務中心,條件成熟的縣級和縣級以下團組織應逐步建立志願者協會或志願服務站、服務總站,安排專人負責志願者註冊管理工作。各級志願者組織可通過定期輪換等方式,安排註冊志願者在專職人員的指導下參加管理工作。發揮志願者服務站的核心作用,促進由服務站、服務基地、服務隊構成的基層組織網絡建設。
十四、其它
1.各級團組織、志願者組織應將志願者註冊管理工作成效大小作為志願服務工作業績的重要指標。凡在本辦法頒布後未開展志願者註冊工作的團組織、志願者團組織,原則上不得參加志願者工作組織獎評選。
2.各地已經開展的志願者註冊登記工作應逐步與本辦法之規定接軌,結合實際有計劃地開展重新審核、註冊工作,並於2005年1月1日前全部完成。
3.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生效,其修改、變更、解釋權屬於共青團中央青年志願者行動指導中心、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秘書怍。
附件:1.中國青年志願者註冊登記表
2.中國青年志願者服務項目登記表
3.註冊號編制規則
4.獎章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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