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生就業權益及其保護
04月22日 15:33

    在畢業生就業過程中還存在信息獨用,不公平錄用等侵犯畢業生權利的情況。 在對畢業生進行就業指導過程中亦經常有畢業生擔心自己在就業中的合法權益 能否得到維護,擔憂自己因權益受到侵害而在就業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 以下 就畢業生權益及其保護作些介紹。

    一、畢業生就業權益

    畢業生作為畢業生就業的一個重要主體,在就業過程中享有多方面的權益,根 據目前就業規範的有關規定,畢業生主要享有以下幾方面的權益。

    (一)獲取信息權

    就業信息是畢業生擇業成功的前提和關鍵,只有在充分佔有信息的基礎上,才 能結合自身情況選擇適合自身發展的用人單位。

    畢業生獲取信息權,應包括三方面含義:

    1、信息公開,即所有用人信息向全體畢業生公開。上海市已建立高校畢業生需 求信息登記制度,凡需錄用高校畢業生的用人單位,須到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 業指導中心和有關高校辦理信息登記,由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通過高校 向畢業生發佈用人需求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截留需求信息。

    2、信息及時,也就是畢業生獲取的信息必須是及時、有效,而不能將過時無利 用價值的信息傳遞給畢業生。

    3、信息全面,畢業生有權獲得準確、全面的就業信息,以便對用人單位有全面 的了解,從而作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選擇,而不是盲目的。

    (二)接受就業指導權

    學生有權從學校接受就業指導,學校應成立專門機構,安排專門人員對畢業生 進行就業指導,包括向畢業生宣傳國家關於畢業生就業的有關方針、政策;對 畢業生進行擇業技巧的指導;引導畢業生根據國家、社會需要,結合個人實際 情況進行擇業。使畢業生通過接受就業指導,準確定位,合理擇業。

    當然,隨 著畢業生就業真正市場化,畢業生也將由從學校接受就業指導而轉為主動到市 場接受就業指導,這種市場指導可以是有償。

    (三)被推薦權

    高等學校在就業工作中的一個重要職責就是向用人單位推薦畢業生。歷年工作 經驗證明,學校的推薦往往在較大程度上影響到用人單位對畢業生的取捨。

    畢業生享有被推薦權包含這樣幾方面內容。

    1、如實推薦,即高校在對畢業生進行推薦時,應實事求是,根據畢業生本人的 實際情況向用人單位進行介紹、推薦。不能故意貶低或隨意捧高對畢業生在校 表現的評價。

    2、公正推薦,學校對畢業生進行推薦應做到公平、公正,應給每 一位畢業生以就業推薦的機會,不能厚此薄彼。公正推薦是學校的基本責任, 也是畢業生享有的最基本的權益。

    3、擇優推薦,學校根據畢業生的在校表現, 在公正、公開的基礎上,還應擇優推薦,用人單位在錄用畢業生也應堅持擇優 標準。真正體現優生優分,學以致用、人盡其才。這樣才能調動廣大畢業生和 在校生學習的積極性。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只能憑自身綜合素質的提高來取勝。

    (四)選擇權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招生並軌改革的高校畢業生。在國家就業方針、政策 指導下自主擇業。畢業生只要符合國家的就業方針、政策,可以自主地選擇用 人單位,學校、其他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干涉。任何將個人意志強加給畢業生, 強令畢業生到某單位的行為是侵犯畢業生選擇權行為。畢業生可結合自身情況 自主與用人單位協商,要求學校予以推薦,直至簽訂就業協議。

    (五)公平待遇權

    用人單位錄用畢業生的過程中,也應公平、公正,一視同仁。但在當前,畢業生 的公平受錄用權受到很大的衝擊,也最為畢業生所擔憂。由於各項配套措施滯後, 完全開放公平的就業市場尚未真正形成,用人單位錄用畢業生還不同程度存在不 公平、不公正的現象,如女生就業難仍然是困擾女畢業生就業的一大問題。公平 受錄用權是畢業生最為迫切需要得到維護的權益。

    (六)違約及求償權

    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簽訂協議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毀約。如用人單位 無故要求解約,畢業生有權要求對方嚴格履行就業協議,否則用人單位應對畢業 生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畢業生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補償。

    二、畢業生權益保護

    畢業生享有上述權益,但在就業過程中往往會出現一些侵害畢業生權益的行為, 畢業生可通過以下途徑對自身權益實施保護。

    1、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的保護

    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可通過制定相應的規範來確定畢業生的權益,並對侵犯畢業 生權益的行為以抵制或處理。例如:《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信息登記制度具體 實施辦法》規定:對不履行就業信息公開登記手續,侵犯畢業生獲取信息權的, 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辦公室不予審批非上海生源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不予審批就 業計劃和打印就業派遣報到證;同時對這種情況給予通報批評,嚴重者將取消其 錄用畢業生的資格。

    2、高校的保護

    學校對畢業生權益的保護最為直接。學校可通過制定各項措施來規範畢業生就業 指導和就業推薦,對於用人單位在錄用畢業生過程中的不公平、不公正行為,學 校有權予以抵制以維護畢業生公平受錄用權。對於用人單位與畢業生簽訂不符合 有關規定的就業協議,學校有權不予同意,未經學校同意的就業協議不發生法律 效力,不能作為編制就業計劃的依據。

    3、畢業生自我保護

    畢業生權益保護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畢業生自我保護,畢業生自我保護體現在三 方面:

    (1) 畢業生應了解目前國家關於畢業生就業的有關方針、政策和規範以及它們 之間的關係,熟悉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這是畢業生權益自我保護 的前提。如果在就業過程中因為所謂的公司規定或部門規定與國家政策法規有抵 觸,侵犯了自己的權益,則可以依據法規辦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 畢業生應自覺遵循有關就業規範,接受其制約,保證自己的就業行為不違 反就業規範,不侵犯其他畢業生的合法權益。畢業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學校 報地方主管畢業生調配部門批准,不再負責其就業。

    在其向學校繳納全部培養費 和獎助學金後,由學校將其戶糧關係和檔案轉至家庭所在地,按社會待業人員處 理:A、不顧國家需要,堅持個人無理要求,經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B、自派遣 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不去就業單位報到的;C、報到後拒不服從安排或 無理要求被用人單位退回的;D、其他違反畢業生就業規定的。

    (3) 在用人單位接收畢業生的過程當中,畢業生也應對自身權益進行自我保護。

    如:按照國家規定畢業生在報到後應享受正常的福利待遇如養老金、公積金等; 對某些工作崗位的特殊體質要求,用人單位應在與畢業生雙向選擇時就明確,否 則不得以單位體檢不合格為由比如僅僅是肝功能表面抗原陽性等將學生退回學校; 另外正常的人才流動也應根據國家和當地的有關人才流動規定,不應受到限制; 報到後畢業生發生疾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則按單位在職人員有關規定處理, 不能退回學校,畢業生應對自己的權利有正確認識。

    (4) 畢業生應學會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針對侵犯自身就業權益 的行為,畢業生有權向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進行申訴並聽取他們的處理 意見,同時也可提交給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進行調解和仲裁,也可以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責編:寇維維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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