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水法加強水資源保護建立節水型社會
04月10日 14:17

    “不保護水資源,我們看到的最後一滴水,將是自己的眼淚”

    “如果再不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我們看到的最後一滴水,將是自己的眼淚。”這是有人向全社會發出的呼籲。

    這並不是危言聳聽,有一組數字可以證明:我國是一個水資源貧乏的國家,人均佔有

    水資源量只有世界人均佔有量的四分之一;在全國668座城市中,有400多座缺水,日均缺水量約1600萬立方米,每年影響工業産值2300億元;全國一般年份農田受旱面積為1至3億畝。

    更為嚴重的是,水土流失、水污染等人為的破壞進一步加重了我國的水資源短缺狀況。全國水土流失總面積達367萬平方公里,佔國土面積的38%。每年經各方努力,可治理水土流失面積3萬平方公里,但人為破壞又要增加1萬平方公里。每年606億噸的工業廢水和城市生活污水中有80%未經處理排入河流,使64%的城市河段的水受到中度或嚴重污染。不合理開發使全國已形成地下水超採區164片,總面積18萬平方公里,海水入侵面積1500平方公里。

    水環境生態的惡化,水資源的緊缺,給我國工農業生産、群眾生活和健康已造成極大的危害,並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目前,這一惡果正日益明顯地表現出來。

    制定於計劃經濟時代的水法,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

    早在上個世紀80年代,水資源短缺問題就引起主管部門和立法機關的關注。1988年1月,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水法,並於同年7月1日施行。這部法律對規範水資源的開發利用行為、保護水資源、防止水害、促進水利事業的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制定於計劃經濟背景下的這部法律,受當時立法條件和人們主觀認識的限制,已不能適應當前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現實需要。

    去年6月和8月,全國人大農業和農村委員會組成水法執法檢查組,先後到遼寧等4省,對水法實施情況進行了檢查。檢查組發現,現行水法已不適應新時期水利發展的需要,主要表現在五方面:長期以來,在水資源開發利用的指導思想中,一直存在重開源、輕節流,重經濟利益、輕生態環境保護的問題,水法條文也受這種思想的影響;水法規定的水資源管理體制不完善,只規定“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對流域管理沒有規定,造成水資源管理分割,影響了水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綜合效益的發揮;在節約用水、計劃用水和水資源保護方面缺乏相應的法律制度;關於水權和水資源有償使用的規定不全面,不利於有效保護各方的權益和利用市場機制優化水資源的配置;法律責任部分過於原則,給執法工作造成了很多困難。

    上述問題同樣引起水法實施主管部門———水利部的注意。這使適時修改法律成為必然。水利部近年來經過深入調查研究,起草了水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國務院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對其修改後,形成修訂草案,並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水法將從七方面作較大修改

    出席日前舉行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每人都拿到一本厚厚的水法修訂草案及説明。他們看到,國務院提請審議的這一修訂草案,對現行法律從七個方面作了較大修改:

    ———在水資源權屬方面,進一步明確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強調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水資源所有權;

    ———在水資源規劃方面,專設一章,明確要求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止水害要按照流域、區域統一制定規劃,並就規劃的種類、制定權限與程序、規劃的效力和實施等問題作了具體規定;

    ———在水資源的配置和使用方面,確立了中長期供求規劃制度,建立了跨行政區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緊急情況下的水量調度預案制度;

    ———在水資源有償使用和轉讓方面,規定實行取水許可證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並規定節約用水的單位和個人可有償轉讓其節約的水資源;

    ———在節約用水方面,規定要建立節水型社會,國家對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單位和個人有節約用水的義務,實行計劃用水、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在水資源保護方面,規定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

    ———在水資源管理體制方面,強化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堅持流域管理,實行水資源統一管理與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工作相分離。

    此外,草案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現行水法中的法律責任作了較大的修改和補充。

    在分組審議時,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適時修改水法十分必要。他們同時就如何從法律規範上加強水資源保護,建立節水型社會提出了修改意見。相信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繼續審議和修改,水法將會更加完善。有完善的法律並使其得到有效的實施,“人們看到的最後一滴水,將是自己的眼淚”,這一悲劇就不會出現。(吳坤)


    
    

責編:寇維維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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