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公佈新的《音像製品管理條例》
04月09日 09:57

    第341號國務院令公佈的這個條例將於2002年2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25日國務院發佈的《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修改後的《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共分7章51條,包括總則,出版,複製,進口,批發、零售和出租,罰則,附則。與修改前相比,這個條例主要有以下較大變化:

    盜版等違法經營將付出更加慘重的代價

    據了解,現行條例的處罰是按照違法所得的標準來執行,一般很難界定。而修改後的條例規定,對違法經營的處罰按照違法經營額作為標準執行,更有利於操作。

    按照條例,未經批准,擅自設立音像製品出版、製作、複製、進口、批發、零售、出租、放映單位,擅自從事音像製品出版、製作、複製、進口、批發、零售、出租、放映經營活動,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經營的音像製品和違法所得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還規定,批發、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單位出版、複製的音像製品或者未經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批准進口的音像製品,將被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經營的音像製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經營性錄像放映5年內退場

    按照這一條例規定,從2002年2月1日起,錄像放映等音像製品放映將逐步清理退場:將不再審批設立經營性音像製品放映單位;已經依法設立的,不得更新現有設備,並在5年內予以關閉。

    音像製品管理體制更清晰

    按照條例規定,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音像製品的出版、製作和複製的監督管理;文化部負責全國音像製品的進口、批發、零售和出租的監督管理;國務院其他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音像製品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出版部門負責本區域內音像製品的出版、製作和複製的監督管理;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區域內音像製品的進口、批發、零售和出租的監督管理。

    國家允許設立從事音像製品分銷業務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按照條例,音像出版單位可以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或者外國的組織、個人合作製作音像製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規定。

    條例還規定,國家允許設立從事音像製品分銷業務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具體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會同對外經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規定。

    該執法不執法的,追究行政部門責任

    今後,音像製品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將受到處罰。條例規定,出版行政部門、文化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批准不符合法定設立條件的音像製品出版、製作、複製、進口、批發、零售、出租單位,或者不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責編:劉棣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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