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日前根據國務院公佈的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發佈新的《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這一辦法將自2002年4月10日起施行。按照這一辦法,我國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將發生一系列變化。
市場準入進一步擴大 開辦條件進一步提高
按照這一辦法,除個體戶不能進行音像製品的批發和連鎖外,將對國有、集體、個人以及中外合作等各種所有制形式開放市場,適用於錄有內容的錄音帶、錄像帶、唱片、激光唱盤和激光視盤等音像製品的批發、零售和出租等活動。如音像製品連鎖經營單位就必須按公司法的要求來組建和運營。
辦法規定,國家對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活動。同時還規定,文化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活動,並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的經營活動。
針對目前音像市場由於經營較多,規模過小,造成市場混亂、難以有效管理的現象,新的辦法對音像製品經營單位進行壓縮總量、調整結構,開辦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的門檻有了提高。針對過去對開辦條件沒有太多規定造成一些零售小店規模很少,新辦法規定,設立音像製品零售、出租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從事音像製品零售、出租業務的,必須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其中,在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市區內營業的,營業面積不得低於40平方米,從而有利於提高經營規模。設立音像製品批發單位,應當有營業面積不低於100平方米的固定經營場所,有不低於100萬元的註冊資本(過去規定50萬);設立音像製品連鎖經營單位,應當有不低於500萬元的註冊資本,其中,從事全國性連鎖經營的,註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
審批權限進一步下放 審批程序進一步簡化
為轉變政府職能,減少審批環節,與原有辦法相比,新的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將許多審批權限下放到省、縣一級。按照辦法,申請設立音像製品零售、出租單位或個人申請從事音像製品零售、出租業務,須報所在地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批。申請設立音像製品批發單位,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批;申請設立音像製品連鎖經營單位,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批;申請設立全國性音像製品連鎖經營單位,由其總部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文化部審批。
與此同時,審批程序也進一步簡化,效率得到提高。過去申請設立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的,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9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如今這個辦法要求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在收到申請書30日之內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批准的,發給《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並報上一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申請人持《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不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同時過去申請設立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的,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意,這個辦法則規定可以直接進行申報,減少了環節。
管理體制理順了 管理職責加強了
按照新的條例,新辦法進一步理順了管理體制,規定文化部負責全國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的監督管理工作。另據了解,文化部要求各地3月底之前理順管理體制,6月底之前對原有音像製品經營單位進行重新登記,並頒發許可證。
新的辦法規定,文化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批准不符合法定設立條件的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或者不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文化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從事或者變相從事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經營活動的,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的經營活動的,將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新的辦法強化了文化行政部門的服務職責。消費者可以要求文化行政部門鑒定手中的音像製品是否為盜版,並根據鑒定結果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向商家索賠,文化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鑒定結果對商家進行處罰。
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受理鑒定音像製品是否違法的申請,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出具鑒定書。申請人可向音像製品獲得地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交申請書、音像製品和有關票據。申請書應當載明音像製品來源、名稱、數量、獲得日期、鑒定目的。如果當事人對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鑒定書之日起或自知道鑒定結果之日起15日內提請上級文化行政部門進行復核,上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出具書面復核結論。如果文化行政部門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鑒定音像製品是否違法的申請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市場行為進一步規範 網上經營有定規
新辦法對音像製品經營中出現的兩種新鮮事物進行了規定:連鎖和網絡經營。其中,連鎖方面對直營連鎖和特許連鎖進行了詳細規定。而申請設立通過信息網絡從事音像製品經營業務的單位,參照有關音像製品批發單位設立條件和手續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音像出版單位通過信息網絡經營本單位出版的音像製品或者音像製品批發單位通過信息網絡經營音像製品的,應當備齊本單位《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網站或所鏈結網站名、電子郵件地址等材料,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核準後方可經營。通過信息網絡從事音像製品經營業務的單位應當在網站或網頁標明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編號、發證部門;所經營音像製品應標明名稱、出版單位、中國標準音像製品編碼,屬進口音像製品的,還應當同時標明進口批准文件文號。
處罰力度進一步加大
按照新的辦法,未經批准,擅自設立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或者擅自從事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經營的音像製品和違法所得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如果屬於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和從事音像製品零售、出租業務的個人超越批准的業務範圍從事音像製品經營活動的,則由文化行政部門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原有辦法按照違法經營者違法所得進行處罰,而新的辦法則按照違法經營額來計算處罰額度。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經營含有辦法禁止內容的音像製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沒收違法音像製品,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提請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還規定,單位被吊銷許可證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10年內不得擔任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從事音像製品零售、出租業務的個人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10年內不得從事音像製品零售、出租業務。(沈路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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