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證券交易佣金收取標準的通知》
04月05日 16:22

    為規範證券市場的收費行為,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現就證券交易佣金收取標準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A股、B股、證券投資基金的交易佣金實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動制度,證券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和證券交易所手續費等)不得高於證券交易金額的3‰,也不得低於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和證券交易所手續費等。A股、證券投資基金每筆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B股每筆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

    二、國債現券、企業債(含可轉債)、國債回購,以及今後出現的新的交易品種,其交易佣金標準由證券交易所制定並報中國證監會和國家計委備案,備案15天內無異議後實施。

    三、證券公司收取的證券交易佣金是證券公司為客戶提供證券代理買賣服務收取的報酬。如證券公司向客戶提供代理以外的其它服務(如諮詢等),可由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收取標準。

    四、證券公司以在證券交易時向客戶收取的佣金為計徵營業稅營業額,如果證券公司給客戶的折扣額與向客戶收取的佣金額在同一張證券交易交割憑證上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佣金額徵收營業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證券交易交割憑證或發票的,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佣金計稅營業額中將折扣額扣除。

    五、證券公司必須嚴格遵守國家財經紀律,不得採用現金返傭、贈送實物或禮券、提供非證券業務性質的服務等不正當競爭方式吸引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禁止證券公司將機構投資者繳納的證券交易佣金直接或間接返還給個人。

    六、各證券公司應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公司的佣金收取標準,報公司註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及營業地證監會派出機構、營業地價格主管部門、營業地稅務部門備案,並在營業場所公佈。證券公司改變佣金收取標準,必須在完成上述備案、公佈程序後方可執行。

    七、證券公司違反本通知規定向投資者收取佣金,或不及時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稅務部門報備佣金收取辦法,或不及時在營業場所公佈佣金收取辦法,或未按公司公開的佣金收取辦法收取佣金的,中國證監會和有關價格、稅務管理部門將依法對其查處。

    八、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執行。二○○二年四月四日


    
    

責編:劉棣 來源:央視國際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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