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統一司法考試到司法職業的一體化
03月29日 20:55

     繼今年6月30日法官法、檢察官法修改之後,隨著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律師法的修改,於今年7月15日出臺的取得律師和初任法官、檢察官資格的統一司法考試製度真正得到了“統一”。眾所週知,司法制度是一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而確保司法公正是實行依法治國的關鍵環節。就法律實踐而言,作為司法制度三駕馬車的審判制度、檢察制度和律師制度各自健康發展固然重要,但三種制度之間的銜接與協調也是不可忽視的。此次律師法的修改,在確保國家司法體制的統一性方面邁出了影響深遠的一步。可以想見,在今後的一段時期內,中國律師制度將與審判制度、檢察制度同步發展,併為司法職業之間的溝通與流動、逐步實行司法職業一元化打下堅實的基礎。

    現實當中,中國的律師在大大小小的司法官員面前地位尷尬,司法人員對於律師有著強烈的地位優越感。這種優越感不僅與我國社會中悠久的官本位意識和人治觀唸有關,亦與現行的司法體制設計有很大的關係。以法官與律師的關係為例,這種制度性障礙可以概括為以下三個主要方面。

    其一,從事法官職業和從事律師職業的人員往往來自不同的社會群體。眾所週知,在西方發達國家,律師是法官的搖籃;但是在中國,司法人員當中相當比例來自非法律職業群體,而律師大都來自高等法律院校,並經過律師資格考試,他們之間沒有制度化的交流渠道,因而兩種職業缺乏相互間基本的認同感。

    其二,法律對從事律師職業的人員要求具有通過國家統一考試而取得的律師資格,而對從事法官職業的人員的資格卻較為靈活。在西方,法律對法官的任職要求比對律師嚴格得多,而不是相反;而且,“律師是法官的搖籃”。

    其三,就職業性質而言,法官是依法代表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律師則是指依法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法律關於這兩種職業迥然不同的身份定位,當然是在充分考慮到法官和律師各自的工作性質而作的必要區分,原本無可厚非;只是在此基礎上賦予法官的權力較大,而律師則幾乎沒有與法官抗衡的對等性權利。法官一旦濫用職權,律師很難尋求有效的司法救濟。

    針對這些問題,筆者認為,除了擴大律師的執業權利,加強司法系統自身建設之外,應當立即通過下述途徑實現司法職業結構的優化,強化律師的社會地位,提高司法人員的整體素質,促進司法職業的統一,以逐步消除制度根源,確保司法公正。


    
    

責編:默羅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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