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國家司法考試定於2002年3月30、31日在全國統一舉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及《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報名
(一)報名時間
首次國家司法考試的報名時間為2002年1月15日至30日。
(二)報名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規定的學歷、專業條件;
5、品行良好。
前述第4項關於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學歷、專業條件,依據修改後的《法官法》第九條、《檢察官法》第十條、《律師法》第六條有關法官、檢察官任職和取得律師資格的規定,應為: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第二,經司法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三家分別制定的放寬擔任法官、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的學歷條件的原則意見審核確定,適用上述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將報名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
此外,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決定》有關“本決定施行前已經符合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的律師資格考試的學歷條件的人員,仍然可以報名參加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考試合格的,取得資格”的規定,符合原《律師法》規定的參加律師資格考試學歷條件的人員,即具有高等院校法學專科學歷或者同等專業水平,仍然可以報名參加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
前述高等院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68條的規定,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三)報名地點
報名人員應當由本人到戶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機關的考試機構指定的報名點報名。在戶籍所在地以外工作、進修一年以上的人員可在其工作、進修地報名。
(四)報名材料與程序
報名人員報名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學歷證書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2、本人身份證明(含身份證、臨時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護照)及複印件一份;
3、本人近期同一底片的一寸免冠證件用照片3張,黑白、彩色均可;
4、異地報名的,須提交報名地公安機關核發的一年期以上的暫住證及有關單位出具的工作、進修等證明。出差、探親等情形不得異地報名。
報名人員報名時,應在報名點領取、填寫《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報名登記表》,並與上述材料一併交報名點核驗。經審核、復核符合報名條件的,由司法行政機關發給准考證。
2001年7月15日以前已辦理2001年律師資格考試報名手續的人員,視為已辦理國家司法考試報名手續,但報名人員須在報名期間內到指定的地點領取或更換准考證。
報名人員報名時應當交納報名費。
二、考試
(一)考試時間
首次國家司法考試採用閉卷、筆試的方式。考試分為4份試卷,每份試卷考試時間為3小時。具體為:
試卷一:3月30日上午8:30—11:30
試卷二:3月30日下午14:00—17:00
試卷三:3月31日上午8:30—11:30
試卷四:3月31日下午14:00—17:00
(二)考試內容和科目
考試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
試卷的具體科目為:
試卷一:綜合知識。包括:法理學、憲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法律職業道德與職業責任;
試卷二:刑事與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試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製度);
試卷四:實例(案例)分析。包括:試卷一、二、三所列科目。
前述試卷一、試卷二、試卷三為機讀式選擇題;試卷四為筆答式實例(案例)分析題(含法律文書寫作)。
每份試卷分值為100分。
(三)命題
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命題,命題範圍以司法部公佈的《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為準。
三、考試成績與資格授予
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評卷,成績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佈。國家司法考試的考試成績一次有效。參加考試的人員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按規定程序申請分數核查。
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的通過數額及合格分數線,待考試結束後,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公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由司法部統一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考試合格並獲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法官、檢察官和申請律師執業,應當符合修改後的《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規定的條件。
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律師法》的決定,符合原《律師法》規定的律師資格考試的學歷條件,即具有高等院校法學專業專科學歷或者同等專業水平,報名參加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成績合格,取得資格的人員,申請律師執業,應當符合原《律師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考試的復習與輔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2001年7月15日公告,國家司法考試的命題範圍原則上依據司法部頒布的2001年律師資格考試大綱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考試大綱、綱要確定。司法部已據此編寫並指定出版社出版了《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可依據該大綱進行復習,考試的命題範圍不超出該大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司法部此前公佈的有關考試復習資料均可繼續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司法部不委託、不指定任何單位舉辦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考前輔導。
五、現役軍人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事宜,由司法部與解放軍總政治部另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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