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廣東的人大代表李力遇到了一個難題。
今年初,《廣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頒布實施,這個地方性行政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做了明確的規定。但是,李力覺得有些問題其實很難辦。比如,如果有些信息明明老百姓認為自己是應該知道的,但是政府卻認為那是秘密,根本就不能外泄,那該怎麼辦?就算鬧上法庭,還可能遇到這麼一種情況,就是政府以涉及機密為由,拒絕原告上庭,這時候又該怎麼辦?
據説,廣州的規定明確了兩個概念:政府是信息公開的義務人,老百姓
是信息公開的權利人。一方政府能主動給自己定規矩,讓老百姓監督,其勇氣還是可嘉的。但是,正因為這個規章是政府規章,是政府制定的,所以,到底哪些信息應該公開,哪些信息是國家機密,屬於不宜公開之列,是由政府部門説了算的。換句話説,老百姓是有要求信息公開的權利,但政府信息公開究竟履行什麼義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政府的意願。
其實我不懷疑廣州市政府方面的誠意。但是從邏輯上來説,面對這樣一個規定,老百姓很可能就會遇到上面假設的尷尬。政府定了規矩是要老百姓監督的,偏偏就在監督的問題上,老百姓的權利是虛置的。這一點,恐怕規定的制定者當初也沒有想到。即使想到了,一個政府規定也解決不了這個難題。
其實,除了是否要公開,政府信息還可能遇到向誰公開的問題。比如涉及到稅務、海關、統計、商檢和工商部門的一些企業和個人信息,這些信息是建立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的基礎。按理説,如果我們打算建立一個公開的徵信市場,這些信息是應該對所有打算進入這個市場的仲介機構開放的。但是在很多地方,這些信息是定向開放的。就是説,由政府機構指定一家或者幾家合作夥伴,政府機構向這些指定的信息開發商提供信息,由他們建立數據庫並向社會提供有償服務。
我不知道這是不是又一種信息壟斷。也許區別在於,政府把壟斷的權利交給了自己選定的企業。
凡此種種,所謂的信息公開就成了一句空話,看上去很美的政府規定就成了涂在臉上的劣質化粧品,根本經不起細細打量。
自我監督常常依賴道德的力量,我們常常假設這種力量是可以相信的,但是如果沒有一個完整的法律和制度框架做保證,權力的濫用幾乎是不可避免的。或許正因為如此,李力還是把自己的議案拿到了人大會議上,要求為政府信息的公開專門立法。據説,相關法律也確實在制定中。果真如此,廣州市遇到的尷尬有解決的希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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