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許人們還沒有忘記,2002年1月國家計委舉辦過一次鐵路票價聽證會。此舉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在鐵路部門與旅客消費者之間的利益協調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這樣的聽證會,使各方利益與意志有機會在公共決策中得到體現,增加了決策與治理的公正性。
聽證制度在我國的實行是公共治理結構領域的一項重要改革,它在立法、行政等領域的公共決策體制改革中邁出可喜的一步。身為國家監察部特邀監察員和國家公安部特邀監督員的邱國義委員,接受採訪時談起了有關健全聽證制度的話題。
邱國義委員説,聽證過程中有關專家的介入使得公共決策與治理的理性化或科學化的水平大為提高,聽證制度使得公共決策與治理的過程更加規範,從而大大提高了其合法性和法治性程度,可以緩和社會矛盾,減少社會衝突,保持社會的穩定、健康和協調發展,擴大了社會各界對公共決策與治理的參與範圍和渠道,有助於實現公共治理主體的多元化,促進了行政行為的民主性。
但是,由於聽證制度目前尚處於嘗試階段,成效還很有限。邱國義委員認為,聽證制度目前存在著功能定位不明確、制度化與規範化建設滯後等問題。他建議,把聽證地位與作用法定化,在制度上規定聽證會對公共決策的地位和作用方式,以便於操作,也便於減少人為因素的干擾;重視聽證的制度規範建設,出臺全國性的立法聽證暫行辦法,對全國各地各級的各類立法聽證進行規範;在現有價格決策、行政處罰決策和立法決策等領域的聽證制度基礎上,對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如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重大行政許可事項等,逐步推行聽證制度。
我國實行聽證制度雖然只有幾年的歷史,但它的實行促進了決策與治理的公開性,既是對公共決策者行為的有效監督,也促進了社會各界在公共決策階段相互溝通,增進相互了解,易於達成社會共識。這些作用在青島出租車價格聽證、廣東人大的立法聽證、廣東省物價局2001年12月的價格聽證和武漢市人大的立法聽證等聽證實踐中都得到了更加突出的體現。
聽證制度開闢了公民直接或間接參與公共決策過程的嶄新渠道,是推進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的有效途徑,應當積極規範和完善這項制度,使之上升為立法工作制度。隨著聽證應用範圍的逐步擴大,將會有更多的公眾參與到公共決策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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