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消息:扶貧助殘是一個國家和民族文明程度的標誌,殘疾人就業不僅是從經濟上解決這一群體的生存困難的舉措,同時適合殘疾人士就業的工作氛圍和正常的其他普通人共事,是從心理上轉變他們自卑心理、封閉心態的不可缺少的生態環境,在正常工作、正常激勵條件下,他
們將逐步建立起個人尊嚴和自重的健康心理,這才是從根本上幫助殘疾人獲得健康人生的條件。由此我們建議:
一、對殘疾人資助不宜全部通過發放救濟金的辦法,應區別殘疾程度,對重度殘疾發放最低保障金,而對有能力從事工作的人,仍應提倡動員社會力量幫助就業;
二、國家稅務總局要以[1994]155號文件下發《關於民政福利企業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這一文件被很多地方的民政部門、稅務部門界定專為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企業而定。為了鼓勵全社會的力量舉辦各類社會福利事業,國務院辦公廳于2000年以國辦發[2000]19
號文件下發了《關於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意見的通知》,詳細規定了社會力量投資創辦社會福利機構,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對予政策上的扶持和優惠,其中第三款第四條規定:“對社會福利機構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務和興辦的第三産業,安置殘疾人的福利企業以及單位和個人捐贈支持社會福利事業的國家給予稅收優惠政策,按照現行國家稅法規定執行”從以上內容,己很明確,社會力量包括民營經濟人士舉辦的福利企業,也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其方法和額度參照己執行的[1994]155號文件。但在具體執行中,各省區差距很大,東部和沿海省區,基本一視同仁,對福利企業不分民政局辦還是社會舉辦,均按照[1994]155號文件的減免條件及額度執行。但在一些西部省區,對國辦發[2000]19號文件指出的按現行稅法執行條款,則理解為現行稅法就是[1994]155號文件,這個文件的兌現就是民政部門辦的福利企業。社會福利企業可以享受榮譽但是沒有參照的稅法標準,這樣就便國辦發[2000]19號文件沒有任何實際的指導和參照意義,將福利企業分為“民政局辦”和“社會舉辦”兩大類,前者有法可依,後者優惠查無實據。這種理解和執行的後果是西部地區很難動員社會力量舉辦安置殘疾人的福利企業,更難實現在西部大開發中安置好殘疾人這一社會公眾的共同責任。建議儘快明確社會力量舉辦福利企業的地位和優惠政策,以有利於創造殘疾人群體就業良性的環境和他們自身的心理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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