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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呼萬喚始出來: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正式實施


  經過漫長的等待和一次次修改,醞釀了10年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終於開始實施。與以前相比,醫療事故範圍變寬了,患者可以複印病歷了,衛生部門退出醫療事故鑒定了……這些可喜的變化,不僅讓患者感到自己不再是弱者,更重要的是公平原則開始在醫療事故處理中顯山露水。

  新舊條例相比,最大的改進一是醫療事故鑒定的程序透明度和公開度加大;二是事故鑒定者不再由衛生行政部門,而由專家組成;三是事故發生後,病人可能有多種選擇,可以跟醫院來協商,可以交醫療行政部門調解或者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事故主體不限醫生:舊《辦法》中醫療事故的概念強調醫療事故的主體是醫務人員,強調損害後果要達到相當的程度(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才算事故,而《條例》中強調醫療事故的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強調醫療事故的過失行為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強調只要是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而不一定達到功能障礙的程度,都可以是醫療事故。

  不遵醫囑後果自負:《條例》明確規定“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不屬醫療事故。由於醫療事故鑒定費有可能會近10倍的增長(如省級鑒定原來為1800元,現在申請的是15000元),如按《條例》規定不屬醫療事故的,誰申請誰出錢。因此患者應認真了解《條例》相關內容,不要隨便提出醫療事故鑒定申請。

  拔錯牙齒也屬事故:《條例》將醫療事故的內涵擴展,與《條例》配套的《醫療事故分級標準》以227種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後果,劃定了醫療事故的各種細緻等級。那些曾經被一些醫療單位認為是無足輕重的“小事”,例如拔除了患者健康的恒牙,也被列入“輕量級”醫療事故,這無疑在更大程度上保護了患者的利益。

  人命不再只值兩萬:人命只值2萬元,這是老百姓對1987年的《辦法》賠償標準低的一個總體評價,新《條例》第一次在法律條文裏使用了醫療事故賠償的概念,規定了將來的賠償包括醫療費、陪護費、誤工費等11項賠償項目,其中包括精神賠償費和病人死亡或者殘疾喪失勞動能力及其16歲以下的孩子的撫養費、喪葬費、精神撫慰費。

  每次鑒定限時60天:《條例》對當地醫療事故鑒定代理機構醫學會受理及作出鑒定的時間作了詳細規定,如醫學會必須在接受材料5天后作出是否接受審理的鑒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材料,醫學會在接到當事人材料後45日內組織鑒定並出具鑒定書。

  患者有權複印病歷:是否提供病歷一直是醫患雙方爭執的重要內容。新《條例》規定患者有權複印病歷,把醫患雙方拉到了平等的位置上,進一步廢除了以前的行政干預,也徹底排除了醫院黑箱操作的可能性。一旦發生醫療事故的爭執,病歷不能塗改,不能隱匿,更不能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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