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説春意盎然,萬象更新。在2002年初春,無論是想成為執掌國家公訴權、裁判權的檢察官和法官,還是想做一個為了當事人利益上下奔走的律師,都必須接受統一標準的檢驗——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它將成為從事律師、法官、檢察官及公證員工作的必經“門檻”。
3月30、31日,設在全國各地的317個考區、12860個考場以及360751位報考者迎來了首次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參考者中,有近16萬人為法院、檢察院系統、法律服務行業和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佔總人數的44%。
據了解,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評卷,成績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佈。考試成績一次有效,參加考試的人員對考試成績如有異議,可按規定程序申請分數核查。通過考試的人員,由司法部統一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這道統一“門檻”的設立被稱為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重大舉措,是我國法律從業人員職業化、同業化、精英化的開端,有利於全面提高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在內的法律職業人員的專業素質和標準,促進司法公正和高效。
在此之前進行的初任法官考試、初任檢察官考試和律師資格考試分別由高法、高檢和司法部各自命題、組織。其中建立最早的律師資格考試製度相對較規範,而法官和檢察官的資格考試出現較晚,內容含混,水平過低。而各自業務特性的差異,也使得考試偏重一隅,凸現出一定的部門特性。是以法律執業者在業務、職業信仰和道德等方面的水平參差不齊。這種以部門劃界的資格考試不僅容易産生混亂,浪費大量資源,也無助於確立法律人對法律知識、技術、程序以及職業倫理等的統一理解,更嚴重的是弱化了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意識,降低了法治的力量。
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則以打破部門行業界限為前提,在全社會範圍內選拔優秀法律人才,使法官、檢察官、律師能在同一業務層面上相互監督和競爭,並實現法律執業者之間的合理流動,增強相互的認同感。這也就從客觀上要求應試者自覺構築起更完備、更全面的法律知識體系。
與以往的同行業資格考試相比,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難度將更大,它融合檢察官、法官及律師三類資格考試中的考核重點,消除三類法律職業的行業考核測評差別,強調不同職業之間換位思考的能力。於是,有人説:統一司法考試抬高了法律職業的“門檻”,也嚴格了對法律執業人員的要求。這在一定程度上堵住了司法人員選任上的漏洞,防止了用人上的不正之風,使那些有真才實學的人走上司法工作崗位,也是我國為完善法制建設所邁出的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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