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畢業生擇業過程中違約率逐年上升,這已是不爭的事實。而其中大部分違約又是由畢業生提出來的。他們為什麼違約,導致違約的原因是什麼?
有分析認為,畢業生違約固然是因為他們初次就業考慮不週、信用意識淡薄,但一些
用人單位的虛假介紹和欺騙性許諾也是造成畢業生違約的重要原因。
在就業形勢較為緊張的今天,一些大學畢業生往往希望通過普遍撒網獲得滿意的工作,他們有時會跟不同的用人單位分別簽訂“就業協議書”,最後再予以定奪。這種腳踏幾隻船的做法不但違背了誠信原則,而且還會産生違約糾紛,給自己帶來無窮無盡的麻煩。所以,畢業生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時應十分慎重,一定要考慮清楚了再簽約,更不要輕易聽信口頭許諾就糊裏糊塗地在協議上簽字。
但是,如果一旦發生了違約,怎麼辦?
通常情況下,畢業生在與用人單位達成意向之後,雙方要簽訂一份由國家教育部統一印製的就業協議書。上面有一條規定: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簽訂協議後,任何一方不得毀約,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這裡的違約責任通常以違約金的形式出現。
在解決這類糾紛時,當事人必須了解國家有關畢業生就業的有關政策和法律條文,據法力爭,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根據《勞動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內的;(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而且個人不需承擔任何責任。
《勞動法》第31條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同時規定,“因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根據勞動部(1995)233號文件的規定,這裡的損失包括:(1)用人單位招錄其所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費用。
對於求職者來説,還要了解和明白———“協議書”不等於合同。目前,一些企業,包括一些國有大型企業,以與畢業生簽訂《畢業生服務期協議書》來代替《勞動合同》,在《協議書》中只規定畢業生定期服務的時間、義務和違反約定時的賠償,而很少提用人單位應該提供的工資標準、工作崗位和工作條件等《勞動合同》必有的約束用人單位的條款。其用意是達到既不與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又要通過高額的違約賠償限制畢業生辭職的目的。
用人單位要求籤訂《畢業生服務期協議書》的依據是1989年3月2日教育部頒布的《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製度改革方案》第14條,“高等學校畢業生實行定期服務制度。服務期一般為5年,隨著人事、勞動制度的改革,具體服務年限和辦法也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學生根據實際情況商定”。《方案》有關“定期服務制度”的條款,並沒有規定畢業生違反定期服務的賠償責任。
1995年我國頒布實施《勞動法》以後,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勞動關係應當由《勞動法》與勞動合同來調整。所以,真正具有法律效應的應是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而不應是《畢業生服務期協議書》。
違約金不應高於年薪。當發生違約糾紛時,雙方爭論、糾纏的往往是違約賠償問題。關於違約賠償,雖然勞動法沒有規定違約賠償的最高限額和具體數額。但是一般不應當超過畢業生的年工資。而且賠償應以實際賠償為原則,即違約金和單位實際損失相符,如用人單位招錄其所支付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等。對於超過單位實際損失的高額賠償應敢於説“不”,因為,根據合同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合同如果沒有實際履行,並沒有給對方造成其他的損失。
謹防搭車賠償。一些用人單位為了保證畢業生能在本單位長期工作,在協議裏增加了名目繁多的賠償條款。如北京市的一些單位在《畢業生服務期協議書》中約定,畢業生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外地生源進京安置費,有的甚至約定,用人單位有權將畢業生的戶籍轉回畢業生原籍或者學校所在地。這是明顯的搭車賠償。
首先,北京市人民政府早在1999年就停止了徵收城市增容費,所以,用人單位在接收外地生源的畢業生時,並不需要向地方政府繳納任何費用;其次,戶籍管理是公安部門的職權範圍,公安部門依據國家和北京市政府的法律、法規管理戶籍,戶口的轉入和轉出不是也不應當是用人單位和畢業生的約定。所以,畢業生在簽訂協議書時,應注意不應當有“外地生源進京安置費”的條款。
而對於因受騙上當誤上“賊船”的畢業生來説,毀約實際上是一種維護自己正當權益的行為。畢業生應該理直氣壯地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但千萬記住,簽約前需要理智判斷,簽約後不要輕易毀約。除非誤上了“賊船”,毀約才是最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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