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日前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中指出,要嚴格落實大學生就業政策。
這些政策規定,省會以上城市要積極放寬畢業生的落戶政策,省會和省會以下城市要放開對畢業生的落戶限制,對到非公有制單位就業的應屆畢業生,公安機關要放寬建立集體戶口的審批條件,簡化手續;對原籍在中東部地區的畢業生到西部地區工作的,實行來去自 由的政策,根據本人意願,戶口可遷至工作地區,也可遷回原籍。
政策還規定,離校前仍未落實就業單位的應屆畢業生可以延長擇業期,從當年7月1日起,延長期限為兩年。兩年內學生的戶口、檔案根據學生本人意願可以轉到入學前戶籍所在地或繼續在原就讀校內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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