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企業職工工傷認定又有了新的規定,該規定主要在工傷認定申請方面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解釋。
規定再次明確了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職業病和部分企業職工的工傷認定工作;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按屬地(企業所在地)管理的原則,負責轄區內除市勞動保障局受理以外的企業職工工傷認定工作。
根據該規定,企業應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提交《職工傷亡報告書》,作為工傷認定的申請;企業不提交《職工傷亡報告書》的,職工或其家屬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企業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下列情形的,工傷認定申請自取得相關材料之日起計算:
屬於《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統計範圍的傷亡事故,自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作出事故批復結案之日起;
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自舊傷復發確定之日起;
因公外出期間或者在搶險救災中失蹤的,自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日起;
交通事故、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造成的傷亡,自公安交警管理部門出具事故責任認定證明之日起;
因工作緊張或因公外出期間突發疾病喪失勞動能力的,自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
另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正當理由延誤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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