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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家容易安家難 (7月18日)


  廣州市的海珠區珠江穿行而過,沿江風光怡人,緊鄰大橋處一棟住宅樓格外醒目,華麗的外型,幽靜的庭院,取名為新理想華庭.從外地到廣州工作的陸先生就選擇了在這裡安家落戶。

  這套富室結構 270平米的宅樓有著不菲的銷售價215萬。陸先生打算向銀行貸款來購買。在交納了92萬元的首付款及稅費後,前往銀行辦理貸款手續卻出現了蹊蹺的情況。

  “原先我買的是一手樓盤,但再辦理按揭的時候,銀行小姐跟我説,我所辦理的手續,都是二手房按揭。”

  陸先生納悶,樓盤應該是新近修建的,而且絲毫沒有居住過的痕跡,自己又是從開發單位直接領取的鑰匙,銀行怎麼認定是二手樓呢?

  “只要不是發展商的名字的房子,都是二手樓,就是個人賣出來的房子都是二手樓。”

  銀行出示材料顯示,這套房屋已經有了業主,如果再進行交易的話,就屬於二手樓。不得其解的陸先生暫停了貸款手續,找到開發商落實,房屋究竟是一手還是二手?

  “公司保證房屋是百分之百的新房,只是因為公司的內部人員之前進行過購買,後來陸先生又看中了這套房屋,於是內部人員同意轉讓,就去(房管局)轉名就是了嘛。”

  開發公司認為,這是一個很好解決的小問題,並不影響買賣房屋的主題。可是陸先生卻很介意,開發公司隱瞞了一手樓變成二手樓的這個情節,因為當初銀行方面已經對房屋進行了評估,價值為191萬,可自己支付的卻是一手樓的價格 215萬。

  “明擺要多付24萬,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我肯定堅決不會接受的。”

  陸先生認為,開發公司的行為是故意的欺騙,開發商和陸先生簽訂這份合同的時候,開發商隱瞞了這個房屋已經銷售給第三人的這種真實情況。那麼無論是這個第三人是開發公司的內部人員,還是外部人員都是屬於對陸先生構成了欺詐。陸先生在這個時候能夠通過什麼樣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律師:“陸先生可以通過兩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利,第一個是和開發商

  調解解決這個問題,可以終止合同;第二就是通過訴訟程序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律師提示:根據《民法通則》若干意見第67條規定,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做出錯誤意思表示,應認定為欺詐行為。

  根據相關的規定,陸先生據理力爭,交涉之後,公司做出了4萬元的讓利。另一方面,陸先生又對這套房屋特別看中便同意辦理轉名手續,從原來的業主那裏接手房屋。

  不愉快的小插曲過後,雙方矛盾化解,交易繼續,而後以為風平浪靜的陸先生再次去銀行辦理按揭手續,卻發現是一波才平一波又起。

  “銀行出具的這個房屋合同跟我原先跟發展商簽定房屋合同是不一樣的。”理論上交易雙方簽定購房合同後,由開發商提交一份給銀行備案,那麼三份

  合同應該是完全相同,可如今銀行與陸先生所持的合同卻是不同的兩個編號。這就意味著同一套房屋出現了兩份買賣合同。像這樣情況下還能辦理手續嗎?

  “絕對不能辦理。”

  陸先生對比後發現銀行所持的合同增加了對自己的違約責任追究,這項內容規定,如果陸先生違約的話,那開發商就有權終止合同。

  “這份原簽合同在第七款中對我們沒有約束,是空白的,而這份合同在第一款和第二款都對我們有了約束。”

  陸先生不明白,自己為什麼會遭遇這種聞所未聞的狀況。這一次他沒有到開發公司尋找答案,而是前往房産交易中心進行查詢。後來(銀行)這份合同是新補辦的,前面(陸先生)那份已經登報作廢的了。這時候陸先生才知道,自己手中的合同已經被登出,銀行所持的是新辦理的合同,而根據房産交易中心的資料顯示是開發公司作為申請人登出了原合同並辦理了新合同。

  (開發公司)説是遺失補辦,然後我們就要求他打一份報告過來,這份證明就是説,他派人來説(原來的)遺失了,然後想申請補辦。

  陸先生還是納悶,合同是雙方共同簽訂的,那在自己沒有參與的情況下,開發公司憑什麼就能夠單方面的登出並辦理了新合同呢?

  律師:如果其中一方不能親自來的,可以辦理委託手續也就是説,在辦理這種登出手續的時候,不一定非得雙方一定到場。

  如果他有委託的情況下還是可以單方來辦理的。可陸先生聲明自己壓根兒就不知道這回事,更沒有委託過別人來辦理。

  “一定是新船公司偽造自己的筆跡鑒定了所需文書,細看就能看出,這兩個簽名不一樣的。”

  究竟陸先生的推測是否正確,開發公司此舉又是什麼目的,記者前往落實。

  “我們這邊有個工作上過錯,就是工作人員(在合同商)代簽了名到房管局裏面去了。”

  律師:出現了這個情況,公司承認由於工作疏忽將原合同丟失,考慮到之前就與陸先生有過摩擦,擔心節外生枝影響房屋的銷售,於是就單方面補辦了合同,但公司強調兩份合同在內容上雖稍有區別,但是對陸先生的利益卻沒有影響,整個合同的條文沒有改變,也就是説這份合同對陸先生的利益上沒有一絲一毫的損害,利益上效果一樣。

  至此,陸先生在買房的過程中經歷了諸多的不愉快和意外,已經對開發公司徹底失去了信任,決定要退房。但開發公司對此卻很為難,強調説廣州市的房地産價格近來一直下滑。陸先生從買房到退房這期間樓價大約跌了20%,如果退房的話就意味著公司會蒙受40萬左右的損失。之後雙方簽定了一份退房協議,約定除去7萬多的稅款後,開發公司退還陸先生85萬元,但是雙方的關係和糾紛並沒有因此而終結。合同約定是5日內退房。

  “到現在將近兩個月時間了,發展商還是沒有給我們退房。”

  面對開發公司一方面承諾退款,一方面又不兌現的局面,陸先生不願再拖泥帶水,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立即按照退房協議的約定退還自己85萬房款。陸先生堅信這一次自己的權利一定能夠通過法律來得到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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