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贏了官司沒贏錢(2003年6月17日)


  當事人:張建平

  隨行律師:北京市薪評律師事務所:張繡評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傳處:莊亦正

  江蘇省宜興市檢察院:張建軍

  張建平代理律師:高德軍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湯維建

  一場車禍釀成高位截癱,法院判決賠償30余萬。

  法院執行難上加難。當事人該如何進行維權?

  江蘇宜興的張建平家原本也象普通的人家一樣過著平平淡淡的日子。然而在1997年

  發生的一場交通事故,卻給這個家庭帶來了巨大的災難。

  張建平説,97年自己承包了附近的一家化工廠。當時在送貨的途中與一輛浙江的大卡車發生追尾造成交通事故。當時交通事故的時候認定對方是全責。

  雖然交警在最終認定責任時認定對方負全責。但關於賠償的問題,雙方協商多次也沒有達成一致意見。1998年張建平一紙訴狀將肇事方告上法庭。30多萬的判決結果也讓張建平

  深處困境的家庭看到了為他治病的一絲希望。然而對於這一希望卻還是由於對方沒錢,執行不了而變成了水中月,後來就一直不執行。

  張建平一次次地拖著病殘的身子找法院,而法院最終的做法卻讓他無法接受。中止了被告沈建中沒有財産可供執行。法院如此的做法讓張建平感到,要執行回來幾乎已經沒有了希望。而同時這也使得他對判決書發生了質疑。他便開始自己搜找肇事方的有關證據。經過幾番奔波,他終於找到了肇事方的一份承包協議。在這份協議上,肇事方的車輛,實際承包人為沈建芳,而判決結果卻是由沈建中來賠償。

  據張建平説,根據他的了解,法院判決對他承擔賠償責任的沈建中,實際上是沒有財産可供執行。但車輛的實際承包人沈建芳卻是有償還能力的。

  按照隨行律師的解釋,張建平找出的這個證據在法律上可以推翻原審判決。而張建平也正是在找出了這個依據之後,才走上了漫長的訴訟之路。

  據張建平説,七年來在妻子的幫助下,他無數次的往返于宜興,無錫,南京,北京等地方。然而每次都是無功而返。自己上有老下有小,80多歲的老父親也癱瘓在床上。這一切家庭的重擔都壓在了自己妻子的身上,七年來這件事已經將這個家庭折騰的一貧如洗,負債纍纍。每次上訪時,他的妻子都得先安排好病床上的老人,還有年幼的孩子,然後推著殘疾車,由步行轉汽車,汽車再轉火車,每次都是自己妻子背著張建平上下車。個中艱辛可想而知。談起自己的妻子,張建平這位昔日裏的堂堂七尺男兒也不禁潸然淚下。

  那麼既然張建平找出了原審判決有錯誤,並有相關的證據能夠證實,而法院又是依據何種規定,一次次的駁回呢?我們首先來到了宜興市法院。不過宜興法院院長談起此事的意思,似乎是張建平在無理取鬧,而當我們要求其説明理由時,這位院長只是這樣的推託。

  “接待新聞單位的這些都應該是跟中院聯絡好了以後,中院再通知我們,我們省高院有個規定,中央級新聞單位到省法院採訪的,所到法院你接受採訪的必須事先到向省高院宣傳處和最高法院辦公廳新聞處通報,按照這個規定,你們到省高院開一個採訪通知單過來。”

  當我們來到江蘇省高院時,對方的態度卻出乎我們的意料。

  “這個案子明確告訴你,不同意接受採訪。”

  當我們説,不接受採訪可以,我們只想和法院審理這起案件相關的領導和法官溝通一下,

  對於這樣的要求同樣也遭到江蘇省高院的拒絕。

  三級法院如此的態度,是有意不接受我們的採訪,還是對這起案件,真有難言之隱?我們不得而知。另據張建平説,由於法院一直在駁回自己的案件。他也曾向檢察院提起抗訴。於是我們便找到了宜興檢察院。

  “法院認定事實跟適用法律方面都是正確的。”

  據檢察院的負責人介紹,法院之所以這樣判決是因為肇事車輛的實際承包人沈建芳,在出事前六天把車輛轉包給了沈建中。沈建中跟沈建芳他們之間是口頭的。法院作調查筆錄,沒有承包合同書,有承包合同書的是是沈春芳和沈春軒。

  結果有承包合同的沒有認定。沒有承包合同的認定為承包人。這個顯然是違背事實的。面對我們的質疑,這位檢察院的負責人也一時間不知道如何回答。而檢察院也正是在這種情況下駁回了張建平的抗訴。

  隨行律師解釋説,雖然張建平目前有證據能夠證實原審判決有誤,但最終要想改變原審判決,還是要走法院的法律程序。而據張建平説,這個案件已經訴訟了六年了。光律師就已經前後請了六位,而現在卻由於江蘇省高院的一紙維持原判的通知書使得他走法律的程序

  也實在是走不下去了。

  據張建平的代理律師講,江蘇省高院一直強調通知書就是駁回,並表示這個案件已經處理過了,決不再受理。那麼通知書究竟能不能代替裁決呢?就此事我們採訪了人民大學法學院的湯教授。

  “那麼根據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原則和精神,應當使用裁定書的形式,這一點就是

  1991年的民事訴訟法和1982年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個很大的區別之處,1991年的民事訴訟法就規定了申請再審制度,取代了過去的申訴制度,對申請再審規定了更加嚴格的條件,而且只有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這樣對法院就提出了一個更高的要求,就是要認真地對待當事人的申請再審的權利,而不能用過去的那種通知書的形式對當事人的申請再審予以駁回,或者不予理睬,這個都是對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利的一種漠視。”

  按照湯教授的説法,江蘇省高院用通知書的形式駁回當事人的申請,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立法宗旨。隨後,我們也將採訪這件事所遇到的問題,向最高人民法院作了彙報。希望他們能對此事予以關注。同時張建平的律師也表示,自己也要與江蘇省高院進一步交涉,使張建平的案件能夠走上正常的法律程序。對於此事的進展,我們也將作進一步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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