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女士是南化集團建設公司附屬醫院的藥劑師,94年5月的一天,她在乘單位班車上班時,不幸被班車軋傷。
據夏女士講,事發後,自己在醫院住了一百多天。雖然單位當時也報銷了一部分醫療費和護理費,但單位領導的做法則讓她非常氣憤。
“那時候的領導,他就忙著去揚子(公安處),他就要揚子(公安處)人出面按交通事故來處理,不按工傷來處理,也不到我這來,所以我氣就氣在這個地方。”
然而最終當時領導想以交通事故來處理的做法並沒有實現,但對於夏女士的事就是拖著不處理。
南化集團建設公司的馬經理解釋説,自己是去年剛接手這件事,對於以前的事不是很清楚。但據他了解 在1997年,總公司已經給夏女士一個明確的答覆。“97年它打報告到總公司,總公司在10天它就批下來了,算重傷按內部處理。”
隨行律師:“1951年就有個規定,關於工傷的問題,她是在上班的途中,又是單位的班車,所以那個時候就應該按工傷來處理。”
律師提示: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應認定為工傷。
無論如何,總公司最終還是同意對夏女士的事以內部工傷來處理。這樣的結果還是讓夏女士老兩口稍感寬慰。按照法律規定,工傷事故發生15天之內,由企業還有申請人,如果是你家屬或者是你自己,去向工傷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這個報告之後在七天之內要做出書面的答覆。
記者:“現在看這起案件,單位沒有申報程序,那麼這種情況是不是就不處理了呢?”
律師:“國家法律又規定,如果你單位瞞報或者沒有報,那麼你單位就作內部工傷來處理,一切待遇還是享受工傷待遇,這個沒有什麼區別。”
隨行律師進一步解釋説,既然是按照工傷來處理,那麼按照96年頒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夏女士就應該享受一次性的傷殘補助。
隨行律師:“這個傷殘補助金,它是根據你的傷殘級別,因為你這個也作了傷殘鑒定,那麼你治療期滿之後,七級傷殘,給你一次性的補助,叫做傷殘補償金,這個錢是你的工資的十二個月一次性發給你。”
然而對於隨行律師提出的這一點,南化集團建設公司人力資源科的林科長卻有著不同的看法。
“她等於想要求要有一次性傷殘(補償金),我們按照南京市城鎮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辦法來處理,95年以前的工傷,你等與也沒有一次性補償金。”
這位林科長給我們出示了南京市城鎮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辦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按照規定,對於1995年以前發生的工傷事故,不能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因為夏女士的工傷是發生在1994年,自然就不能享受到一次性傷殘補助。當我將這一點告知夏女士後,她顯得很傷心。夏女士説,這九年來,由於單位沒及時給自己處理這件事,給自己心理上和身體上造成了極大的負擔。雖然現在工傷是認定了,但自己卻依然得不到一點補償。
“我看電視上還有報紙上都有,現在不象以前了,法律上不是講都要有精神賠償嗎?”
隨行律師:“工傷待遇不存在精神賠償金。但這起案件,她不是因為工傷要求精神賠償,而是由於我們企業沒有及時處理要求賠償,在94年工傷事故發生當年我們就及時處理,勢必對於工傷職工是一個撫慰,那麼從侵權這給角度,是應當給於一定的精神賠。”
經過隨行律師的一番解釋,最終這位林科長也表示認可了隨行律師的説法。
不論怎麼説,作為企業,九年來沒有處理好這個問題也確實給職工,以及家屬帶來極大的痛苦。然而據林科長説,關於精神方面的補償,他們以前也商量過,只是夏女士要求的數額太大,從交通事故發生到現在九年,一年一萬,九萬。對於這一點,隨行律師認為,在精神賠償的數額方面,法律上沒有具體規定,要根據不同地方,不同的案件來確定。目前最主要的是雙方是否願意坐下來協商此事。
經過一番協商,最後雙方達成協定。企業答應給夏女士補償九年來的一些相關費用,以及精神方面的撫慰金,共計25000元。並答應承擔以後夏女士再發生的醫療和手術費用。至此,這件拖了九年的工傷事故終於有了一個結果。在我們節目即將播出時,夏女士已經拿到了自己的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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