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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牌的試點小區(2003年5月13日)


  現如今,購房置業對於許多人來説無疑是家庭建設中的頭等大事。如果你已經有了這樣的打算,而恰巧有一天又看到了這樣一則售樓廣告,號稱有這麼一個小區,裏面既有桑拿浴,網球場,社區會所,又有游泳池,閱覽室,健身中心,外加純凈水入戶,洗浴熱水24小時全天候供應。小區內的配套設施足以滿足住戶的日常生活所需。那麼恐怕你很難再克制住持幣觀望的平靜,而不為之動心吧!更何況該廣告在醒目位置上還打出了福州市惟一的“國家住宅試點小區”的金字招牌。

  試點(小區)就是指比當地的住宅相對要好,要做的是個樣板,所以他在設計方面,在科技含量,配套建設,尤其在生活質量方面一定要走在前列。

  福州市的曾先生,當初正是衝著國家住宅試點小區的名號,于2000年5月購買了鼓山苑小區的商品房,而購房之初的美好設想至今還讓曾先生回味無窮。可是一進來之後發現,連最基礎的閉路電視,電話、煤氣、電,統統都不完善。購物中心,網球場,羽毛球場,游泳池等等都沒有。

  於是在此之後,曾先生和小區內的其他業主一道,與開發商開始了長達三年的交涉。希望開發商能夠儘快完善小區內的設施。然而,交涉不但沒有取得預期的效果,反而讓他們發現了開發商。另外一個更大的謊言,就是開發商在廣告宣傳中所稱的國家住宅試點小區,實際上是一個並沒有取得的資質。

  “後來我們才知道,鼓山苑是于2000年5月29號就向建設部打了一個報告,説明鼓山苑無法參加國家試點小區(驗收)的報告,那就説明他已經徹底退出去了。”

  得知道這樣的情況後,曾先生認為,開發商在沒有正式獲得國家住宅試點小區的資質的情況下,對外做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並造成了他本人誤買房屋的事實已構成了欺詐行為,於是曾先生再次找到開發商,福建省康泰住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要求開發商對他進行雙倍賠償。因為根據《福建省房屋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的規定,如果開發商在銷售房屋的過程當中實施了欺詐的手段,消費者有權要求返還房款並追加一倍的經濟賠償。

  法律提示:《福建省房屋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規定:房屋開發或者銷售單位以欺詐的手段誘騙消費者購買房屋的消費者有權要求撤消合同,並可以要求經營者加倍賠償損失。然而 曾先生提出的雙倍賠償要求遭到了開發商的斷然拒絕。理由是鼓山苑小區曾經被國家建設部列入了國家住宅試點小區的計劃。

  原來開發商駁斥曾先生的理由是,鼓山苑小區曾經在1996年被建設部作為第四批申請單位列入了國家住宅試點小區的計劃。儘管後來由於種種原因,鼓山苑沒有通過建設部的最後驗收。但小區開發的標準都是按照試點小區的規範來實施的。因此具有試點小區的水準。

  遭到開發商的拒絕後,曾先生和其他四名業主一道,于2002年3月向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康泰公司冒用國家住宅試點小區的稱號,欺詐消費者,並要求雙倍賠償。然而歷經4個月的法庭調查之後,曾先生等人盼來的卻是敗訴的結果。

  “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被告康泰公司,是否以欺詐的手段,就是讓原告作出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我們就是根據民法通則,及合同法裏有關欺詐的法律規定,認為這個欺詐是不成立的,因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採訪中,張法官告訴我們,法庭之所以判曾先生等人敗訴。依據就是建設部將鼓山苑小區列入第四批國家住宅試點小區計劃的函件。儘管後來康泰公司于2000年5月主動申請退出了最後的驗收,但畢竟有這樣一個曾經的事實存在。因此在退出驗收之前,以試點小區的稱謂作宣傳也是有情可原的。

  然而,採訪中我們從曾先生提供的證據材料看,在鼓山苑于2000年5月退出國家住宅試點小區的驗收評比活動之後,很長的一段時間裏,開發商卻仍然在樓書和媒體上,以國家住宅試點小區的身份大作宣傳。一直做到2002年的5月份,都是以國家試點小區,而且用好幾種方式。

  記者:“那麼對於曾先生指出的,鼓山苑在退出試點小區的驗收評比之後,仍然冒用試點小區的名義做宣傳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法庭是作何見解呢?”

  “就是在截至到最後一批驗收時間的時候,按建設部裏頭通知裏頭看得出來,全國尚有四十多個小區尚未參加驗收,就是説明,説不是康泰一家,那他當時,當然也沒有明確規範以後你們就不是試點小區,因為試點小區……”

  一方是法庭的觀點鮮明。另一方是曾先生的不予認可。看來鼓山苑小區究竟是不是真正的國家住宅試點小區,最有發言權的還是活動的舉辦和評審單位。

  “他能不能挂這個牌子,給他這個稱號,關鍵是看他是不是能達到我們最後的驗收標準,所謂驗收是最後一個定論,它是不是試點小區的一個最重要的一個標準,那麼像鼓山苑,它就是沒有經過這個驗收的,因為當時2000年底,我們在結束整個實施計劃的這個情況下它沒有完成。”

  2002年8月,曾先生和其他四名業主不服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再次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而這一次結果仍然是以敗訴告終。

  “售樓廣告是他一種售樓提示,我認為它是這個售樓提示方式,但是我們目前法律對這個方面還沒辦法把它認定為欺詐和欺騙的行為,還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

  記者:“是不是能這樣説,開發商在廣告上所登出的這種國家試點小區的這種宣傳,可以不負法律責任?”

  “這方面我們法律還沒辦法,還沒有相關法律來對它進行怎麼處理。”

  林法官的這種説法多少有些令人費解。因為我國廣告法中,明明就如何發佈廣告作了明確的法律規定。其中發佈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得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那麼對於欺詐的構成,林法官又會做什麼樣的理解呢?

  記者:“《民法通則》對於這個欺詐有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怎麼樣構成欺詐,有哪幾個要件呢?”

  “欺詐呢,現在一下叫我記,我記不起來。”

  法學專家:“這個《民法通則》上講的,要公平誠實,信用,誠實體現在一個呢,實事求是,我認為他就是一種欺詐行為,他虛構他是試點小區,所以使別人做出了一個非真正意思的選擇,他違反了《民法通則》所規定要求的,就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雙方的一個真實意思表達,一個選擇。”

  法律提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事實真相,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識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因此,專家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同時參照福建省的地方法規,曾先生完全有權向人民法院主張雙倍賠償的權利。

  採訪中,曾先生和其他幾位業主也表示,兩次敗訴的結果並未讓他們喪失最終勝訴的信心,他們目前正在積極籌備,誓將官司進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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