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西金是山東省安丘市的一名農村青年。平日裏從事著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莊稼活。而在去年一個偶然的機會卻讓他成了一名轟動全市的英雄人物。
事情發生在去年10月11號淩晨。一個蒙面持刀歹徒闖進了與他一墻之隔的鄰居王英蓮家。接到王英蓮的求救電話後,劉西金就立即衝上前與這名歹徒搏鬥。在身受多處刀傷的情況下,最終將這名窮兇極惡的歹徒制服並捆綁了個結結實實。
“他(歹徒)説不要報警,私了怎麼都行,給你錢也行,我們判斷他不是一般的小偷,我們才報了警。”
幾分鐘後接到報案的黃旗堡鎮派出所民警趕到,將這名歹徒帶走。
“通過我們對這起案件的審查,他的作案手段,選的作案路線,所用的作案工具,涉及到的家庭以及和地域情況,我們了解到這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與其他案件有些相似之處,我們就組織了一個專案辦,加大力度對他進行了審查,到了第三天,這個犯罪分子交待了兩起殺人案件,還有七起強姦案件和傷害案件。”
抓獲歹徒後過了幾天,正當劉西金還沉浸在為公安機關助了一臂之力而暗暗自喜的時候。他從當地的電視臺和報紙上看到了有關此案的進一步報道。這在他心裏産生了不小的震動。
“過了幾天以後,我們安丘報紙和電視臺也都報道説,安丘市政府獎勵安丘市公安局5萬元錢,黃旗堡鎮黨委鎮政府獎給鎮派出所兩萬元錢,當時對我們卻只字未提,當時我冒著生命危險抓獲歹徒,身中七刀,連聲感謝的話都沒有説,當時我十分氣憤。”
然而讓劉西金感到氣憤的還不僅僅是這些。原來早在兩年前,安丘市公安局就在大街小巷張貼了一份懸賞公告。公告上列出了三起歷時幾年沒有偵破的兇殺案。並且承諾,對於上述每起案件直接扭送犯罪分子到公安機關的,獎勵人民幣10萬元。而劉西金抓獲的這名歹徒恰好正是懸賞公告上其中兩起殺人案件的兇手。如今公安機關不僅從未向他提及懸賞金一事,而且連他與歹徒搏鬥受傷的醫藥費都沒有支付。於是劉西金就給安丘市公安局負責人打電話反映此事。幾天后,鎮派出所民警給他送來了126元錢的醫藥費,而對於懸賞金一事卻沒有任何説法。
“我們給他申報了濰坊市的見義勇為獎,濰坊市已經批下了,同時濰坊市也給他申報了省裏的見義勇為獎。”
現在濰坊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已經對他抓獲搶劫犯罪嫌疑人的這種見義勇為的行為獎勵人民幣三千元。而在劉西金看來,獲得見義勇為獎讓他多少感到有點欣慰。但是他也認為,自己抓獲歹徒的行為完全符合懸賞公告上所提出的條件。公安機關不向他兌現懸賞金是毫無道理的。對此,隨行律師也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公安機關的懸賞公告也是一種合同行為,這種合同的要點就是一種要約與承諾的方式,只要有人能夠完成在懸賞公告中所提出的條件,那就視為履行了合同的義務,像現在這種情況劉西金已經抓獲了公安機關在懸賞公告中所註明的兩起案件的歹徒,他們之間就形成了一種合同關係,公安機關應該根據他所在懸賞公告中所作出的承諾一樣來兌現他所提出的懸賞金。”
律師提示: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懸賞公告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隨行律師分析認為,安丘市公安局發佈的懸賞公告在法律上屬於要約行為。而劉西金把歹徒制服以後交給公安機關,就是對這種要約行為所作出的承諾。既然雙方之間形成了這種合同關係,並且公安機關也已經認定這名歹徒就是懸賞公告上兩起殺人案件的兇手,那麼按照懸賞公告上的承諾,公安機關就應該向劉西金兌現20萬元的懸賞金。而安丘市公安局對此卻另有説法。
“我們這懸賞公告是一種特定的條件,必須是對這三起案件的線索,這三起案件我們列得非常詳細,而劉西金、王英蓮他們沒有對這三起案件提供任何線索和嫌疑,包括嫌疑人也行,哪怕是他説一句話,比如説這三起案件中有可能是他作的案,他在報案時僅僅是説我們抓了一個搶劫犯罪嫌疑人,沒有説這個搶劫犯罪嫌疑人是哪一起案件的,或者是懷疑他參與了哪一起殺人案件,當時他並不知道這個犯罪嫌疑人就是這三起案件的殺人犯。”
孫副局長認為,懸賞公告上兩起殺人案件的兇手是通過他們公安機關審訊出來的,因此與劉西金無任何關係。對此隨行律師談了不同的看法。
“劉西金雖然抓獲的是一個入室搶劫犯,但是懸賞公告上並沒有明確説明上述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特徵,(並且)審訊權是公安機關所獨有的,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訊是個必經的程序,而作為劉西金個人他並沒有這種權力,只要他(劉西金)確實將上述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公安機關,他就完成了公安機關在懸賞公告中所提出的要約的行為,所以公安機關也應該向劉西金兌現懸賞金。”
“我們公安機關認為,這不符合懸賞條件。”那麼孫副局長的這種説法在法律上是否承認呢?
對此我們專門採訪了有關方面的法學專家。“懸賞公告他指的是以一種公開的方式發出廣告,即使實施一定行為的人他不知道懸賞廣告,也不知道懸賞廣告的內容,甚至他就不知道他的行為,實際上就是懸賞廣告上所説的那種行為,比如説他所抓獲的罪犯,他並不知道就是那個案件的罪犯,或者他抓獲罪犯的時候並不知道懸賞廣告本身,那麼這些情節都不能影響這個事實出現,也就是説不影響他這個行為的確定,所以也不能成為懸賞廣告作出的一方當事人拒絕給付獎金的理由。”
目前,這起因懸賞而引起的糾紛,從事實和法理上來説都是比較清晰的,並且隨行律師對此還作了兩個多小時的法律分析,但孫副局長還是堅持已見。
“破案是我們偵察人員和技術人員通過技術手段去破的,他(劉西金)沒有提供這三起案件的任何線索。”
記者:“如果他不抓獲這個入室搶劫犯,公安機關拿什麼來進行偵破。”
“因為這個問題不牽涉到懸賞公告的事,咱也就不必再討論了。”
既然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種合同要約和承諾,完全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劉西金只有通過司法途徑才能為自己找到説法。
在我們這期節目即將播出的時候,我們了解到安丘市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了劉西金所提出的民事訴訟。我們也將隨時關注著此案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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