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琳是鄭州市一家銀行的職員。2003年3月17日 對她來説原本與平常一樣是個普通的星期一,可就在這天高高興興上班去的李琳在路上卻遇到了一場飛來橫禍,沒能平平安安地回到家。
“到現在我也想不起來,就稀裏糊塗的不知怎麼回事,那個人猛然就撞我一下,我就從自行車上就摔下來。”
事後經過李琳的愛人了解,她才知道是當時她經過的一個建築工地發生了事故。輸送水泥沙漿的管道發生了破裂,巨大的壓力把水泥噴到了馬路上,一個行人為了躲避噴濺的泥漿,不慎將騎車經過的李琳撞倒。經過醫院拍片子診斷為股骨脛骨折,頭下型的。
在徵得李琳同意之後,醫生採用了通過手術置換人工骨關節的治療方式。如今李琳已經出院,在家休養了近半個月。她的左腿,要修養一段才可能基本達到正常的狀態。
她告訴記者,一開始事故有關各方面態度都還不錯。剛進醫院時,工地的開發商大通置業公司還主動送來了2500元的押金,並到醫院探望過幾次,可在李琳做完手術之後,面對高達6萬元的治療費以及後續治療所需的費用,工地上的幾個單位就開始了踢皮球的遊戲。
“他説的他負次要責任,碰我的那個人應該負主要責任,他現在就是兩個理由,一個是他嫌花的費用太高,拿不出來那麼多錢,再一個就是他覺得他不應該負全部責任。”
律師説:“李女士遇到的這種情況在法律上屬於叫緊急避險,所謂緊急避險是行為人在遇到一些特殊的情況,比方説可能會遭受到國家,集體或者本人他人這樣一個生命財産安全的情況下,為了避免這些財産損失或者人身損害的發生,從而採取了一些方式,比如像騰挪躲閃這樣一些方式,從而造成了另外一個較小合法權益損失的這樣一個行為,這個就屬於緊急避險。”
律師進一步解釋説,那位將李琳撞傷的行人是在看到工地突然噴出的水泥之後,為了防止泥漿噴濺到自己身上而採取了一種躲避的方式,這種情況就屬於緊急避險,但這位行人在採取避險措施時卻將李琳撞傷,這就産生了一個民事責任要有人承擔的問題。 根據我們國家的《民法通則》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作為緊急避險的責任承擔是這樣的,首先由引起險情發生的個人或者單位承擔責任。如果這個險情由自然原因引起的,這個緊急避險人是不承擔責任的。
律師分析説,根據李琳提供的情況來看,主要責任應由建築工地的建設單位,也就是引起險情的發生人來承擔責任。但是該建設單位大通置業公司的負責人認為並不是由於他們的原因引發的輸送管道破裂才造成了這次意外的發生。
當時引起意外發生的設備是大通公司為了趕工期租用了一個施工隊的設備。大通公司認為設備不屬於公司,也不是自己公司的人員操作。責任也不應由自己來承擔。為了證明自己沒有責任,大通公司還出示了一份與設備所有人黃守兵之間的租賃協議。按協議中的規定,施工中出現的安全問題由黃守兵負責。
大通公司依據租賃協議將責任推給了黃守兵。黃守兵又以不是自己的設備直接將李琳撞傷為由,將責任推給了那位行人。這樣的理由乍一聽似乎也有道理,但隨行律師指出,根據法律規定,這次意外事故的主要責任還是應由大通公司與黃守兵共同來承擔。雙方主體,建設單位大通置業和施工隊雙方都應該對這個泵的運行情況進行一種必要的監測和監管,並且有這樣一種管理的責任。這個時候雙方沒有盡到的一種必要的監管責任,致使這個泵發生這樣一個事故。
除此之外黃守兵提出的直接將李琳撞傷的那位行人是否有責任呢?
律師指出,如果那位行人在採取避險措施時超出了必要的限度,他就應該承擔一部分責任。“措施過當發生在採取騰挪躲閃這個方式上面,他有沒有盡到一個必要的注意義務,有沒有看到身邊有騎自行車的人經過,一個是方式,第二個來説就是看緊急避險這樣一個結果來看,緊急避險所産生的損失,必然是一個較小的合法權益,也就是説是緊急避險人他面臨到可能遭受到的損失必然要大於這位女士所遭受的損失,從這個結果來看,這位李女士她所受的損失是生命,健康,安全這樣的損失,這在這個法律上的高度肯定是高於財産損失的,而這位先生他如果要造成的損失,無非是身上落一些泥漿什麼的,這個損失是相當小的,他造成李女士的損失的話遠遠超過他可能會發生在自己身上的一個損失,這時候就産生了一個避險過當的行為。”
律師提示:
《民法通則》第129條規定: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但那位撞人的男子當時只留下了姓名與手機號碼,記者多次撥打這個電話卻始終聯絡不上。李琳告訴記者,出事至今已一個多月,製造這場橫禍的人就一直這樣互相推卸責任。
隨行律師認為,根據目前的情況,李琳不妨通過訴訟來解決問題。“這個責任主題是這樣的,首先第一個是大通公司,第二個是施工隊,也就是泵的所有人和實際進行運作的一個人員,第三個應該是撞倒這位女士的這名男子,這個時候就是這三方面主體應該對這個責任共同的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律師認為,通過訴訟來解決問題對李琳來説應該是一個比較有效的途徑。一方面可以通過法院的幫助來尋找那名撞人的男子。另一方面從李琳目前的情況看,如果可能造成傷殘的話,最好由法院指定去做傷殘等級鑒定。這樣對她的索賠就又提供了一個有力的證據。目前李琳已經在律師的指點下,收集證據,準備通過訴訟的途徑來解決這個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