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場打了九年的官司。九年來為了這場官司,照片上這個曾經神采奕奕的年輕人王銀保如今已變的疲憊而蒼老。當我們向他提起這場官司時,他的神情顯得有些木然,畢竟他經歷了太久的訴訟之路而這一切都緣起與九年前的一份租賃合同。
王銀保説,1993年他買了一輛二手汽車,然後將它租給了一個叫路全金的人。雙方訂立了租車協議。
“因為他給不了租金,我下去就準備把車開回來,在他給了我車,我開車走的時候就遭到長治市果樹場的非法扣押,鎖了大門,不讓出去。”
按理説車不是果樹場的車,王銀保也與果樹場沒有任何關係。果樹場不該扣押王銀保的車,然而由於租車人路全金承包了長治市果樹場下屬的新興食品廠並且長期拖欠果樹場的租金,所以果樹場將這輛車扣下,以此向路全金索債。對此長治市果樹場原副場長張國儉説:“這個車是路全金給我們説的時候是他買的車。”
果樹場認為,既然車是路全金的而他又欠果樹場的錢,那麼以車抵債自然是順理成章的事而王銀保則認為車是他租給路全金的,有協議為證,果樹場應該將車歸還給他,雙方為此打到了法院。
1994年12月,屯留縣法院判決果樹場歸還王銀保的汽車。判決下達後王銀保滿心歡喜的去開車卻發現汽車的四條輪胎早已被果樹場卸掉,車無法執行。由於執行未果,王銀保暫時返回了太原。本來果樹場如果按照判決書的規定將汽車歸還給王銀保,王銀保與果樹場的恩怨也就了解了,但是由於果樹場沒有履行法院判決致使雙方由此又引發了另外一場訴訟, 而王銀保作為原告從此便踏上了漫長的訴訟之路。
一九九五年,半年後王銀保再次來到了屯留縣。他準備在法院的協調下把車開回太原。
“我去了屯留以後就聽人説,果樹場已經把這個車賣了。”
明明是判給自己的汽車卻被果樹場給賣了。聽到這個消息,王銀保頓時懵了。情急之下, 他只好向屯留縣法院求助。法院認為,鋻於果樹場的行為對王銀保已構成了新的侵權。王銀保可以重新起訴,要求果樹場賠償汽車和由此帶來的損失。於是果樹場便成了被告,一年後經法院判決,王銀保勝訴了。喜出望外的他本以為這次可以拿到賠償,沒想到被告果樹場卻上訴到了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
“我們覺得很冤枉,因為路全金和王銀保是共同經營的加工廠,債務應該由他償還,起碼他應該負上一部分,第二個理由就是車不是我們賣的,是路村信用社賣的,第三個是車的所有權,不是(王銀保)的。”
針對果樹場的上訴理由,長治中院經過開庭審理後決定將此案發回屯留縣法院重審。
一九九八年,很快屯留縣法院對此案便做出了第二次判決。這次王銀保依然勝訴但他卻並不敢樂觀,因為果樹場還是上訴到了長治中院,王銀保希望這次長治中院能做出終審判決, 哪怕是判他敗訴。然而在等了近一年的時間後,長治中院又將此案發回了屯留縣法院,理由是事實不清,應追加當事人。二輪審判後,當王銀保再次拿到重審裁定時他已心力交瘁,希望的破滅使他對這場官司失去了信心,就連屯留縣法院的人也失去了耐心。
“人家説,你看你這個案子我也看了,事實很清楚就是你的汽車,法院判了以後,人家被告給你賣掉了,就這麼簡單,可是你看已經給你判了兩次了,全給發回來了,就是我們做出第三次判決肯定還要發回來。”
2000年,果不其然,就在屯留縣法院第三次判決後,果樹場又進行了第三次上訴而長治中院又第三次將案件發回了屯留縣法院。這一次的理由是事實不清,程序不合法,應追加當事人。此時已是2000年11月,距第一次判決已過去了六年。六年中,這件原本非常簡單的侵權案卻歷經了三次判決,三次上訴,三次發回重審的複雜過程。
這在司法審判中並不多見。那麼是什麼原因導致此案像皮球一樣在兩級法院間踢來踢去呢?
“這完全是程序上的,不是涉及你實體怎麼樣的,主要原因還在二審法院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因為你對下級法院監督做了三次裁定。”楊榮馨,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説。” 從1979年開始,他一直參加民事訴訟法的起草和研究。楊教授説,作為二審法院在案件的審理中,既有權發回重審,也有權改判而某些辦案人員正是利用了這項權力將它變成自己手中的工具。在審判中置職責和道義于不顧,任意裁奪,這不僅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同時也損害了老百姓的正當權益。
長治中院為什麼不選擇後者做出終審判決呢?
“追加當事人,咱們中級人民法院不能追加,這個是一審追加。”郝全新,現任長治中院法官管理處處長。在本案上訴期間,他一直擔任此案的審判長。因此此案的每次裁定都是在他的審理下做出的。
對他的回答楊教授認為,作為二審法院應該對原審法院的審判程序以及適用法律等內容進行監督而是否追加當事人應有一審法院決定,這並不是二審法院的監督範疇。從91年民訴法來説,不提倡追加當事人,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力。因此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這個立法的精神,你認為事實不清,那你應該查清楚以後改判。楊教授説,雖然在《民事訴訟法》裏並沒有規定二審法院不能將案件發回重審,也沒有規定發回重審的次數,但是作為法律的執行者應當依據民訴法的精神,本著方便當事人節約審判資源加快辦案效率的原則依法辦案
而長治中院對這樣簡單的一個侵權案連續三次發回重審,這顯然違背了民訴法的立法精神 。就在長治中院第三次下發重審裁定後不久,屯留縣法院將案件轉到了距縣法院三十多裏的一個叫余吾的鄉下法庭進行審理。據記者在屯留縣法院的了解,由於長治中院多次發回重審,每重審一次,縣法院都要更換新的合議庭而縣法院僅有的幾個合議庭已全部參與過此案的審理。由於無法更換新的合議庭所以只好將此案轉到下面的法庭去審理。
記者:“現在這個案子有結果嗎?”
高法官:“案子已經有了結果,是在2002年3月11日,這個判決結果因為當事人沒有到庭,根據他訴狀中的地址我們曾給他郵寄送達,但是這郵寄打回來了。”
高法官説,由於郵寄送達被退回,致使這份遲來的判決書在屯留縣法院壓了近一年之久。
高法官的解釋從程序上來説是否就沒有問題了呢
“如果找不到當事人送達不了,你可以公告送達,發出公告登當地的報紙或者在法院門口帖公告,公告送達三個月以後就視為送達了,就生效了,你不能等了十一個月,這案子老在那放著,老這麼拖著。”
目前這場官司的當事人王銀保和長治市果樹場都已拿到了屯留縣法院對此案下發的第四份判決書,這次王銀保依然是勝訴方。然而從他的臉上我們卻看不到勝訴後的喜悅,因為 長治市果樹場明確表示他們還要上訴,如果上訴後二審法院還要發回重審王銀保該怎麼辦呢?
“我説有兩個辦法,一 中級法院更換中級法院的二審合議庭,如果發生這種情況二審換了合議庭還這麼認識那可以由二審法院移送案件,改變管轄,把這個案件從屯留縣法院就近(移送)另外一個法院,由那個法院來作為一審來審理。”
採訪結束後,我們為這場官司算了一筆帳。在歷時九年的訴訟過程中,兩級法院共開庭八次,有17名法官,7名書記員參與了此案的審理。面對這樣一組數據我們不禁要問,一個簡單的侵權案為什麼會耗時九年,耗費這麼多的資源。如果每一個案件都像這樣審理的話,那麼法律的尊嚴何在?老百姓的權益又將得到怎樣的維護?而本案究竟還需要多久才能有一個終審判決。我們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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