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春耕時節,記者來到廣西北海市合浦鎮,卻看到一大片田地荒蕪在那裏。村民們説,這片良田的主人中叫梁建寧,1999年以來,梁建寧和北海市的農業部門打起了官司,這樣一來,這片土地便一直沒有耕種。為什麼和農業部門打起官司,這片土地就一直荒蕪沒有耕種呢?説起其中的原因,梁建寧首先提到的是他4年前在這片地上種西瓜的經歷:
這個市場上,這個長出這個瓜出來,沒有人要的怎麼不失望?我1000多畝西瓜都不能上市了。原來種的時候考慮到賺一筆錢,最後給這個假種子,發現這個假種子,什麼都泡湯了。
梁建寧説,四年前,他從北海市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經營部購買了三種優良無籽西瓜種子,這三種西瓜種了分別是台灣一號、新光一號和改良新一號,名字都挺好聽,可種下去卻叫他大吃一驚。
可萬萬想不到,這1000畝地種的瓜出來,全部就是假種,就像這種顏色,心是白的,什麼條紋都沒有,黃的也有,畸形,大部分都是畸形瓜,像這種瓜在市場上根本是賣不出去的。
梁建寧説,這樣的西瓜,在市場上根本無人問津,這樣的投入根本沒有回報。至於具體的損失數額,梁建寧算了兩筆帳:第一筆是他花在購買種子上的費用,是直接損失,每斤種子將近1200元,購買100多斤種子的支出費用就達12萬多元;第二筆錢是預計西瓜收成後,梁建寧可以獲得的收益,這在法律上被稱為可得利益。
假如梁建寧的西瓜絕收真的是由於種子問題造成的,買種子的12萬元錢,種子部門肯定得賠償。至於預計中的可得利益,是不是在法律規定的賠償範圍之內呢?
根據當時的《種子管理條例》和現行的《種子法》規定,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問題遭受損失的,出售種子的經營者應當予以賠償,賠償數額包括種子價款、有關費用和可得利益損失。
既然法律規定老梁可以提出可得利益的索賠要求,但可得利益又是多少呢?據梁建寧計算,他的瓜田共1350畝,當時一般的畝産量是2000公斤,按照當時的一般市場價格,每公斤西瓜1.20元計算的話,他的損失是324萬元,直接損失和預計利益,兩者相加的數額應該是336萬元。這樣的鉅額損失,梁建寧認為,當然應該由賣給他種子的,北海市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經營部來賠償。可是,老梁還沒來得及從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經營部獲得賠償,給他貸款的銀行卻催他還貸,此時的老梁根本無力償還這些債務,他只能眼睜睜地看著自己用來抵押貸款的房子被拍賣出去。
“我原來住的就是5層的樓房,現在什麼都沒有了。”
如今,背了一身債務的老梁一家根本沒有能力再投入資金進行農業生産,一包就是5年的土地也只得荒在那裏。而老梁和他的妻子,平時只能以蹬三輪車為生。這幾年來,一籌莫展的老梁做夢都想儘早拿到那筆賠償款。
但是,梁建寧要想獲得賠償,在法律上需要兩個條件,第一、是需要權威部門對種子的真偽作出科學鑒定,因為西瓜絕收,不能僅僅懷疑是種子出了問題,還得排除梁建寧的其它農業技術問題;第二、對於梁建寧算出來的336萬元鉅額損失,他還得拿出讓賣給他種子的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經營部認可的依據。
那麼,賣種子的北海市農業技術推廣中心是不是承認他們賣出的種子出了問題呢?
“這個情況是這樣的,這個經營部呢,我們就承包給了我們局一個職工,我們局機關的一個職工,經營活動就由這個職工來安排。”
“這個我那個不太懂,就是我在開車的時候,我想把這個經營部承包出來做,做多一點小生意這樣子,想法是這樣的。”
這位自稱邊開車邊開店做生意的人叫彭凱,他當時是北海市農業局的司機,1997年被認命為北海市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經營部經理時,他並沒有種子繁育和鑒定的專業知識。這位外行經理上任才兩年,就賣出了摻雜使雜的假劣種子。
“按照那時候那是,台灣一號種子那個比較少, 這個不同皮色的比較多,佔到60%左右。”
這位農業科技人員提到的60%,是指梁建寧買到種子中,有60%是雜牌種子,根據《種子法》規定,種子的種類、品種和標簽不符或者雜草比率超過規定的,即為假劣種子。那麼,作為責任方的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經營部,對於梁建寧算出來的336萬鉅額損失,打不打算進行賠償呢?
“我們感覺到呢,不合理的地方有兩個問題,一個就是涉及到這個賠償額的計算的兩個變量,一個呢價格,一個是量。”
農業部門的意思是説,336萬元的賠償要求中,可得利益佔了絕大部分,在梁建寧的計算方法中,有兩個數字很難估計,一個是西瓜的畝産量,另一個是每斤西瓜的市場價格,換句話説,農業部門在質疑,你梁建寧憑什麼就説西瓜的每公斤的市場價格是1.20元錢,西瓜的畝産量就是2000公斤,並進而算出了一個300多萬元的天價?
首先關於每公斤西瓜當時的市場價格,梁建寧向我們提供了合浦縣水果辦出具的證明,這份證明證實了當時的西瓜收購價格是每公斤1.20元。
至於每畝西瓜的産量,在北海市統計局,記者看到當年的統計資料顯示,北海市1999年每公頃西瓜的平均産量是20245公斤,換算成畝産,是每年1350公斤,這個數字和梁建寧估算的每畝2000公斤的産量相差了將近700公斤。
正因為存在這些差異,老梁和農技部門對於賠償問題一直僵持不下,從1999年至2000年,經過廣西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兩次審理,2000年9月,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北海市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經營部賠償梁建寧損失共計288萬元。這個數字比當初老梁要求的賠償額少了38萬元。可是,判決生效至今已經兩年多了,老梁卻一分錢也沒有拿到。據了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對這個判決一直不服,他們也不願意支付這樣高額的賠償款:
“因為這個判決太高了,所以這一點來講,不但是我們不服,甚至是我們其他幹部也不服,廣大的瓜農也不服,可能在某種,因這個已經偏離了當時實質,沒有實事求是的得出的結論。”
雖然北海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經營部對這個判決結果不滿意,兩年來,他們也在極積申訴,要求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但是,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我國民事審判實行兩審終審制,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是終審判決,換句話説,這份判決在宣判後已經生效。
那麼,北海市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經營部要求再審,是不是就可以以此為理由不執行生效判決呢?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8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從索賠、訴訟到勝訴,梁建寧最終要拿到賠償,可能還有一段並不平坦的維權之路要走,但是,回到頭來,我們發現這起假種子事件之所以損失會這麼大,是因為有人利用了人們對農技部門的信任,而北海市農業局的責任在於,他們違反《種子法》的規定,讓其工作人員參加從事種子生産、經營活動。
“這個經營部的這個,當時的政策我們也掌握得不是很準。
這是一場本不該發生的訴訟,既然現在有了一個生效判決,農業部門還有什麼理由不儘早自覺履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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