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規定》,按時繳納養路費是理所應當的事情。但是交養路費的同時還要交一筆公證費卻讓人感到難以理解。
黃山市黟縣的許蓬萊是一名從事個體運輸的司機。他説他經常開著這輛大貨車在路上跑運輸。這幾年,他每次去交養路費的時候都要再交一筆公證費。隨後許蓬萊出示了公證費的收據和一份公證書。
江敏傑,黟縣公路分局徵稽科科長。他説,簽訂公路養路費包繳協議也是根據有關文件來執行的。
“安徽省政府令上面有申請全年包乾的,我們申請包乾養路費合同,可以按季交費,按半年交費。按全年交費,才能有優惠。”
江科長的意思是根據這份安徽省黃山市公路管理局文件中的規定,如果車主和公路分局簽訂公路養路費包繳協議就可以根據車輛的大小享受到不同的優惠標準。而許蓬萊所開的貨車正是因為符合了文件中的優惠標準。公路分局和他簽訂了這樣一份包繳協議書。許蓬萊手中的公證書內容正是這份養路費包繳協議。根據《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中,誰申請誰交費的原則,如果在許蓬萊申請他理應承擔這筆費用。
“沒有,有申請我就不存在異議了。”
既然不是許蓬萊提出了公證申請,根據公證書裏的內容來看。申請人應該是和許蓬萊簽訂協議書的黟縣公路分局。
江科長説,公證這份協議書也是為了保證在包繳期間內養路費的全額到位。
“辦這個公證,也是怕他中間停下來不交,如果你簽了協議,就是要保證你這個要履行到年底的。履行到年底就是講這12個自然月你都得交費的,而不是講你交了一個季度,第二個季度就不交了。”
江科長的意思是到公證部門申請公證可以更好地保證養路費的收取工作。這種做法固然可以理解,但是提到關於交養路費還要再交公證費的問題,江科長也有他的一番解釋:“這個公證費不是我們收,我們是公路分局,他(公證部門)出具了公證書。他收取一定的公證費用,我覺得也比較正常。”
記者:“這個公證費是向車主徵收的,公路局有沒有交公證費?”
江科長:“公路局沒有。”
據記者了解,黟縣是個只有十萬左右人口的小縣城。在這樣一個小縣城裏,有一部分人是靠跑運輸來維持日常的生活開銷。對於黟縣近幾年出現的交養路費還要再交公證費的現象就2003年來講,向本欄目反映情況的許蓬萊也只是八十多位司機中的一名。記者在登記表中看到另外幾十名司機也都交上了60塊錢的公證費。
隨行律師認為,黟縣公路分局作為公證養路費包繳協議的申請人,公證處所要收取的公證服務費不應該由交養路費的司機來承擔。
聽了隨行律師的意見,江科長也表示,公路分局作為交費的義務人應該把屬於自己繳納的公證費交齊。但是收取了公證費的黟縣公證處,他們作為辦理公證的專門機構怎麼會向交養路費的司機收取公證費呢?
許蓬萊説,公證費他是交給同在徵收養路費繳費大廳裏辦公的公證處的工作人員。難道事情真的像許蓬萊所説,不交公證費就不能交養路費嗎?
王海波,黟縣公證處公證員,他矢口否認了不交公證費也不能交養路費的説法。但是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公證處確實收取了縣裏這些司機交上來的公證費。公路局申請辦理公證,公證費是由車主繳納的。每部車子60元。
隨行律師認為,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的要求,申請辦理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從了解到的情況來看,許蓬萊當初並沒有申請公證養路費包繳協議,而是黟縣公路分局單方申請公證的。由此來看黟縣公證處不應該向這些司機收取公證費。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當事人申請辦理公證應該填寫申請表,養路費包繳合同,那麼當事人有沒填寫這個書面申請表,這是不是有違辦證程序規定?
經過記者調查採訪,在事實面前,黟縣公路分局也承認不應把自己該交的費用轉嫁他人作為交費義務人。他們要承擔起交費的義務同時黟縣公證處也表示要依法改正收費當中的不當之處,陸續把收上來的公證費退還給這些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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