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10日、12日太原市市政局和太原市規劃局分別兩次在《太原日報》上刊登招商引資公告。公告稱太原市政府為緩解交通,方便市民,準備在太原市各主要路段修建7座人行天橋。如果有人出資建橋,將獲得7座橋一定年限的廣告冠名權和經營權。
既然是政府行為,又是利國利民利己的好事。山西淼鑫廣告公司看到公告後立即參加競標,並最後以1600萬元的總金額與負責建橋的太原市市政局簽訂了廣告經營權轉讓合同。隨後,淼鑫公司先期投入800萬元,天橋工程立即開工建設。但就在這時,當初和太原市市政局一起登出招商引資公告的太原市規劃局卻又一次在《太原日報》上登出公告,要再次拍賣這7座橋的廣告經營權和冠名權。
“我們本著相信政府的原則,應該不會假,市政府還騙人,所以説我們就簽了合同了。並且我們也付了款了,同時,天橋工程也順利進展,但突然就發生了這個拍賣的事情,讓我們感到非常意外也非常氣憤。作為政府的行政部門,將同一標的物兩次轉讓,豈不是言而無信。何況淼鑫公司與太原市市政局還簽有廣告經營權的轉讓合同。在簽訂合同之初,是市政局和規劃局聯合發的公告,那麼,市政局和我們簽訂合同當中也明確顯示這個市政局和我們簽合同的這一個權利,也是市政府所授予的。”
隨行律師説:“太原市曾出臺過兩個《市長令》。其中明確規定太原市的戶外廣告由市規劃局統一管理。從這條規定來看,市政局是無權與淼鑫公司簽訂這份廣告經營權轉讓合同的。但,如果市政局得到市政府的特別授權,那當然就另當別論了。”
於是,就授權一事我們撥通了在外地出差的市政局局長的電話。王局長對我們的答覆是無話可説。我們只能在市政局提供的文件裏尋找答案。2002年市政局的責任目標之一就是修建7座人行天橋。為解決建橋資金,他們想出了招商引資的辦法。從材料來看,市政局確實就此事多次請示市政府有關領導。市領導的大部分意見也表示支持。但是市長的一句批示卻引起了我們的注意。市長的意見是“同意以市場運作方式建橋,但廣告使用權與我市的廣告管理辦法要銜接好,不要前後矛盾。”市長提到的廣告管理辦法就是我們剛才所説的市長令。市政局單方與淼鑫公司簽訂合同的行為恰恰違背了其中,戶外廣告應由規劃局統一管理的規定。
隨行律師認為,從市長的批示來看,市政局並未得到市政府的完全授權。太原市市政局雖然在與淼鑫廣告公司簽訂的合同中在前文的表述中明確有是受市政府的委託,但實際並未受到全面特別的授權。現在該合同的繼續履行顯然遇到了不可逾越的障礙或者是困難。淼鑫公司的損失也是不言而喻的。那麼,這個如果通過協商調解的方式不能妥善解決該問題的話,毫無過錯而言的淼鑫公司完全依據該合同有充分的理由將太原市市政局作為被告提起訴訟。
律師提示:
合同一方因主體資格不完善給合同另一方帶來損失的,主體資格不完善一方應承擔賠償責任。其中包括合同投入以及由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所帶來的全部損失。
淼鑫公司正是看到規劃局和市政局聯合登出的公告,才最後與市政局簽訂合同的。既然規劃局當初同意,今日為何又出爾反爾呢?孫局長的解釋是,他對第一次的招商引資公告並不知情。
隨行律師認為,如果事實真如孫局長所説,規劃局起碼應該刊登更正公告。到目前為止 他們沒有任何表示。作為淼鑫公司來講,自然就會認為規劃局是認可這個公告的。在整個採訪過程中,市政局不願就此事做任何解釋,而規劃局又以未同意刊登第一次公告為由,堅持要行使自己的拍賣職能。那麼,現在已投入大量資金的淼鑫公司又該怎麼辦呢?
法律專家劉俊海教授解釋説:“如果規劃局事先沒有發表公告聲明,該拍賣廣告沒有得到我規劃局的授權和許可,如果沒有發佈這個聲明的話,應當推定廣告公司是善意的第三人。他可以信賴報紙上,以政府部門的名義發佈的招標公告。因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誠信度應當比企業更強。”
據了解,淼鑫廣告有限公司與太原市市政局簽訂合同後,已就人行天橋上的廣告發佈與深圳等地的幾家公司簽訂了合同。其中約定,如淼鑫公司不能在2003年1月5日前為其發佈廣告,將承擔總價款3倍的違約金。這筆錢算下來就有5000萬元左右。
為了避免給公司帶來更大的損失,淼鑫公司找到規劃局。希望能暫緩拍賣先把這件事處理好。但是 11月26號,拍賣會還是照常舉行了,如果拍賣會上廣告經營權賣給他人,公司將要承擔鉅額的違約金。無奈之下,淼鑫公司的董事長田彬參加了規劃局組織的第二次拍賣會,最終以3435萬元的總金額再一次買下了這7座橋的廣告經營權和冠名權。 加上第一次與市政局簽訂的1600萬元,淼鑫公司相當於一共投入了5000萬元,這早已超出了這幾座橋所能帶來的利益。
目前,山西淼鑫廣告有限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訴訟。要通過法律的手段來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專家認為,政府行政部門一定要樹立依法行政,規範行政的理念。誠信不僅是對公司的要求,更應該是對政府部門的要求。一定要確認廣告公司和市政局簽訂的這個合同的效力。那麼,如果合同履行不下去,可以追究市政局的違約責任。如果市政局違反了當地的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性的政府的規範性文件而侵害了市規劃局的權利,市規劃局可以按照有關的法律規定和市政局協商解決此事。但是不能夠殃及無辜的廣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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