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橋衚同是北京一條躲在高樓大廈背後的巷子。高榮啟老人在這裡已經住了幾十年了。如今他們一家三代五口人仍住在這間17平米的房子裏。高師傅説他們不是沒有房子,而是明知是自己的房子卻住不進去。這一切還得從20年前的那次房産公證説起。
“在83年,房管所的工作人員通知了我去一趟,就説把我們家的房産核實一下,然後把這房産歸還給我。去了接待的人當時有公證處的人,他們就一塊兒核實。這樣他們就發放了我的公證書兩份……”
高師傅説,由於落實這些房子的産權需要牽扯許多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因此當時負責這項工作的人員不僅有公證處的,還有房管局和派出所的。在經過調查後於1983年11月給高師傅發放了兩份公證書。分別公證了位於北京市崇文區三轉橋24號和26號兩處共五間半的産權。可到了真正開始辦理産權證時,她卻傻了眼。
高師傅説房管局的意思是只能給她一間房子的産權,原因是五間半的房子中有一間半已經自然倒塌,産權也就隨之消失。還有三間房子是高師傅曾經主動委託房管局替其代管。也就是自動放棄産權,所以除去這4間半房子的産權,5間半房子中現在等於只有一間産權屬於她。
房管局的這一解釋讓高師傅不知所措,怎麼幾天前公證的還是五間半的房子現在竟變成一間了呢?
當高師傅去房管局時,拿出了當初的公證書,工作人員對此的態度竟是“這個公證呢,哪的工作人員都有,不能説明問題。”
這下高師傅更糊塗了,明明是公證處和房管局聯合辦公他們怎麼又不承認了呢?對她的疑問房管局不再予以答覆了。
“我為了這五間半的房子不知道請了多少假,耽誤了多少工,完了。”
從83年他們日子就這樣。在高師傅的奔走中一天天流逝。轉眼20年過去了,房管局的人換了一茬又一茬,可答覆卻都是一樣的。
那麼,現在高師傅手中的這份公證書在這起房産糾紛中,究竟能起到什麼樣一個作用?
律師:“現在看來這個房産的公證書應該是最權威、最有效力的。司法部和建設部頒布了一個關於加強城市房屋管理中的公證,有這樣一個規定。這裡面就明確規定了,它(房屋)有效的憑證就是公證書,所以我覺得這個公證書是合法有效的。對你房屋的承認應該是依照這個公證書為憑據。
律師提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既然,按照規定,公證書是有法律效力的文書。那麼,房管局怎麼會對它視而不見呢?
房管局的工作人員告訴我們,關於這些老房子的歸屬,歷史上經歷過多次變動。每次都有記錄。況且83年的經辦人大多都已退休,所以現在他們辦理産權證時依據的都是手中的原始檔案。
在房管局的房檔科,針對高師傅那五間半的房子我們查閱了檔案後發現,其中一間半在自然倒塌後由其母親馬淑芝在1965年簽字同意放棄産權的。而另外三間的産權也是高師傅
蓋章簽字同意放棄的。這樣看來房産局答應為高師傅辦理一間房子的産權似乎就合情合理了。
隨行律師認為,從這兩份材料看,那四間半房子産權的去向是有據可查的。這就與83年的公證內容有了出入。在這種情況下,一般會以原始檔案內容為主。也就是説依據檔案記錄,高師傅只能獲得1間房子的産權。如果真得是這樣,高師傅這20年的奔波換來的就是竹籃打水一場空。事已至此,我們只得將這一情況轉告高師傅。誰曾料想她的回答讓我們大吃一驚。
“我認為是假的。因為它筆體和我蓋章都不一樣。”
高師傅説,她曾看到過那兩份檔案。但她從來就沒簽過這樣的材料。況且其母親不會寫字,又常年患有精神病。按時間推算,1965年正是母親病重的時候。怎麼可能簽字呢?高師傅的一位朋友也證實了他看到的這一切。
對高師傅的質疑,房管局也有他們的解釋。
“這個不礙事,我們這經常發生這事。説簽完字不認帳,我怎麼解釋,我不能鑒別你這字是你寫的不是你寫的 。”
高師傅説,如果早在1965年就有這兩份材料,那麼83年公證時就不會給她五間半的産權了。
“八幾年的公證書,那時候不需要我們房管局開出任何東西去公證。她自己説那時候公證處就給公證,她這公證書怎麼來的,我們不太清楚。”
此時,真是公説公有理,婆説婆有理。一時也難辨清孰是孰非。那麼20年前的那次房産公證的過程究竟是怎樣的呢?幾經聯絡我們終於找到了當年的一位工作人員劉德厚,原北京五中教師。1983年被借調到公證處,參與了高榮啟房産的調查工作。
“我們主要是按照她的派出所那兒的檔案,好多年沉得檔案,我們翻了很多的資料來寫的。 寫完以後交到公證處,經過公證處的專業人員經過審核以後,他們發的公證書。當時因為在房管所辦公,他們(房管所工作人員)也都在。而且這些審核的時候他們也參與了,他們承認。不承認那我們怎麼做的公證書啊?不是説隨隨便便就給誰公證了這是誰的。它得有根據啊。”
關於那兩份由高榮啟的母親和高榮啟簽字的委託書,這位工作人員表示已經記不太清楚了,但他可以肯定的是,83年的那次公證是在做了大量的細緻調查工作後才做出的。
一起簡單的房産糾紛,由於兩份檔案的出現,讓它變得複雜起來。以至於事件本身的性質也發生了改變。
隨行律師:“這個問題現在我覺得性質就變了,就不是産權的糾紛問題了,而是證據的真偽問題。在法律上,這叫證據上互相矛盾了。本著誰訴誰舉證的原則,您就應該拿著這個公證書作為您要求返(産)權的證據,然後到法院去起訴。按照我們國家證據原則,您除了準備公證書以外,還要圍繞著公證書裏面的內容,比如説哪間房子屬於你們的,還要找一些人證。特別房屋這個證據很特殊,比如説住戶啊,你當時收房租的證明。總而言之一句話就是有關能夠證明房屋是屬於您的這樣的證據。包括人證、物證,還包括書證。”
律師説,不管20年前的事情是怎樣的。但可以肯定事實只有一個,是李逵還是李鬼一定會辨個清楚。節目播出前我們得知,高師傅正在收集證據,準備將此事訴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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