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秀娥是陜西省延川縣永坪鎮的農民,有一手剪紙的好手藝。懷著對未來的美好憧憬和對剪紙藝術的追求,1996年4月,她隻身一人來到北京希望能有所發展。那時她舉目無親,以在街頭、校園等地賣一些自己的剪紙作品為生。幾年下來,她不僅靠剪紙養活了自己而且在剪紙方面的造詣也越來越深。然而,也正是因為剪紙竟給她帶來了一場意想不到的官司。
事情還要從1999年中央工藝美院的一次剪紙展賣會説起。中央工藝美院有一個剪紙展是安塞剪紙展。
“我在那兒現場表演,然後就是李昕就看上我了,她就給了我一張名片,她説她是蛇年郵票的編輯。”
“我看到白秀娥的剪紙以後呢,我就跟她説了,我説我是來收集生肖郵票的資料的,如果她要是願意,剪一些剪紙的話拿給我們看看。我們可以把她的剪紙列為資料部分裏面去。”
為了自己的剪紙作品能夠印成郵票。從1999年11月起,白秀娥按照李昕的要求開始進行蛇的剪紙創作。經過3個月的努力,她創作了60多幅蛇的剪紙作品。並於2000年的2月底將作品送到了李昕手裏。
“要是能用上的話就簽合同,要是不用,按你剪的多少給你勞務費。我説那行,反正剪得不好,到時候簽了合同也用不上。”
這樣白秀娥便回去等消息。她希望自己的剪紙作品能被郵票印製局選上。那樣她就可以和李昕正式簽定合同了。然而,等來等來去卻不見李昕和她聯絡。白秀娥為此非常著急,便多次打電話向李昕詢問。終於有一天,白秀娥接到了李昕的電話。
“2000年的11月27號,她打電話找我了,讓我到她們單位來,然後我就去了,去了以後,她就拿出來970塊錢給我。我説我的剪紙到底是用上了,還是沒用上,她説是沒用上。然後我當時就説,明年的郵票那剪紙能不能讓我看一下,看別人剪的是什麼樣,她説在沒發表之前是任何人都看不著的。”
雖然60幅剪紙作品,一幅也沒有被採用,但國家郵票印製局給的970元錢勞務費讓白秀娥覺得也算沒有白辛苦。然而不久,她卻在一張報紙上有了意外的發現。《中國藝術報》的新郵預報上登載的辛巳蛇年郵票竟然就是白秀娥的剪紙作品。
“我老公先看著,説,哎呦,這個剪紙很像你的。他看著我的風格,就能認出來。我一看,就是我給他們留了4幅裏面其中一個,我就覺得很奇怪……”
白秀娥覺得非常奇怪,明明是自己的剪紙作品,怎麼設計者卻成了呼振源。那麼這個呼振源到底又是誰呢?
通過調查我們了解到,呼振源是國家郵政局下屬郵票印製局的專業設計師。白秀娥的剪紙是編輯李昕提供給他的。
“我在大量的民間剪紙作品當中集中了6個圖案,作為我蛇票的設計的資料。”
白秀娥百思不得其解,自己的剪紙作品怎麼到了呼振源的手裏。為了問個究竟,白秀娥便多次打電話向李昕詢問。
“生肖郵票的設計稿選定了是呼振源老師的設計方案之一。他是以白秀娥這個剪紙提供的資料為原形的。”
既然是以自己的剪紙為原形,那自己到底算不算這枚郵票的設計者呢?白秀娥從陜西農村來到北京,本想靠著剪紙有所發展,可她怎麼也沒想到自己的剪紙作品就這麼稀裏糊塗的被人用了。
白秀娥多次和李昕交涉,然而都沒有結果。無奈之下,她只好找國家郵政局和國家郵票印製局的領導。但對方的態度和看法讓白秀娥非常失望。
“編輯部主任説,因為我們每次約設計者的時候都是教授、專家,也就是説不可能隨便找一個人,就讓設計郵票。因為這個郵票是國家的一個窗口,怎麼能隨便找個人來設計呢,所以他的意思説壓根兒不可能找你這樣的人去設計。”
白秀蛾通過學習和諮詢,認為國家郵票印製局,雖然給了自己970元錢勞務費。但他們在沒有爭得自己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自己創作的剪紙作品做了修改並沒有給她相應的稿酬。在自己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正式採用併發行是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權。
“侵犯了我的發表權,因為我給你是參加評選,是特定的人群,沒有讓你公開發表,但是你公開發表了,一個是發表,一個是署名權。我的作品上,你使用我的作品,你的郵票特殊不能署名,但是你要經過我的許可。因此你把我的署名權抹掉了以後,因此這個你應該有個協調。不能你隨意給署或者不給署都由你來決定。第三個就是修改權,我的作品你沒經過我許可就私自修改了,然後第四個是保護作品完整權。”
2001年6月21號,白秀娥正式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依據《著作權法》做出了一審判決。判決國家郵票印製局向白秀娥支付作品使用費4685元。駁回白秀娥的其他訴訟請求。
“我覺得要是這樣的判決的話,天底下以後我們這個剪紙界的人,這些民間藝術沒法保護,那就人人都侵權了。因為我們授權別人使這個作品比這個法院的賠償要高得多,那誰還跟我再簽合同,乾脆都來抄襲。都來偷著使。”
為了全面了解像白秀娥遇到的這種情況,到底誰應該是真正的設計者。記者為此專門走訪了專家。
“原創是白秀娥,他們做了一定的改動,那麼實際上是用了白秀娥的作品當了郵票。就是沒有這個許可改動了。複製發行的權利沒有經過許可,複製人家的作品,發行人家的作品這都是對著作權人來説,這是最基本的權利,前提還是未經許可。所以我認為這個認定侵權應該是有根據的,從整個郵票産生的過程,對這個作品的使用是違反了一個基本的誠實信用的原則,就是一方面拿了人家的東西用,另一方面呢又聲稱不用。實際上又用了,那就是未經許可的使用。
律師提示:
《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公民享有的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産權也就是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以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
白秀娥對一審的判決結果非常不滿。她決定就是傾家蕩産也要把官司打下去。通過對專家的諮詢,在二審的上訴書中,白秀娥提出了100萬元的賠償要求。2002年11月6日,二審法院做出了終審判決,判決被告侵權成立。國家郵政局和國家郵票印製局向白秀娥賠償各種損失共計24萬元。這讓國家郵票印製局的領導深有感觸。
“這個案子很重要,也引發了我們很多的思考,我們如何利用郵票這種特殊的載體繼續弘揚我們的民族文化,弘揚民族文化,保護我國現有的民間藝術是大家都在呼籲的問題。然而真正把這一切提到意識日程上來,按照法律的規定嚴格執行還需要每個人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嚴格遵守。”
如果國家郵票印製局能夠早點認識到這個問題,也就不會發生白秀娥的剪紙被侵權這件事了。
雖然,二審法院判定被告國家郵票印製局賠償白秀娥各種損失,共計24萬元。但這筆賠償款到目前為止,她仍然沒有得到。白秀娥希望法庭的判決能夠早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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