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海峰是西安市安達房地産公司的合夥人.幾年來生意一直很不錯。2000年因為一起經濟糾紛,他的公司被另外一家公司起訴到了法院。他生平的第一場官司卻敗下陣來。
事情還得從1998年説起。當時的安達公司買了一塊地,準備興建一個住宅小區,正面臨著上市銷售。安達公司便與西安天陽公司聯手合作在2000年9月天陽公司用150萬買下了安達公司20%的股份。雙方達成協定。誰知好景不長 2001年年初,天陽公司突然提出讓安達公司償還在2000年9月投資的150萬。對於天陽公司的變故,安達公司非常不解。他們拿出了當初雙方共同所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書。
“協議書上面清清楚楚地寫著天陽公司向安達公司投入資金150萬,佔安達公司總出資額的20%。也就是説,它已經獲得了安達公司20%股權。簽的那兩份協議當中,頭一份就是規定我們出資150萬,獲得安達公司20%的股份,把這個150萬投到百花園的項目當中。”
安達公司認為,既然天陽公司已獲取了安達公司20%的股權,也就是公司的股東,就不能隨便的抽回資金。
“我們感到雙方這個合作已經沒有基礎去合作下去,想法很簡單要回我們的150萬。”
由於雙方無法達成共識。2001年5月,天陽公司一紙訴狀把安達公司告上了法院,而一審法院的判決卻讓安達公司目瞪口呆。
法院認為,天陽公司2000年9月投資購買股權的150萬是借貸行為。安達公司應歸還天陽公司。對於這樣的一份判決,孫海峰非常的不解,而我們在未央區法院的判決書上看到這樣一句話,“原告協助被告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變更股東登記,也就是説天陽公司出資購買股權的150萬,已經過了工商登記。如果現在按這份判決執行,就使天陽公司抽逃資金的行為合法化,這與《公司法》相違背的。”顯然,這份判決對事實認定的準確性有值得推敲的地方。
孫海峰思前想後,覺得這官司輸的太冤枉了。於是,便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申訴,要求對一審法院未央區法院的判決進行再審。我們對於這份判決的疑惑也在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得到了確定。
中院的指令再審,讓安達公司看到了希望。公司開始委託律師整理材料,積極地為再次開庭審理做準備。2002年9月23日安達公司接到了未央法院的詢問傳票。要求總經理陸正國在9月26日到法院接受詢問。
儘管孫海峰跟法院一再解釋,由於陸正國本人出差無法親自到庭。但法院認為陸正國是安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以必須親自到庭。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身就是陸正國,那我肯定要叫陸正國要來了,對不對,他來了才能説清問題。”
未央區法院的這種説法有法律依據嗎?為此我們請教了北京人民大學法學教授湯維建。
“一般來説,法院在傳票上面不能明確的要求某一個當事人必須要親自到庭。因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他可以本人進行訴訟,可以親自進行訴訟,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來進行訴訟。而沒有規定當事人必須要到法庭接受詢問這樣一種制度。
專家的觀點意味著未央法院所送達的傳票確實存在著一些問題。當雙方還在為陸正國是否需要親自到庭而爭執的時候,2002年10月14日,安達公司突然接到了未央區法院的民事裁決書。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無故不到庭,故視安達公司自動放棄。而此時距法院傳票上開庭日期10月24日還有整整10天。
安達公司認為,公司每次都按時派人到了法庭接受詢問配合調查。那麼,未央法院又是依據什麼下發這份自動撤訴的裁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129條規定,就是原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這位主審法官認為,陸正國在法院傳喚詢問期間沒有按時到法院,所以就視為不到庭。裁定自動撤訴。
所謂開庭,我們通常認為就是法院開庭審理的過程,而這與這位主審法官的解釋卻是有很大的差距。那麼,對於開庭究竟該怎麼理解?這裡邊指的是開庭,還是指包括程序傳喚包括那些證據交換等等?
“我個人認為應該是開庭。”楊審判長的觀點得到了北京人民大學法學教授湯維建的認同。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開庭就是指的法院在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之下就案件的實體問題進行審理,並且做出判決的一個過程。另外,法院在開庭審理之前可以進行一系列的準備工作,包括叫雙方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包括對當事人進行詢問,對證人進行詢問。這些活動他們都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庭審活動,而僅僅是為庭審做出準備的一種審前準備活動。既然詢問、舉證只是庭審前的準備工作。那麼,沒有開庭就不存在,當事人沒有到庭的説法,而且裁決下發在開庭審理之前是不爭的事實。未開庭又從何而來的裁決呢?
“24號開庭時間沒有到,我們就是按自動撤訴對待了,我們法院當時認為,開庭時間沒有到就是按自動沒有開庭,按自動撤訴對待,我們認為開庭也沒有必要了。”
孫海峰公司,這件本來很普通的經濟糾紛在一審判決時由於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後又轉至再審,可是到了再審,卻由於未央法院程序上的錯誤使他再一次失去了得到公平裁決的機會。
“程序如果説發生了錯誤,當然他就影響實體的正確性。所以公正的程序是正確的結果的一個有利的保障。就是法院應當從保證、保障當事人便利的進行訴訟。這個角度去理解解釋《民事訴訟法》,而不應該用《民事訴訟法》中一些技術性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刁難,或者説設置障礙,使當事人難以順利的實現自己的訴訟權利。從而難以實現自己的實體權利。”
為了讓事情儘快得到解決,我們把專家的意見反饋給了未央法院。可是在節目播出之前沒有得到任何回答。我們將保持對此事的繼續關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