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車禍發生了三年多之後,王忠寶依然不知道還要花費多長時間才能為死去的兒子討回賠償。
王忠寶:“肯定有説理的地方,早晚有一天,我是這麼考慮的。”
王忠寶家住瀋陽郊區。1999年11月22日深夜,他被急急找上門來的親戚叫醒,得知在剛剛發生的一起車禍中正在上夜班途中的兒子王文利以及與他同乘一輛摩托車的同事屈廣民被撞身亡。
據目擊者説,肇事的是一輛解放牌貨車。司機現已駕車逃逸。與此同時,接到報案的交警部門也開始查找那名逃逸司機的下落。
瀋陽市于洪區交警在迅速認定肇事貨車的同時將那名逃逸的司機捕獲。經審訊查明,此人是當地一家公司的專職司機。事發當晚,他酒後駕車,並於車禍後在同車的公司經理的授意下潛逃藏匿。同時他所駕駛的是一輛報停車輛,沒有牌照。依據上述情況,于洪區交警大隊對這起事故做出了責任認定。
于洪區交警大隊大隊長,裴斌説:“那名司機酒後駕車,逃逸,承擔全部責任。雙方已經簽字。”
這起車禍造成兩人死亡,依照相關規定屬重大事故,被認定負有全部責任。因此已涉嫌交通肇事罪。交警立即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並要求王屈兩家將死者火化,等候處理結果。但四個月後,王屈兩家等來的卻是交警隊一個讓他們意外的通知。
“他説你們過來一趟,現在案子有變更。他説在責任認定書上要重新認定。認定的是50%當時我們的腦袋就嗡一聲。”
肇事司機由全部責任改為只負50%的責任,這意味著其行為已不構成犯罪,只需對死者家屬進行經濟賠償即可。那麼,事態何以會出現如此之大的變化,在這幾個月當中究竟發生了些什麼呢?
袁振東,瀋陽交警支隊事故處案件審查科科長。他説,1999年11月22日車禍發生後,于洪區交警大隊很快將案卷報送至瀋陽市檢察院提請逮捕那名肇事司機,但未獲批准 。此後由於管轄權的改變,他們又于2000年年初向於洪區檢察院報送案卷,但同樣被退回。退卷的理由是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有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實。警檢雙方發生嚴重分歧,原因在於在交警部門報送的案卷中現場勘查筆錄已經確定了車禍發生時肇事貨車與王屈兩人摩托車的接觸點。
“從這個接觸點可以判斷,當時由王文利所駕駛的摩托車處於逆行狀態,檢察院認為依據這一事實交警部門應當具體認定雙方在這起事故中各自所負擔的責任,不能因為肇事司機有逃逸行為就推定其負有全責”袁處長説。
此後經過研究,交警部門做出了第二次認定,肇事司機對車禍負有主要責任。而這依然涉嫌犯罪。於是又一次向檢察院報卷提請逮捕肇事司機。
“檢察院收到我們的卷後給我們來了個電話,讓辦案人把卷取回來了,不收卷。”
但是于洪區檢察院則表示他們從來沒有收到過交警部門有關肇事司機負主要責任涉嫌犯罪的認定,也就不存在不收卷之説。而袁科長則強調,檢察院不收卷確有其事,也正是由於主次責任的認定被再次否決,他們才對這起事故進行了第三次責任認定。考慮到王文利只持有大貨車駕駛證,並不具有駕駛摩托車的資格且處於逆行狀態,因此應對這起事故承擔50%的責任,另50%的責任則由肇事司機來承擔。而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這已不構成犯罪,無須再向檢察院報卷。
記者:“這個責任認定書,也就是最後50%的責任認定書的認定機關是誰呢?”
瀋陽市交警支隊事故處案件審查科科長 袁振東説:“于洪區大隊”
于洪區交警大隊大隊長 裴斌説:“50%的這個(認定)吧,我們沒做。”
記者:“可是責任認定書上是50%(的責任)。”
裴斌説:“是50%,後來我們就説這事不能再整,再整就整過分了。這50%的責任認定不是我們做的。後來這個責任認定都得是領導讓做。”
顯然,于洪區大隊與其上級機關瀋陽市支隊的説法並不一致。而且言談之間似乎對這一認定結果也不無異議。這份以于洪區大隊的名義出具的責任認定書因此變得耐人尋味。與此同時 ,我們找到了車禍發生後第一個聞聲趕到現場的目擊證人。據他説,當時他所看到的恰恰是那輛大貨車處於逆行狀態。他還告訴我們,當時被撞的兩人並未死亡。在他報警後,交警很長時間才趕到現場,而此時兩人均已死去。隨同我們採訪的本欄目隨行律師認為,這是一個不應被忽略的重要細節。
律師説:“通過剛才這位目擊證人介紹的情況,我注意到一個問題。交通肇事發生以後,這兩位傷者沒有立即死亡。如果救治及時,兩位傷者有存活的可能。如果因為逃逸行為造成當事人的死亡,那麼這個肇事司機有可能觸犯我國刑律,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然而不管怎樣,在歷經四個多月,三次責任認定之後,這起車禍由原先的刑事案件被最終定性為普通的交通事故。肇事司機隨即被釋放。依據相關規定,交警部門開始對事故雙方進行行政調解以解決賠償問題。
從2000年4月到2002年1月,交警部門的這次調解整整花費了一年零九個月的時間。調解規定的期限是30日。如果這個工作不能完成,比較複雜,可以再延長5日,最多是45日。隨行律師告訴我們,交警部門的行政調解只能進行兩次。那麼,他們超出法定期限十幾倍的時間究竟是在做哪些工作呢?接受採訪的瀋陽交警支隊拒絕回答這一問題。我們唯一能夠確定的是在經歷了如此漫長的過程之後雙方依然沒有達成協定,對於王屈兩家人來説,希望通過交警妥善解決此事的大門就此關閉了。
“我當時含著眼淚出來的,我實在受不了,我就回家呀。”
事已至此,在法律上,王屈兩家只有一條路可走,那就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肇事司機給予經濟賠償。於是2002年7月,經人指點王忠寶將訴狀遞交到了于洪區法院馬三家子法庭。
“(法官)説你擱這兒吧,我説多長時間能聽到信,他説半個月吧。”
然而此後整整半年的時間裏,法庭從未開庭審理過此案。2003年1月,已經沒有耐心再等待下去了的王忠寶只得撤訴。他不明白,為什麼打官司這條路還是走不通呢?
“他是在2003年1月6日正式立案的。”周少陽,于洪區法院,馬三家子法庭庭長。他説,此案久拖未審,責任不在法院。王忠寶雖已在2002年7月就已遞交訴狀,但直到2003年年初法庭都無法正式立案。
記者:“這段時間法庭具體在做什麼工作呢?”
周少陽:“從他到法庭起訴開始,法庭多次到區交警隊和市交警隊調取案卷。因為交通肇事的案件牽扯到人身損害賠償部分,必須由公安機關交通大隊做出的處理決定,責任認定為主要證據。但是經過了五六次到交通隊去調卷,一直沒有調來。”
記者:“一般來説交通肇事案的案卷是不是都是比較難調的。”
周少陽:“一般情況下,應該是交通隊符合正常程序把案卷移送到法院來。”
顯然,瀋陽交警部門沒有按照正常程序辦理。而法院似乎也不能把這一情況如實告知王忠寶。等到2003年1月初,終於拿到了案卷的法庭準備審理此案時,不明就裏的王忠寶撤了訴。本欄目隨行律師告訴我們,按照規定,交警部門向法院移送案卷的期限只有5天。那麼,瀋陽市交警再一次嚴重超期是出於什麼考慮呢?由於此時他們已表示不再接受採訪,這一違法行為的背後究竟隱藏著什麼玄機便成了又一個難解之謎。而一位了解此事的警官則透露了一個使人驚訝的消息。
“肯定是找人了,不找人不可能是這種結果。沒人説話,這案子能辦到這種程度嗎?説白了就是行政干預。”
我們無法判斷這番話多大程度地反映真實。但必須承認,這樁帶有諸多疑點的交通肇事案延宕三年,給兩位死者的家人帶來了難以彌合的傷痛。
對此,本欄目隨行律師認為,目前死者家屬仍然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尋求救濟。他應當向有關機關,比如檢察機關反映。由檢察院行使偵查監督權,要求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如果這個肇事司機構成了刑事犯罪,將由國家對他提起公訴,經過人民法院判決,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如果經過偵查機關的工作,肇事司機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家屬直接依據責任認定書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肇事司機對家屬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回到北京後,記者得知瀋陽市有關主管部門已于日前召集王屈兩家人了解情況,以便對此案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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