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義強,原是黑龍江省阿城市阿城賓館的一名職工。在1994年,他所在的單位進行了股份制改造。依法成立了阿城賓館有限責任公司。許多職工也採取了自願入股的方式成為公司的小股東。
有了新的經營機制,職工們的工作熱情空前高漲,效益也有了明顯的好轉。每年年底入股的職工可根據股份的多少分到一些紅利。但好景不長,公司便陷入了經營危機。
“從99年受大氣候影響流動人口少,賓館主營是客房,效益逐步下滑。這樣領導層也經過考慮,這個樓本身也是年頭過長。59年的樓改造一下我們接著幹。這也挺好,我們股東也贊成。這事到5月15號樓已經扒完了,把這幫股東找到單位之後退股。”
這突如其來的消息把小股東們弄的暈頭轉向。幾經盤問才得知,公司最大的股東阿城市經貿委早已將賓館的資産賣給了一家房地産開發商。阿城賓館有限責任公司已經宣佈解散。
“ 強制性的把我們股東的權利都給扔了。像召開董事會召開股東大會沒有?清算沒有?我們股東沒有表決權,什麼都沒有了。”
控股方的行為既突然又帶有強制性,這其中是否還有其它的原因呢?我們跟著龍義強找到了公司曾經的控股方,阿城市經貿局詢問此事。相關負責人試圖解釋阿城賓館有限責任公司曾經陷入經營危機。退還職工的股本金是為了保護職工的利益不受損失。而據我們調查,1994年,阿城賓館改制時總資産為80多萬元。而時至今日,這塊阿城市最繁華的路口早已是寸土寸金。
“開發協議中説,給我們500萬現金 4800米房子。”
在開發商那裏得到的這一消息,並不出乎龍義強的預料。在沒有召開股東大會,沒有進行資産評估的情況下,控股方擅自買掉了賓館大樓。這侵害小股東利益的事件其背後到底隱藏著哪些不可告人的目的呢?
相關負責人説,目前除了龍義強和另一位小股東外,其餘的40多名職工已責令限期退回了股本金。並自認為退股之後,公司已恢復到國有。
隨行律師説:“從本案來看,現在公司把賓館大樓整體對外出售等於是一種財産轉讓的行為。沒有召開股東代表大會來進行轉讓顯然是不合法的。另外,轉讓以後公司要求你們每個股東進行退股,實際上又在走一個公司解散的程序。如果存在公司解散,按照公司法規定,也必須由2/3以上的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成立,進行解散。哪怕是小股東,哪怕你只有一股的這個權利,在法律上也應是受法律保護的。現在公司提出來,要求給你當時投資的股份予以退股,這個是法律禁止的。”
律師提示: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對公司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我們本想採訪阿城市經貿局有關負責人,以便了解更多的情況。但不知出於什麼原因,對方拒絕了我們的要求。
隨行律師告訴龍義強,目前他可以就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他告訴記者,這條訴訟之路他也無法走通。
“我們是2001年8月20號去到阿城法院立案,一開始説是研究研究。一週之後給我們的答覆是不能立案也不能給裁定。”
龍義強回憶説,在一年多的時間裏,法院沒有給他任何答覆。這最後一個説理的地方卻也讓他無可奈何。
“這類案件對於我來説也屬於新類型案件。因為這類案件在我們這並不多。跟你説實在的我們立案庭這塊業務,因為我搞得時間也短,有很多程序上的事我自己把握不準的沒法跟業務庭溝通。就上中院立案庭對口請示,然後中院要求我們基層審判委員會討論,拿出一個意見然後上報,他再逐級請示。”
我們無法判斷法院不受理此案是一種巧合,還是確如經貿局的負責人所説的那種原因。但不可否認法院的行為卻徹底剝奪了龍義強應有的訴權。做為一個公民,當他認為自己的權益被侵犯的時候都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我們國家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如果符合立案條件,應該在7日內決定立案。如法院審查認為,當事人不符合立案條件,也應當在7日內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這意味著必須要下書面的法律文書做裁定,來説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不能口頭,更不能説不給任何説明或書面的東西拒絕立案。
律師提示:
《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
我們試圖採訪市政府的有關負責人,但對方一直回避著我們。在節目播出時我們得知,阿城法院依然沒有給龍義強一個明確的答覆。但在我們律師的指點下,龍義強已收集了必要的證據材料,準備將此事反映到當地的檢察機關已維護自己的權利。我們也將在今後的節目中對此事做跟蹤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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