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是河北省高陽縣的西團丁村。2003年1月20日傍晚6點種左右,康家的小院裏幾個孩子正在玩耍,卻突然傳來了爆破的聲音。
“聲音特別大,當時就把我嚇壞了。我幾步我就跑出來一看,我們這個兒子已經倒在血泊當中了。他媽媽就趕緊喊救命啊!炸死人了!”
情急之下人們將孩子送往醫院。歷時5個多小時的搶救,孩子們雖無性命之憂,但都留下了永久的創傷。
張大浩,5歲,面部炸傷,頸部深二度燒傷。
康子鵬,9歲,面部及雙眼角膜炸傷。裸眼視力僅有0.6和0.8。
康美玲,12歲,臉部炸傷。皮膚缺損14平方厘米。
其中傷情最重的康亞傑,左手已完全毀損。今年他也只有13歲。
這次事故讓康家幾乎走投無路。目前,三個孩子的醫療費已近2萬元。本不富裕的他們眼下只能靠舉債度日。
康亞傑告訴我們,事發當晚他與叔叔和一位同鄉去看護果園,途經村邊的花炮廠就在它門前的耕地裏撿起了一枚啞炮。在現場記者見到康亞傑拾起啞炮的地點與花炮廠大約有100米的距離。
記者:“你當時撿的炮是這種嗎?”
康亞傑:“ 嗯。”
記者:“跟這個一樣嗎?
康亞傑:“一樣。”
記者:“現在這個炮是從哪兒來的?”
康亞傑:“這是我叔叔他們家的,我叔叔是煙花廠的警衛。”
康亞傑的父親説為抽測産品質量,花炮廠經常會試放鞭炮,所以那枚啞炮一定是花炮廠試放後留下的禍根。
于士良,長安花炮廠副廠長。“他要説他在門口(撿的),這是絕對不可能的。試放嘛,我們是有目的的。這是我們的燃放地點。”
長安花炮廠的試放地點是一片空曠的墳地。于廠長説每次廠裏都是在這兒試放鞭炮,並且百分之百回收啞炮,根本不存在啞炮遺留在外的問題。那麼,康亞傑又怎麼會拾到啞炮呢?
在花炮廠門前150米的範圍內,記者見到農民的耕地裏炮屑可謂遍地開花。更值得追問的是花炮廠的圍墻上明明寫著50米內嚴禁明火,可眼前這煙熏火燎的痕跡卻隨處可見。
到底是誰在這兒燃放鞭炮?誰才是啞炮的主人呢?
採訪中村民們告訴記者,花炮廠試放鞭炮後從不打掃現場。
于廠長:“我們保證的是清掃了含有藥的殘骸。我認為我們就做到安全這一步了。”
記者:“一般的試放鞭炮的時候是什麼時間放呢?
于廠長:“傍晚。因為天黑了我能夠看出效果來。”
記者:“傍晚的話,你能保證把啞炮撿乾淨嗎?”
于廠長:“我保證全部撿回去。為什麼呢?你看,這一個,它都是單發。凡是實驗不是一放多少,就是放這一個。如果沒響,就記著有一個沒響。按著風,找著風向頭一天找不著,第二天早晨起來以後早起就得找。”
記者:“第二天早晨再來撿,那麼在這段時間裏面會不會有這種情況,這些啞炮就流失了呢?”
于廠長:“它流失不了。”
可這樣真的萬無一失嗎?前不久,就有一位老人拾到過一枚同樣的啞炮。
記者:“你是在哪兒撿的呢?”
老人:“我就在煙花廠,在墳前看見的。”
記者:“你撿的時候大約是離花炮廠有多少距離?”
老人:“100多米。”
調查了解到這些情況後,隨行律師認為,花炮廠隨處燃放鞭炮並不及時清理現場本身存在著過錯,也必然會給村民們帶來隱患。既如此,康亞傑拾到了啞炮便也不足為奇。
律師提示: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生産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規定,生産企業為抽測産品質量而燃放煙花爆竹時,應在遠離廠區和倉庫200米以外建立專用場地並及時清掃生産垃圾,否則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于廠長提出,康亞傑的事故發生在春節前夕,正值村民們燃放鞭炮的旺季。縱然廠裏的生産管理還存在著不規範的地方,可又如何證明康亞傑拾到的啞炮就一定是花炮廠試放後留下的呢?
律師説:“這個問題,首先作為被害人來講的話,他提供出證人來了證明這個孩子是從你廠區(附近)撿的炮。同時他自己孩子也指認這個炮跟你現在生産的炮是同一種品種。這就足夠了。其它的舉證責任應該由你廠家來舉證。”
交談中隨行律師指出,長安花炮廠從事著易燃易爆的生産,屬於高度危險作業的企業。如果不能規範生産,必然會給周圍的居民帶來莫大的隱患。
律師提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採訪中,花炮廠一直咬定此事與己無關但其中的理由,卻始終未能説出個所以然。至於這場糾紛,他們表示願意等待法院的最終裁決。
儘管康家人日子很艱難,但他們説要將官司進行到底。
最終康亞傑和他的弟弟妹妹們會得到賠償嗎?對於事態的發展,本節目將繼續給予關注。
事故發生後,康亞傑一家得到了鄉親們的大力幫助。近日,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也表示願意就本案向康家提供無償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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