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萬茵 報關出口捲入“合同詐騙” 廣州是我國南方重要的貿易港口,由於貨物進出口手續較為專業和繁雜,一些專門幫助買賣雙方辦理這些進出口手續的仲介公司便應運而生,這樣的仲介公司被稱為報關公司。當記者和隨行律師來到廣州青年劉志清家時,劉志清告訴我們,他從廣州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專業畢業後,也曾開過一家這樣的報關公司。正是開辦報關公司,使他捲入了一個刑事案件之中:
劉志清説,2000年4月,一位素不相識的港商通過正常的商業渠道和劉志清的報關公司取得了聯絡,並委託他為一筆棉布買賣辦理報關手續,從港商傳真過來的合同,劉志清了解到,合同的賣方是江西棉紡織印染廠(以下簡稱江紡),買方是港商黃超然,買賣的貨物是價值30多元的棉布。同時,賣方江紡也同意由劉志清的報關公司代為辦理商檢等手續。棉布在當月由劉志清的公司報關順利出口,可是隨後港商卻不知去向,更談不上支付貨款了。此時,劉志清連報關出口的250元手續費還沒有拿到。劉志清説,生意沒賺錢還是小事,可是,他接下來要面對的卻是從江西趕來的南昌市公安局的民警:
劉志清:“他們就説我是和港商合夥進行合同詐騙,合同不是我簽的,我也不知情,他們也根本拿不出證據證明我和港商是串通一氣的,怎麼就能定個合同詐騙?可是,辦案人員還是要把我帶到南昌,一上火車上,民警告訴我:交錢就放人。”
説這些話時,戴著近視鏡的劉志清情緒顯得非常低沉,他還拿出自己從小到大的“三好學生”證書,試圖向記者證明,他過去一直是一個好學生。
在南昌,劉志清以合同詐騙罪被正式逮捕,警方要求劉志清首先要歸還紡織廠被騙的30萬元錢,劉志清的父親只得東拼西湊了22萬元錢交給了南昌警方,警方下發了“暫扣單”,算是“部分退贓”。劉志清被取保候審,回來到了廣州。 解除取保候審 卻不發還暫扣款 12個月的取保候審期一晃就過了,2001年7月,南昌警方解除了對劉志清的取保候審。
律師:“解除了取保候審就意味著劉志清恢復了一個公民的人身權和財産權,他已經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犯罪嫌疑人了,當然,被暫扣的錢款也應當説如數歸還。”
記者:“你在解除取保候審以後去問過警方要回那筆錢嗎?”
劉志清:“要過,我們去要過多次,我和父親去南昌都走了7、8趟,他們一直在拖,拖到最後,他們給我開了一個證明,説是這筆退還給了被騙的廠家。”
劉志清隨後向我們提供了南昌市公安局給他的一份“罰沒財物發還單”,這份發還單顯示,這22萬元暫扣款于2000年8月30日,由當時的南昌市公安局經濟保衛支隊(現經濟犯罪偵查支隊)發還給了江紡。這一下,問題複雜了起來,對劉志清解除取保候審以後,警方不僅沒有發還“暫扣”的款項,反而理直氣壯地出具證明,表明這筆“暫扣款”已經作為罰沒財物發還給了被騙單位江紡。稍有常識的人都知道,警方的做法肯定是操之過急,因為犯罪嫌疑人被暫扣的財物只有被確定為犯罪所得,即贓物之後,才能發還給受害人。
律師:“在解除取保候審以後,不發還被財已經不對,把暫扣的錢款發給受害單位,這更是錯上加錯,並且,這種做法違反了公安部的相關規定。”
律師提示:根據公安部頒發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對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財物及期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單位不得挪用、損毀及自行處理。
從廣州來到南昌,我們首先採訪了南昌的《刑法》學教授,李雲龍教授對於犯罪嫌疑人被解除取保候審以後,暫扣的財物是否應該發還,和隨行律師持有相同的觀點。
接下來,我們又在江紡找到了當年擔任江紡進出口處處長的趙文平,趙處長雖然不願意接受採訪,但他口頭證實了廠方確實收到了這筆款項。不過,他們收到的只是“20萬元多一點點”。 逮捕證簽發一年多 案犯一直在“追捕” 再下來,我們想知道,對於把暫扣款作為罰沒款項或者説贓款,發還給被騙單位江紡,南昌警方又將做何解釋呢?在南昌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二大隊副大隊長鄭伶美告訴我們,當初的辦案民警現在已經調離,這個案子剛剛才由她接手。
記者:“這22萬元錢的性質是什麼?“
民警:“暫扣款。”
記者:“它現在暫扣在哪呢?”
民警:“在江紡。”
記者:“將暫扣款發還受騙單位,這有沒有道理呢?”
民警:“我們事後也覺得不妥,但是,在你們來之前,我們還不斷地做工作,要江紡拿回那22萬元錢,可是江紡就是不退。”
記者:“假如這筆錢現在退還了公安局,就是公安方面的暫扣款帳戶上,是不是該發還給劉志清呢?”
民警:“這種條件已經不具備了。”
記者:“為什麼?”
民警:“因為我們報檢察院,已經第二次將劉志清批捕了。”
鄭副大隊長隨後向我們出示了南昌市檢察院對劉志清第二次批准逮捕的決定書和公安方面第二次下發的逮捕證,逮捕證的簽發時間是2002年1月28日。警方以什麼樣的證據將劉志清第二次批捕,我們不得而知。但逮捕證的簽發,表明劉志清的身份又恢復到了犯罪嫌疑人的狀態,扣押他22萬元現金,也就成了順理成章的事情,劉志清一家的四處上訪也就變成了徒勞。不過,從去年年初逮捕證簽發,到現在為止,時間過去了一年多,為什麼南昌警方沒有將劉志清抓捕歸案呢?
民警:“逮捕證下來之後,我們一直在追捕。”
此時,警方對於劉志清的歸案,使用了“追捕”一詞,言外之意是劉志清沒有被抓捕歸案,是因為他在逃避抓捕。難道劉志清逃避抓捕,警方就真的束手無策了嗎?
律師:“劉志清在廣州有固定的住址,找他並不難,另外,實在找不到,也可以發通緝令或者使用現在流行的做法,網上通緝。”
律師提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佈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 自投羅網都不抓 案件背後有隱情? 為了了解劉志清是不是真的在逃避抓捕,我們從南昌再次來到廣州。
在一個星期天的早晨,記者和隨行律師事先沒有聯絡,可按響劉家的門鈴後,前來開門的正是劉志清。劉志清説,他大學畢業後,一直和父母住在一起,從來沒有更換過住址。對於第二次被批捕的消息,他感到十分意外:
劉志清:“這真是太怪了,我們在去年4月還到過南昌市公安局,想要討回那筆錢,既然是公安在1月就開了逮捕令,為什麼不抓我?我當時還看見了一些經保支隊的領導盧政委、齊隊長還有辦案民警,他們為什麼不告訴我?”
劉志清説,江西當地《信息日報》的一位記者能夠證明,他在去年4、5月份去過南昌市公安局,索要被扣的22萬元暫扣款。從現的情況來推斷,當時,警方已經手握逮捕證,不知為何卻沒有將劉志清抓捕歸案。
律師:“這種情況很不正常,逮捕一詞,顧名思義,是要將犯罪嫌疑人抓獲並羈押,但照劉志清的説法,他在去年4月,逮捕令下來之後還去過南昌市公安局,南昌警方逮而不捕,捕而不抓,這很不正常。”
不過,此時隨行律師告訴劉志清,劉志清現在客觀上還是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自首是把問題弄清楚的一個有效辦法。因為這樣做,可以推動警方加快對案件的偵查,使得劉志清獲得兩次開脫罪名的機會。第一、由於逮捕後的羈押是有期限規定的,羈押期限一到,如果犯罪證據不足,警方就得將劉志清無罪釋放;第二、如果警方將這一案件移送起訴,劉志清就得接受法院的刑事審判,如果到時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劉志清有罪,法院將會做出無罪判決。更為重要的是,案件一旦進入審判程序,被告人被扣押的財物也必須隨案卷一同移交到檢察院、法院,到那時,南昌警方私自處理暫扣款的問題也將暴露出來。
當然,這樣做,劉志清所要付出的代價就是遭受牢獄之苦。到時,如果劉志清真的被宣告無罪,他可以再申請國家賠償。對於是否投案,劉志清表示他再也沒勇氣去主動接受牢獄之苦。
南昌警方對劉志清逮而不捕,這只是劉志清的一面之辭,我們回到南昌後,首先便來到了《信息日報》社,希望找到劉志清提到的,曾和他一起去過南昌市公安局的記者。正在外地採訪的這位記者接受了我們的電話採訪:
《信息日報》記者梅廷灝:“我去年春夏天和劉志清一起去過南昌市公安局,我們用車把劉志清和他父親從公安局裏接了出來。我們當時不知道他是被追捕的人。這個事情具體我們不清楚。” 警方、案犯相安無事 “合同詐騙”成懸案 證實了劉志清在被批捕後還到過南昌市公安局,南昌警方為什麼又不將其逮捕呢?我們撥通了正在辦理專案的鄭副大隊長的電話。
民警:“這個事情我不清楚,但是,好像聽説他逃脫了。我問問再説吧。”
隨後,鄭警官打來電話説,劉志清在去年被批捕後,的確和他父親一同來過南昌市公安局,想要要回那被扣的22萬元錢。當警方要將劉志清抓捕歸案時,劉志清在他父親的幫助下,乘機從公安局逃脫了。
在劉志清寄往有關部門的申訴材料裏,劉志清的父親對於這段經歷是這樣描述的:“我們入到支隊辦公室後,盧政委要把我父子倆分開談話,我更覺得事情不妙,我堅決拒絕。我立即叫兒子打電話告訴律師,打電話到媒介(注:《信息日報》社)請他們到現場拍照及見證……約20分鐘後,兩名當地記者趕到,在政委的保護下,我兩人才離開公安局。真危險!”
為了幫助警方儘早將劉志清抓捕歸案,以便將問題儘早查清,記者拔通了劉志清的電話,希望他能投案自首:
劉志清:“我用不著投案,一我沒有見過逮捕證和通緝令;二我沒有犯罪,我沒有躲也沒有藏,他們如果有合法的手續,那就來廣州抓我吧。”
節目播出時,江紡仍然沒有把22萬元退還給公安局,南昌警方也仍未將劉志清抓捕歸案,而深信自己無罪的劉志清則在廣州的家中,四處投寄著申訴材料。假如江紡一直不退錢,警方始終不抓人,劉志清永遠不投案,這起合同詐騙案難道就這樣一直懸在那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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