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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何日開庭(2003年2月20日)


  2001年4月,湖南省澧縣花園村46名儲戶狀告王家廠信用社的事情在當地鬧的沸沸颺颺。一年多過去了,當記者和隨行律師來到這裡時,鄉親們便紛紛向我們訴説著他們的遭遇。

  “我60歲了,就那麼一個家産也耗在他手裏,分分(湊成)角角,角角(湊成)塊塊,有一點錢就放在他手裏。”

  幾年前,郭緒勝在村裏擔任會計工作,同時還兼任澧縣王家廠信用社在該村的代辦員,幫助村民們辦理存貸款業務。1999年5月,王家廠信用社又與郭緒勝簽訂了正式的委託代理業務合同書,委託期至2002年12月31日,並在郭緒勝的家門口挂上了王家廠信用社花園村信用站的招牌。

  “他説你把錢存進來,王家廠信用社辦的,搞個牌子挂起來隨時(用)隨時拿也方便,方便群眾,他又是信用站的站長,所以我們老百姓就相信他,他那時也是村主任。”

  這樣,鄉親們便把省吃儉用下來的錢存到了郭緒勝那裏,可是誰也不曾想到2001年3月的一天晚上,郭緒勝帶著全家人悄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鄉親們説,事發後王家廠信用社就把挂在他家門口的代辦站的牌子給取走了,而屋內的東西早已被郭緒勝帶走。大家本以為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只要手裏拿著信用社的存款單就不會有錯,誰曾料想,信用社卻矢口否認了他們手裏的存單。原來郭緒勝給鄉親們開具的存款單上只蓋有郭個人的私章而沒有王家廠信用社的公章。

  出於對信用社和郭緒勝本人的信任,再加上缺乏基本的常識,致使全村46戶村民約14萬多元的存款一時無法兌現。信用社他們以儲戶手裏拿的存單是有瑕疵的不是他們合法認可的存單為理由拒絕來支付儲戶的存款。

  隨行律師認為,信用社的這個理由站不住腳的,因為信用社給郭緒勝出具了書面的授權委託書。同時,王家廠信用社在郭緒勝的家門前挂有信用代辦點的這種牌證,在這種情況下,村民們沒有任何理由去懷疑郭緒勝的身份。律師説,郭緒勝收取存款是委託合同書中允許的業務範圍,所以,他的行為屬職務行為而信用社正是由於在代辦員管理過程中存在很大的漏洞才造成今天這種情況的發生,這種責任不應該由村民們承擔而應該由王家廠信用社自己承擔。

  律師提示: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對於郭緒勝收取存款的行為究竟是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王家廠信用社又做何解釋呢?

  信用社的代理律師説,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文件規定,以個人名義開據的收條借條金融機構都不承擔兌付責任。對此,我們的隨行律師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作為信用聯社在郭緒勝的家門口懸挂了一個信用聯社代辦點的這樣一個牌子,老百姓肯定就會認為郭緒勝是信用聯社的工作人員,作為一個普通的老百姓他沒有很高的法律或者知識水平,須查明郭緒勝的具體身份,我們也不能夠很苛刻的要求每一個老百姓具有比較強的專業法律知識以及金融方面的專業知識。律師説,正因為如此,郭緒勝的行為在法律中屬於表現代理,所以産生的後果應當由信用社承擔。

  律師提示:

  根據《合同法》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由於花園村46名儲戶與王家廠信用社就存單的有效性達不成一致意見,2001年4月,46名儲戶一紙訴狀將王家廠信用社告上了法庭,澧縣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陳庭長説:“我們主要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對這種存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裏面是説的比較清楚的,如果説信用社認為這種瑕疵存單不真實的話,這個舉證責任應當由信用社承擔。我們在審理之中王家廠信用社沒有提出證據來證明這個存單這種存款關係不真實。根據已經掌握的證據郭緒勝的行為屬職務行為。”

  2001年5月,澧縣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判決王家廠信用社向46名儲戶兌付存款本金及利息。

  聽到勝訴的消息鄉親們有説不出的高興,本以為這下就可以拿回錢了。不料,王家廠信用社因不服一審結果,向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常德市中院經過審理,于2002年5月對此案作為中止訴訟的裁定。所謂中止訴訟,就是該案件暫時停止審理。由於我國法律對中止訴訟的時間沒有規定,這就意味著46名儲戶開始了一個漫長的等待。

  常德市中院做出這一裁定又是基於怎樣一個理由呢?

  唐招軍,常德市中院民一庭副庭長説,中止訴訟的原因主要有這麼幾條,本案涉及的另外一個重要的當事人郭緒勝也沒有抓獲歸案,所以這個刑事案件現在還沒有破獲。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就是這個存單糾紛案件的審理必須依賴於這個刑事案件的處理,然後才能夠定性來進行處理,所以基於這麼一個原因,審判委員會就研究。中止案件的審理。

  可對這一答覆,村民們既不理解又顯得很無奈。難道他們現在就只能坐等結果嗎?為此我們專程採訪了民事訴訟法專家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張衛平教授。

  記者:“這個案件涉及到的實質問題是什麼呢?”

  張衛平教授:“實質就是這個信用社它應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應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關鍵在於那個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否是構成職務行為,對於職務還是非職務行為的判斷實際上並不需要等待另案的審理結果。這不是一個必須以另案審理作為基礎,作為前提的情況(才能審理)。”

  張教授説,目前我國法律對中止訴訟的案件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村民們現在可以做的就是向常德市中院提出要求繼續審理此案。據悉 46名儲戶已經開始著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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