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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的背後(2003年2月18日)


  河北淶源縣遍佈鐵礦,王先生説從2002年年初開始,大哥白雙銀與河北石家莊市一家公司的秘林華合夥經營一家鐵礦廠,雙方約定白雙銀提供生産場地和設備,秘林華投入全部資金。

  兩個月後,秘林華在投入近40萬元之後放棄了投資,合營就此擱淺,事後就違約問題雙方發生爭議,但後來一個人卻拿著秘林華的一份授權委託書與白雙銀協商處理了雙方的糾紛,協商的結果是自稱代表秘林華的人同意給付白雙銀6萬多元賠償金。但當白雙銀據此要求秘林華付款時,秘林華卻稱所謂授權委託書乃白雙銀偽造,並以此為由向公安局提出控告。公安局隨即以涉嫌詐騙為由將白雙銀予以逮捕。因證據不足公安機關由刑事拘留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2002年12月中旬,二人再次被刑事拘留,現在羈押已接近30天,並且家人聽不到白雙銀的任何消息,這一次王先生才真正地意識到羈押期限可能是遙遙無期。

  對此隨行律師評價説,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一種,也是有利於公安機關偵破案件的一種手段,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公安機關卻要根據案件的性質決定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拘留三日認為需要逮捕申請人民檢查院批捕,否則該無罪釋放。如果案件重大複雜,公安機關的刑事拘留的期限也就是報捕期限可以延長1至4日加上之前的三日,最長不超過7日,除非有了以下情況出現羈押期限要更長,也就是結夥作案的流竄作案的和多次作案的這些情況出現之後,由於案件審理的需要,刑訴法把這個期限又作了一定程度的延長,但這種延長它最長期限是30天。按照隨行律師的解釋即便白雙銀涉嫌詐騙似乎也並不符合法律上所規定的最長拘留期限。那麼實際情況如何呢?

  來到淶源縣公安局,我們直接找到了公安局刑警大隊經濟偵查中隊隊長郭志偉説明來意,這位主抓白雙銀案件的中隊長以案件尚在偵查和報批階段程序問題不能向外透露為由拒絕了記者採訪。

  王先生稱被拘留期間秘林華曾電話告訴白雙銀的妻子拿錢公安局馬上放人,他要求俺們給他30多萬。

  王先生的這番話並非沒有依據。在記者隨同他前往淶源縣公安局時就聽到過中隊長郭志偉的類似説法,如果這個案子雙方都沒事了辦案和雙方有糾纏的時候辦案肯定就不一樣。雙方沒了糾纏當然是拿錢給秘林華。這事辦成呢那就補簽一份協議,就把人放了。對於這樣的做法,隨行律師感到不解。經濟糾紛原則上是人民法院的受理範圍,公安機關應該告知當事人到人民法院或其他主管機關解決,一旦立為經濟詐騙案件,公安局在偵查過程中就不得越權插手當事人的債務糾紛,如果説採取這種方式的公安機關實質上就帶有了以權力涉入私人經濟糾紛的這樣一種嫌疑,如果這樣做,代表國家行使偵查權的公安機關就可能翻手為雲,覆手為雨,想以刑事案子立案就以刑事案子立案,想通過民事糾紛這種調解方式解決就調解解決,實質上使得老百姓的權利處在了隨時都可能受到侵犯的這種狀態。

  律師提示:

  根據公安部《關於切實糾正公安機關辦理詐騙財物案件中的不正之風的通知》的規定, 公安機關不得把明顯是經濟合同糾紛或債務糾紛的案件立為刑事案件,而被立為經濟詐騙案件的在偵查過程中嚴禁為一方當事人退款討債。

  隨行律師認為白雙銀的家屬應儘快聘請律師,依據程序為白雙銀進行無罪辯護,同時為了了解公安機關是否在規定的時間將案件移交人民檢察院,我們又趕到淶源縣檢察院。

  檢察院批捕科的于科長告訴記者,在一週前公安局送來了報捕材料,之所以這麼長時間,這位負責人是這樣解釋的,是因為案件的複雜性,經濟案子,犯罪和經濟活動都攪和在一塊,區分哪些是正常的經營活動,哪些是屬於犯罪的內容,摻乎在一塊就比較複雜這樣的解釋, 因為這個案件特殊之處在於秘林華當初是以外來投資者的身份報的案,涉及到外來的投資商從各級領導對這個都挺重視。

  依法保護外來投資者,從這一點上説領導重視無可厚非,但這一切都應當在法律的範圍內進行,無論何種情況都不應當成為違法行政的理由。我們也將密切留意案件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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