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新房等待入住,對購房戶來説是即興奮有焦急的一個過程,但這段時間對河南洛陽的宋師傅來説似乎漫長的看不到頭。宋師傅是一位普通退休職工,在2001年,他一次性支付了10萬元錢買了套房子,到2002年7月份房子交工了,可在領新房鑰匙的時候卻出了問題。
原來宋師傅買的房子是由兩個開發商恒星公司和洛陽軸承集團共同開發的。宋師傅在恒星公司買了房子卻要到洛陽軸承集團去領鑰匙,記者與宋師傅一起經歷了討要新房鑰匙的過程,明明簽了合同交了房款,可開發商卻拒絕交付新房鑰匙,與宋師傅有同樣遭遇的還有另外八戶居民。
據記者了解,這九戶居民所買的房子是由洛陽軸承集團出土地,恒星房地産開發公司出資金來共同開發的房子,竣工後分成一家一半,所有的房子都由恒星公司來負責銷售,銷售是洛軸集團委託,恒星房地産公司銷售。屬於洛軸集團的房子全部賣出去了,一共是107套。現在出現糾紛的這十套房子所有權是洛軸的,當時是洛軸與恒星有協議,把107套鑰匙全部拿走。宋師傅等人買的房子就是洛陽軸承集團委託恒星公司銷售的那部分房子,可軸承集團卻不承認他們的買房行為,拒絕交付新房的鑰匙。軸承集團的工作人員説房子委託給恒星公司銷售,但現在只賣出了98套,鑰匙也發給了購房者,另外的九套房子他們沒有收到房款就認為房子並沒有賣出去,所以不能隨便的把鑰匙發出去。可恒星公司卻説這107套房子已經全賣出去了,在記者的再三追問下,恒星公司的經理終於講出了這其中的糾葛。“因為洛軸在我們公司借的款已經將近三年了,截止到今天也沒給我們還清,所以我們把他賣房款就頂他那個原來借我們的款。”
對原來由於恒星公司扣下了一部分房款沒有交給軸承集團,結果卻導致了購房戶拿不到新房鑰匙。
隨行律師:“我認為兩個開發商之間的矛盾不能成為不向消費者履行合同的理由。兩個開發商之間的矛盾應該通過訴訟的方式或者協商的方式去解決,不能讓他們之間的矛盾來影響到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查清了這其中的原委,律師也從法律角度作了分析,但兩個開發商誰也不願做出讓步,深受其害的就只有這幾戶買房的居民。無奈之下,在2002年10月,購房戶推選了兩位代表依據購房合同將恒星公司作為被告洛陽軸承集團作為第三人告上法庭。洛陽市澗西區法院受理了此案。經過一次開庭審理後購房戶了解到了法院的初步意見,既使勝訴也只能是要求恒星公司返還購房款,但購房戶更希望能夠拿到房子。
隨行律師看過了購房戶的起訴書以後認為出現這種情況是由於購房戶在選擇被告時出了錯誤,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軸承集團公司與恒星房地産開發公司他們之間是一種委託關係,作為委託關係來講當事人只能選擇委託人或者被委託人之一作為被告,現在因為他們之間的矛盾而産生拒絕給當事人交付房屋,這種行為恒星房地産公司有義務向當事人披露是誰不履行合同,也就是軸承廠因為他的原因不履行合同的情況應該披露(給)當事人。當事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他可以選擇洛陽軸承集團作為被告也可以選擇恒星房地産公司作為被告。
律師提示:《合同法》第403條規定: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託人或者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權利。
購房戶聽了隨行律師的建議,經過協商在第二次開庭時改變了訴訟對象,選擇了軸承集團作為被告。由於選擇被告得當,理由充分,這幾位購房戶的要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在記者回到北京之後不久收到了購房戶發來的傳真,洛陽市澗西區法院在2002年12月做出了判決,要求軸承集團繼續履行購房合同,將新房鑰匙發放給購房戶。這幾戶居民最終還是通過法律的途徑維護了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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