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必發是湖北省陽新縣黃雙口鎮供電所的一名職工,由於他經常要下鄉去收電費,為了解決個人的交通困難, 他在兩年前就從黃石市吉昌光陽摩托車行購買了一輛嶄新的摩托車。而車買回家後沒過幾天他的工作崗位又發生了變動,所以摩托車也就停放在家,直到今年8月份他想用車時就來到當地的交警隊登記上牌,交警通過網上查尋發現這個發動機號碼有盜搶車輛的嫌疑,就把他的車子作為嫌疑車輛依法給留置了,而朱先生對此卻更是疑惑不解。
“交警説這個車子是被盜車輛,他當時還説我是銷贓犯,要把我抓起來,我説這個不可能,我説我花了7700塊錢買的車子在黃石買過來的,我是通過正規手續買來的。發票、合格證、説明書什麼都有。他當時就把我的車子給扣了,扣了以後給我出具了一張暫扣單。”
在陽新縣柏林交警中隊,記者見到了這輛被查扣的摩托車,中隊長王朝新告訴記者,這輛摩托車暫時還被扣在交警中隊,但是這起案件已經移交到了太子中心派出所。記者後來給四川仁壽縣公安局刑警大隊發了函,他們把原來的立案表、發案報告,全部複印給我們傳真過來了,並表示可以確定就是一輛被盜車,但是現在還很難認定這輛車。
到底是在哪個環節上出了問題?彭所長告訴我們,由於目前派出所警力和經費都比較有限,對這起案件也就難以進一步去偵破,所以還沒有發現新的線索。而對於朱先生自己從正規渠道購買的摩托車卻被公安機關認定是一輛被盜車給查扣了,這讓他感到十分困惑,他所遭受的損失該如何挽回呢?
聽過朱先生的反映,隨行律師告訴他,這起糾紛雖然涉及到刑事案件,但是這並不影響朱先生向車行所提出的民事賠償,車行作為出賣人它必須保證賣給朱先生的這輛摩托車不會有第三人向朱先生主張車輛的所有權,而現在公安機關已經認定這是一輛被盜車並給查扣了,車行就沒有盡到它該盡的義務,所以它就應該承擔起相關的賠償責任。你的權益應該受到保護,具體來説就是受《消費者權益護法》
律師提示:根據《合同法》第150條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1條的規定,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産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於是,記者和隨行律師一起來到了這家摩托車行,車行的姜經理她也有許多理由要向我們説明。“這個車子我是通過正規渠道進貨的,不是盜來的,現在公安機關把它作為一個被盜車輛,公安機關要給我一個説法,要把那個罪犯抓起來或者怎麼樣。不然,我也是一個受害者,所以這個問題我也不會無緣無故地賠錢給朱先生。我也希望公安部門儘快破案給消費者一個説法。”
對此, 隨行律師談了自己的看法。“你現在不能等公安機關作出結論後再對朱先生進行賠償,這在法律上是不能這樣操作的,朱先生是消費者,買了車,姜經理作為商家有個最主要的義務就是保證這個車輛是合法的銷售,現在由公安機關作出了決定,認定這輛摩托車是被盜的, 這個買賣合同就無效。對於無效的合同法律規定就是取得的財産返還,返還財産就是把朱先生買車的錢退還給朱先生。姜經理就應當對他進行賠償,賠償以後你可以向你的供貨商根據買賣合同關係進行賠償。”聽完隨行律師的法律分析,姜經理這時又提出了一份新的理由,自從2000年買後到現在他沒有立即去辦牌照,如果他當時立即去辦牌照,這個問題及早發現也許我們會及早地給他處理這個事情,但是現在已經2002年他才來跟我説這件事。
隨行律師説,這個問題分兩方面,一、公安機關關於買了車以後應當在什麼時間必須辦理牌照,還沒有看到強制性的規定。二、他買這輛車現在發現所有權存在問題,他只要沒超過兩年,因為公安機關在今年8月份發現這輛車有問題並且出具了這個處罰單,他的兩年時間是從處罰單開出的這一天開始算起兩年,他在這兩年內任何時候都可以找你們交涉,要求保護他的權利。
律師提示: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經過隨行律師耐心的法律分析,姜經理也就沒有太多的理由,在記者回到北京的第二天,就接到了朱先生打來的電話,姜經理已經把購車款7700塊錢退給他了,還賠償500塊錢作為交涉此事所花去的費用。而關於這輛摩托車的被盜情況和銷贓途徑還有待公安機關對此案進一步去偵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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