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今年遭遇了50年不遇的嚴寒,大雪封山,滴水成冰。當汽車在山路上行駛9個多小時後,記者和隨行律師來到了臨縣,見到了馮志強。他告訴我們 他的心情比現在的天還寒,據馮志強説:“我是臨縣礦建工程隊的負責人,1996年我與曹峪坪鄉政府簽訂了一份合同,建造鄉里的一座大橋,整個工程的造價是40萬元。”
按照合同約定,馮志強包工包料,墊付資金,等工程完工以後,鄉里再給付他全部工程款。沒想到,第二年當大橋竣工並投入使用後,鄉里卻沒錢付清他全部的工程款,還差11萬元。在馮志強的屢次催要下,鄉里決定貸款來還清他的建橋款。馮志強説:“由於鄉政府無權貸款,於是鄉黨委決定,以鄉黨委書記劉繼光個人的名義去貸款來還清馮志強的建橋款。”
書記的好心使馮志強很感動,然而又有新的問題出現了。信用社有規定,貸款首先必須有人擔保。
劉繼光,原曹峪坪鄉黨委書記,現已退休在家。當年就是他貸款,由馮志強做的擔保人。馮志強:“他們貸不下這個款的話,就還不了我的工程款,我為了能把我的工程款要齊,所以我就用自己的存摺,去做了抵押。”
有了馮志強的存摺擔保,鄉里順利的在信用社貸到了11萬元的款,雙方約定貸款期限為一年。就這樣馮志強高高興興的拿回了自己的全部工程款,給工人們發完工資以後自己還有一部分盈利。結果一年以後,鄉里卻沒有向信用社償還貸款。於是,信用社又從擔保人馮志強的存摺上劃走了這11萬元錢。結果就是工程款要齊了,這個存摺又陷進去了。
律師:“我認為信用社的這種作法是合法的,因為按照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像存單、股票、信用證等有價證券都可以作為權利質押。作為馮先生來講,他作為保證人,在債務人沒有按期履行債務,債務已經到期了,銀行可以要求保證人來先行履行,馮先生就應該承擔這筆債務,按照我國《擔保法》的相關規定,可以向債務人進行追償。”
根據法律規定,馮志強可以向劉繼光追償。馮説:“劉繼光説這個款是我貸的,但是我個人沒有用,是替鄉政府貸的用在大橋工程上了,不是我個人花了,所以款必須向鄉政府要,不能向我本人要。”
律師:“我個人認為,他可以依照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向債務人劉繼光進行追償。至於劉繼光與鄉政府的關係,我個人認為又是另外一種法律關係。
律師認為,當時馮志強是替劉繼光擔保貸款,現在理應由劉繼光來履行還款義務,至於劉繼光所説的是否是替鄉政府貸的款,還要看他與鄉政府之間的具體約定。那麼,劉繼光有何種理由貸款不還呢?
“當時那不是修齊橋了給不了人家錢,最後呢沒辦法,省裏的錢還沒有要回來,以我個人的名義給馮志強貸了11萬元錢。”劉説。記者:“那您想沒想到過鄉里到後來還不起這個錢呢?”
“我沒有想過,當時我認為1998年1999年能還清。1998年之後調整班子讓我退休了,我怎麼弄呢?”
劉繼光本想把這事一管到底,沒想到在1998年的時候鄉里為了讓領導幹部年輕化,鄉黨委決定讓他提前退休,隨著他的退休,貸款問題也就就此擱置下來。
“這個錢為鄉政府貸的也是為鄉政府用的,我又沒有用過一分錢,而且尤其是現在興起的吃回扣了,我實在是實實在在,我就沒有拿過一分錢。”
劉繼光告訴我們,對於這筆欠款他並不是沒有管過,為了履行承諾,他也一次次的去找過鄉里的有關負責人,結果只換回一紙證明。從這份證明上可以看出劉繼光當時在城關信用社貸款11萬元是用於鄉政府開支建橋款,此貸款由馮志強擔保,上面有鄉政府的蓋章。這份證明在劉繼光看來,鄉政府應該對此事負責而不是他的個人行為,所以馮志強應該去找鄉里要錢。對此我們的隨行律師分析説:“鄉里欠馮志強的建橋款,實際上已經付清了,而現在馮志強與劉繼光還有鄉政府之間又形成了一種三角的債權債務關係,從我們調查了解當中呢,馮志強已經替劉繼光償還了銀行的這個款項,所以您和劉繼光之間呢,形成了一種債權債務關係。那劉繼光呢,就應該把這個款償還給馮志強,劉繼光從銀行貸出的款項呢又直接用於了鄉政府的大橋建設,所以呢劉繼光與鄉政府之間也形成了一種債權債務關係。當劉繼光不積極的向鄉政府索要這個款項,您可以代替他直接向鄉政府索要款項。
律師提示: 根據《合同法》規定,因債務人不主動履行他的到期債權而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代替他向他的債務人直接行使債權。(這在法律上叫做代位權)
鄉政府是怎麼看待的呢?
王秋平,現任曹峪坪鄉黨委書記,説起這筆欠款,新任書記也是一臉的無奈。他説“曹峪坪鄉是縣裏的貧困鄉,況且他剛剛上任不久一些債權債務還沒有理順,這個債務應該是由我們鄉里來償還,在我們鄉財政力所能及的情況下逐步加以解決。欠帳的問題,因為欠帳上訪的多的是。我現在我不賴帳,我以後有錢我還你,有什麼不行的呢?”
做完工程拿不到錢的也大有人在,我們的隨行律師告訴馮志強這筆擔保款應該由鄉政府償還並建議他直接起訴到法院,要求鄉政府支付這筆擔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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