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誰在説謊話?(下)
發生合同糾紛,卻遭遇刑事拘留。
“刑警中隊長親自告訴我和家屬,張小奎你不交錢是不能放人。”
扣押現金11萬,事後警方卻否認。
“我可以用黨性擔保,在辦案過程中,我肯定沒有見過張小奎,這筆錢我肯定沒見過。”
苦苦索賠三年多,到底誰在説謊話?
3年多來,家住黑龍江省綏化市的張小奎一直在反映河北省秦皇島海港公安分局把一起經濟糾紛當成搶劫案件辦理,刑警中隊長郭曉東在辦案過程中逼迫張小奎交出了112000元錢才釋放了張小奎,而公安局交給他的收條竟是報案人李佔出具的,但在採訪過程中,郭小東説此事與他毫無關係,“辦案過程中我肯定沒見過張小奎,這筆錢我肯定沒見過。”郭小東和張小奎到底誰在撒謊呢?第二天,在海港公安分局副局長溫新利的辦公室,我們見到了3年前張小奎涉嫌搶劫案的主辦民警梁偉華,他當時是刑警六中隊的副中隊長。
記者:“張小奎搶劫案的主辦民警是誰呢?”
梁偉華:“主辦民警現在也説不清,不想説,應該我是當時之一吧。”
記者:“你是之一?”
梁偉華:“對。”
記者:“那跟您一起共事,主辦這個案件還有誰呢?”
梁偉華:“3年前的事兒應該張赫算一個吧,因為我們倆是(把張小奎)從東北給帶回來的,對。”
記者:“那除了張赫呢?”
梁偉華:“別人我想不起來了。”
記者:“那是不是還有可能,其他的人也參與了?”
梁偉華:“有可能,有可能有其他人參與。”
記者:“郭曉東參沒參與呢?他提審過沒有呢?”
梁偉華:“記不起來,應該沒有,他也不應該參與吧?”
記者:“他不應該參與還是沒有參與?”
梁偉華:“他很少提人。”
記者:“很少提還是從來沒有提過張小奎呢?”
梁偉華:“那我不清楚了。”
接著,梁偉華用一連串的不清楚和不知道回答了我們的問題,對梁偉華的採訪,我們沒有獲得任何新情況,於是,我們向海港公安分局溫副局長提出了兩個要求,第一,要採訪另外一位辦案民警張赫,第二,我們希望能看一下張小奎涉嫌搶劫案的全部案卷,郭曉東是否參與了辦案,看看案卷也就一目了然了。溫副局長告訴我們,另一位辦案民警張赫因為健康原因不能接受我們的採訪,但是第二天,經過我們的再三要求,他拿來了1999年張小奎涉嫌搶劫案的案卷,雖然在提審記錄上沒有郭曉東的名字,但是,在張小奎的撤案和釋放申請報告上辦案人的署名除了梁偉華之外兩次出現了郭曉東的名字,也就是説,案卷表明,民警郭曉東是張小奎涉嫌搶劫案的辦案人,而郭曉東卻説自己根本沒有見過張小奎,這樣的矛盾不知道誰能夠解釋清楚,但此時,海港分局堅持認為這些也並不能直接證明是郭曉東扣下112000元錢後親手交給李佔的。為了弄清是不是民警郭曉東把錢扣下親手交給李佔的,我們抱著一線希望,驅車100多公里來到了河北唐山豐潤縣七樹樁鎮王豪村,找到了當年那位
拿到112000元錢的報案人李佔。
記者:“當初是在什麼地方給你的錢呢?”
李佔:“當初是在六中隊隊部六中隊辦公室郭曉東那個辦公的桌那兒給我的。”
記者:“誰交給你的錢呢?”
李佔:“就是中隊長郭曉東交給我的?”
記者:“不是家屬直接交給你的?”
李佔:“不是,不是。這個條也是郭曉東讓我怎麼寫怎麼寫的,告訴我,寫了半天,我把錢拿到之後,公安局有好幾輛警車拉著張小奎的老婆一塊兒上看守所釋放張小奎。”
此外,李佔還告訴我們,郭曉東等人之所以這樣幫助李佔,是因為李佔有位叫何玉榮的老鄉,也在秦皇島公安部門工作。
記者:“(老鄉)他給你了什麼具體幫助呢?”
李佔:“他把他們約出來之後説,我一個老鄉,在咱們這兒攤著這麼大的案子,貨被搶了,説我有一個要求,他們説大哥啥要求?你就説咱們能辦就辦,這一邊吃著一邊喝著。”
記者:“你當時在不在場?”
李佔:“我在場。”
記者:“何玉榮、你和郭曉東?在去抓人之前在一起吃飯的時候商量過?”
李佔:“是。”
記者:“這完了呢?”
李佔:“何玉榮就説了,幾位老弟,我有一個要求……”
對李佔的採訪,我們證實了這兩點,第一,是郭曉東親手把112000元錢交給李佔的;第二,在對張小奎實施抓捕前,民警郭曉東和報案人李佔已經私下見過面,郭曉東對案情也已經有所了解,李佔之所以會向我們提供這些情況,是因為李佔本以為通過民警郭曉東可以拿到全部貨款18萬元,可最終他只從郭曉東手上拿到了112000元錢,正因為如此,李佔對郭曉東也心存不滿,而且,到現在為止,李佔還錯誤地認為張小奎和他發生糾紛時未經他同意單獨把貨拉走就是一種搶劫行為。回到秦皇島的第二天,我們帶著對李佔的採訪結果來到了海港公安分局,向溫副局長通報了採訪情況,溫副局長也認為公安部門從報案人李佔手上
要回那112000元錢還給張小奎那是遲早的事情,但是,公安局以什麼方式去找李佔要回那筆錢還得考慮考慮,那麼,公安機關應該如何去找李佔要回那筆錢呢?
律師:“公安機關處分的扣押的張小奎的財産是經過公安機關交給的李佔,在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主體對李佔提起民事訴訟,起訴的理由就是不當得利,什麼是不當得利呢?不當得利就是按照《民法通則》第92條的規定,沒有合法的根據取得不當利益,使他人遭受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誰是受損失的人,就是説誰是原告呢?實際上受損失的人當然是張小奎,但是,張小奎的這種損失是怎麼産生的呢?是由於公安機關的錯誤處分財産的行為所形成的,原告當然是公安機關,而不是張小奎,其實,公安局作為民事訴訟原告向報案人要回錯誤發還的錢物,在公安司法實踐中已經不是什麼新鮮事了。”
律師提示: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也就是説,當年李佔從公安局拿走112000元錢是沒有法律根據的,公安錯誤發還112000元錢,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安機關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再向李佔去追償,而如果李佔認為這筆錢就是他自己的,他只能通過打民事官司去解決這經濟糾紛。隨後,溫副局長和張小奎見了面。
張小奎:“應該賠償我,應該按照國家的規定退還我的資金,應該按國家規定賠償我的損失。”
溫副局長:“如果或者假設説公安機關在這裡面確實存在著非法扣押超越職權辦案,有違法違紀問題,我們在查清事實的情況之下一定會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鋻於這起案件,辦案件民警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我們來到了公安執法的監督機關海港區人民檢察院,向他們反映了我們的採訪情況,檢察院法紀科的負責人告訴我們,對於海港公安分局民警涉嫌恂私枉法的問題,他們接到張小奎的控告後曾經立案調查,但是由於證據不足又撤案了。
記者:“(郭曉東)他拿了這筆錢然後轉交給所謂的受害人,這沒有一點毛病嗎?沒有一點違反法律程序的地方嗎?”
杜海安(河北秦皇島海港區人民檢察院法紀科負責人):“他的直接轉交啊,這個問題我轉業回來時間短,對這個問題還沒有更多地,像這個經濟案子咱還沒有接觸過。”
法紀科這位負責人的回答讓我們對張小奎的索賠艱難有了更深的了解,在我們離開秦皇島前,隨行律師告訴張小奎,他索賠三年都沒有結果,説明這件事要解決起來還有不少阻力,為了儘快啟動賠償程序,他可以聘請律師將自己家屬和李佔等人的證人證言蒐集起來,正式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公安機關歸還被扣的112000元錢以及支付錯誤拘留的賠償金。
律師提示:
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公安機關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在我們的節目播出時,張小奎的索賠之路已經走進了第5個年頭,但願今年會是這個漫長索賠路的一個盡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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