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合同糾紛,卻遭遇刑事拘留。
“刑警中隊長親自告訴我和家屬,張小奎你不交錢是不能放人。”
扣押現金11萬,事後警方卻否認。
“我可以用黨性擔保!在辦案過程中我肯定沒有見過張小奎,這筆錢我肯定沒見過!”
苦苦索賠三年多,到底誰在説謊話?
今年50歲的張小奎是黑龍江省綏化人,3年多來,他經常要來到河北省的秦皇島市向當地公安部門反映自己遭遇到的種種不公,為了了解事情的真相,記者和隨行律師來到了秦皇島,和正在這裡進行申訴的張小奎見了面,在張小奎租住的小旅店裏,他告訴我們,每次來到秦皇島告狀,他都住在這裡,這裡一天的住宿費才5塊錢,説起自己的不幸遭遇,張小奎首先提到就是1998年他認識才20多天的生意夥伴李佔。
張小奎:“我和李佔合夥在滿洲裏市做進口俄羅斯廢鋁的生意。”
記者:“那後來發生了什麼糾紛呢?”
張小奎:“發生了一點點的經濟糾紛。”
張小奎説,當年他們合夥買下的一車鋁錠運到河北秦皇島時,他和李佔對於這車貨的賣出地點發生了分歧,雙方爭執不下,最後,張小奎作為托運人,説服卡車司機單獨把貨拉走,並按合同約定在河北大城交了貨,可是 18萬元貨款還在結算過程當中,李佔報案説張小奎搶走了他的一車貨,河北秦皇島警方便將張小奎刑事拘留。
記者:“以什麼罪名?”
張小奎:“以搶劫罪名。”
記者:“辦案民警是誰?”
張小奎:“辦案民警是梁偉華、張赫。”
記者:“是梁偉華、張赫把你給拘留的?”
張小奎:“梁偉華、張赫從綏化給我帶入秦皇島的。”
記者:“你當時還在老家是吧?”
張小奎:“當時我在綏化老家。”
記者:“那後來你涉嫌搶劫罪的處理情況怎麼樣呢?”
張小奎:“當時無罪釋放。”
記者:“是過了多長時間給你無罪釋放的呢?”
張小奎:“24天?”
記者:“24天是吧?”
張小奎:“對。”
記者:“那在這個過程中除了限制你人身自由之外,公安部門還採取了什麼其它的措施沒有呢?”
張小奎:“公安機關直接威脅家屬交了112000元現金,扣留了兩部手機,一個戒指。”
記者:“你把這些財物交給的誰?”
張小奎:“是我家屬親自交給了刑警隊(中)隊長郭曉東。”
張小奎説 ,民警郭曉東扣下錢後,交給張小奎妻子一張收條,收條的落款寫著李佔的名字,由於不知道出具這張112000元錢收條的李佔是誰,張小奎的妻子曾經要求警方加蓋公章,但遭到了拒絕,不過,交錢的結果是張小奎當天就獲得了釋放,回到老家的張小奎越想越不對勁兒,自己把貨拉走,根本沒有使用暴力,怎麼會被當成搶劫犯,遭到刑拘呢?既然搶劫罪名不成立,為什麼還要扣錢扣物呢?3年多來,他多次來到秦皇島,向公安、檢察部門控告和申訴,卻沒有結果,如今,張小奎想知道憑著這份釋放證明他是不是可以要求公安部門退還那筆被扣的錢款呢?
律師:“完全可以,為什麼呢?因為這張釋放證明書本身就證明了張小奎他根本不構成
涉嫌的搶劫罪,那麼呢,公安機關對他的拘留行為就是一種錯誤的拘留行為,由於公安機關錯誤的拘留行為,給張小奎的人身和財産造成了侵害,在這種情況下,張小奎可以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要求公安機關予以賠償。”
律師提示:
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拘留的應當進行賠償;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對財産採取扣押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張小奎要獲得賠償的前提是公安機關存在錯誤拘留或者錯誤扣押行為,3年來,張小奎索賠沒有結果,是不是公安機關不承認自己辦錯了案子呢?為了弄清是不是民警郭曉東從張小奎家屬手中扣押了財物,記者和隨行律師來到秦皇島市海港區公安分局了解情況,在法制科,我們恰巧碰上了在這裡佈置工作的副局長溫新利,他也是張小奎索賠案的調查負責人。
記者:“張小奎所謂的搶劫案是不是成立呢?”
溫新利:“我個人認為不成立。”
記者:“如果不成立,那它現在是什麼性質的案件?”
溫新利:“這個應該説就是一起糾紛,經濟糾紛。”
溫副局長承認海港公安分局對張小奎進行了錯誤拘留,錯拘的原因是報案人涉嫌誣告,他説,發還扣押的手機和戒指不成問題,而那112000元錢,辦案民警們在接受法制科調查時都反映那是張小奎家屬和李佔私下達成的協議,辦案人員根本沒有參與,既然如此,難道3年來向公安部門討説法的張小奎及其家屬一直在撒謊嗎?
郭曉東,1999年任海港公安分局刑警六中隊中隊長,現任經濟偵查大隊副大隊長,3年來,張小奎一直控告郭曉東從他家屬手上扣押了財物。
郭曉東:“我感覺這個裏不管怎麼,就是打民事官司,這個錢他應該給李佔,不應該張小奎佔有,我是這麼想。”
記者:“那這也應該是民事部分的,那咱們公安部門是不是介入了這個事情?”
郭曉東:“沒有,沒有,當時咱們給張小奎刑拘以後,張小奎的家屬當時就找過辦案人,辦案人給我彙報過,説要求提出跟張小奎私了,説要給多少錢,咱們到後來我答覆的我們公安機關負責刑事部分,你們這個錢的問題到法院再説,這個東西我們不管,這咱明確地告訴他了,這咱沒參與這個。”
記者:“那112000塊錢由張小奎的家屬交給李佔是在哪進行的呢?”
郭曉東:“這個東西不清楚,辦案人跟我説過,他們私下答成協議了,具體情況咱不清楚。”
記者:“交接的地點在哪呢?”
郭曉東:“這個咱不清楚,辦案人不知道他知道不知道,我是不知道。”
記者:“誰是辦案人呢?”
郭曉東:“辦案人是梁偉華,還有一個民警,調走了。”
記者:“就是説你根本沒有見到這112000元錢?”
郭曉東:“沒有,包括張小奎我都沒見過他,這個案子,因為這個案子有具體的兩個民警辦案人,從案件受案到結案都是兩個人一直負責到底。”
記者:“張小奎你見都沒見過?”
郭曉東:“沒見過他,我可以用黨性擔保,在辦案過程中,我肯定沒有見過張小奎,這筆錢我肯定沒見過,包括張小奎説的12萬,這個案子是這樣,當時我不是辦案人,這個我沒必要參與,這個咱這麼想。”
記者:“那就照您的説法就是説張小奎一直在誣告你是不是?”
郭曉東:“那不好這麼説,張小奎是正常反映情況。”
採訪進行到這裡民警郭曉東釜底抽薪,算是從根本上否認了張小奎的控告,張小奎也拿不出其它證據證明是郭曉東在公安局把錢扣下,並親手交給了李佔,隨行律師認為,此時雙方的説法都把對方推向了承擔刑事責任的懸崖邊緣,對於民警郭曉東而言,如果他承認在張小奎刑拘期間是他親手把錢扣下,並直接交給了李佔,那麼,郭曉東顯然就是越權干預經濟糾紛,以達到逼迫張小奎交出錢款的目的,此時,郭曉東所要承擔的最嚴重後果就是涉嫌觸犯了《刑法》所規定的徇私枉法罪;而對於張小奎而言,如果郭曉東真的在他刑拘期間沒有見過他,也沒有見過那112000元錢,那麼,張小奎顯然是在捏造事實誣告陷害郭曉東,這也涉嫌觸犯了《刑法》規定的誣告陷害罪。
律師提示:
根據《刑法》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對明知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面對我們的攝像機鏡頭,張小奎顯得情真意切,郭曉東更是信誓旦旦,那麼,到底誰在説謊呢?明天請您繼續關注我們的節目下集《到底誰在説謊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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