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出的房子想要回。
“我因為這個價錢不合理。”
買主根本不想退。
“至於你們之間怎麼會事,我不清楚。”
買賣雙方踢皮球,賣出的房子能否收回?
21歲的徐玉春在鞍山市鐵西區有一套房子,8年前父親去世後,他便和奶奶生活在一起,
這套房子成為了他和奶奶唯一的生活來源。
徐玉春:“這五六年當中,這房子一直在出租,出租的經費作為我生活的津貼,現在我和我奶想換一個大一點的房子,就商量想把這個房子賣掉。”
徐玉春所説地賣房實際上是轉讓房屋的承租權,因為房子是他父親生前單位分的公房,他的父親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而按照鞍山市的規定,這樣的房屋只要經過産權單位的同意是可以有償轉讓的。徐玉春告訴我們,父親過世後,房屋的承租人就變更為他的繼母蘇繡賢,繼母走時,將房子留給了他,當時他只有十五歲,由於年齡尚小,所以沒有辦理相應的房屋更名手續,房證上的名字依然是他繼母,繼母走後,徐玉春便和奶奶生活在一起,從此和繼母不相往來。
徐玉春:“我們家人商量的時候就是以兩萬塊錢賣的,通過仲介人親戚朋友想找個買房子的,賣房子的當天,簽合同那天,我沒有在場,都是仲介人和我奶奶和我弟弟還有買房子的人在一起談的,談的時候成交的時候是18000塊錢成交的,我因為這個價錢不合理,所以,我現在就不想把這個房子賣給他。”
徐玉春説,當時由於奶奶不識字,所以合同上的簽字是由他的表弟趙國棟寫的,上面不僅寫有趙國棟本人和奶奶的名字,而且他還私自簽上了繼母蘇繡賢的名字,合同訂立後,他們就將房證交給了對方,當晚,買主便搬進了該房屋居住,事後,得知此事的徐玉春後悔不迭,可此時木已成舟,房子還能要回嗎?
律師:“他的這次交易應當説他本身沒有主體資格,他不是房屋的合法承租人,雖然五年前在他父親去世以後房屋變更為他繼母名了,然後他繼母口頭同意給他,但這種口頭承諾並沒有辦理相應的法律手續,房票還是他繼母的名,那麼,只能在法律上視為這個房屋的合法承租人是他繼母。”
隨行律師説,由於徐玉春不是合法的承租人,而且在整個房屋承租權的轉讓中,徐玉春並沒有得到他繼母委託他轉讓房屋承租權的授權書,所以他沒有處置這個房屋的權力。
律師提示:
《合同法》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不是自己東西不能拿去賣。
這樣簡單的道理連孩子都知道,可事情卻發生在了徐玉春身上。所以律師告訴他,由於房屋的合法承租人是他的繼母,因此房屋是否轉讓,合同是否有效,完全取決於他繼母的態度,也就是説如果蘇繡賢同意賣房,合同就有效,不同意賣房,就無效,而房子能否收回,就要看合同是否有效,因此這是一份效力待定的合同。
賣房的事在徐玉春家引起了軒然大波,誰也沒想到這個在多年前已經和他們斷絕來往的繼母恰恰是決定這套房子能否收回的關鍵人物,那麼,蘇繡賢是否同意賣房呢?經過多方打聽,我們在一個農貿市場內找到了她。
記者:“您在鐵西區有一棟房子吧?”
蘇繡賢:“是有一棟房子。”
記者:“那您知道這個房子現在已經被別人買走了嗎?”
蘇繡賢:“那不知道,不知道。”
記者:“那事先您對賣房子的事有了解嗎?”
蘇繡賢:“有了解,告訴我這房子準備要賣。”
當我們表示徐玉春想收回房子時,蘇繡賢的態度很明確。
記者:“那現在在這種情況下你還願意賣房子嗎?”
蘇繡賢:“那就不賣了唄,那就不願意了唄。”
得到蘇繡賢的確認後,律師認為,既然蘇繡賢不同意賣房,而徐玉春又沒有賣房的主體資格,那麼,前面訂立的合同就是無效合同,房子還可以收回。於是,我們將蘇繡賢的決定告訴了徐玉春,至此,徐玉春的家人都感到事情在剎那間峰迴路轉,而對於房屋的買主來説,要退回已經到手的房子恐怕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於是,我們根據買主在合同上提供的聯絡方式找到了他。
記者:“鄭師傅,您知不知道老太太和她的孫子是沒有權力在合同上簽字的,您知道嗎?”
鄭貴慶:“我不知道,因為你誰簽字我不管,只要你有個簽字的,到時候你把字簽了,完事了我把款付給你,當時我就給他們講了,一切我對仲介所張彬,至於你們之間怎麼會事,我不清楚,你們怎麼交涉,我也不管。”
鄭貴慶認為,房屋的承租人是誰,合同是否有效,應當由仲介去審核,因為這件事他已全權委託給了仲介所一個叫張彬的人辦理。
鄭貴慶:“張彬給我説,就是一切手續完事更名啊,所有的這些事都她給我辦。”
為此,鄭貴慶向張彬支付了600塊錢的仲介費,所以鄭貴慶認為,只要張彬最後交給他的是合法的手續,事情就算了解,至於房屋的其它問題都由仲介來負責。隨後,他通過電話聯絡到了張彬,並且帶我們來到了張彬所在的鞍山市鐵西區房産交易大廳。
記者:“你知不知道這房票上的承租人不是老太太,也不是她的孫子?”
張彬:“我知道,她説是兒媳婦的,完了説把她兒媳婦找到場,咱也辦過這事,就知道必須要跟當事人簽字,她説先不用,她説兒媳婦已經離家出走好幾年了,兒子去世了,她説這房子屬於我的,不就這麼説的嗎?”
記者:“那你知不知道如果這麼簽了以後這個合同是無效的?”
張彬:“無效的話咱可以找房主。”
記者:“找她幹什麼?”
張彬:“找她簽字呀,開介紹信。”
記者:“那你在這個上面有她的簽字嗎?”
張彬:“有。”
記者:“哪個是她的簽字?”
張彬:“你看,這不蘇繡賢,這是她摁地手印。”
採訪中,張彬突然向我們出示了自己手中蓋有蘇繡賢手印的合同,這讓我們感到非常意外和蹊蹺,因為蘇繡賢本人沒有向我們提到這件事,而且此前我們看到買賣雙方手中的合同上也都沒有蘇繡賢的手印。
記者:“這個合同一式三份,為什麼只有你這一份上有蘇繡賢的手印,而其它兩份上都沒有蘇繡賢的手印呢?”
張彬:“那兩份當時寫完當時就分開了,各留各的份,所以咱過後找的姓蘇的,因為都是複印的,它寫的(內容)都一樣。”
張彬告訴我們,當初訂立合同時她就知道,這份合同一定要得到蘇繡賢本人的認可,所以事後,她獨自找到蘇繡賢,要求她在自己所持有的合同上簽字畫押,並且從蘇繡賢的單位開出了房屋轉讓介紹信。那麼,蘇繡賢是不是通過蓋手印的方式同意賣房呢?我們再次找到蘇繡賢詢問。
記者:“你摁過手印嗎?”
蘇繡賢:“摁過,不知道是哪個。”
記者:“在這個上面嗎?”。
蘇繡賢:“不知道是不是這個,反正有一個她讓我看了,那不知道。”
手印雖然是蘇繡賢的,但是手印蓋在了什麼文件上她並不清楚,因為徐玉春的親戚曾告訴過她房子要賣,讓她配合辦理相應的手續,所以她就蓋了手印,事後還是徐玉春的親戚告訴她房子暫時不能賣,於是,她也隨即反悔,但是蘇繡賢沒想到,這起著決定性的手印恰恰是蓋在了合同書上,從而確認了賣房合同的有效性,如今要反悔,法律上已經沒有依據。
法律:“她以摁手印的這種形式確認了前面合同這種行為,那麼我們法律上可以叫做追認,按照合同法,這還是有效的。”
律師提示:
《合同法》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産,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那麼三份合同中,只有一份蓋有蘇女士的手印,其他兩份是否也同樣有效呢?
律師:“因為它的內容是一模一樣的,是一樣的合同,因為有了手印的這個是代表了蘇女士的意思,是有效的,就決定了另兩份同樣是有效的。”
律師説,由於合同從無效變成了有效,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房子不但不能收回,相反,徐玉春和蘇女士還應當繼續履行合同,配合買主辦理相關的手續。至此,房屋賣出已是覆水難收,於是,我們和隨行律師一起返回徐玉春家將結果告訴了他們。對徐家來説,在這一次的房屋轉讓事件中,由於他們對房産的處理過於草率,因而失去了這套房屋,使自己追悔莫及,這將會給他們留下深刻的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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