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電視指南 |  新聞頻道 |  財經頻道 |  文娛頻道 |  體育頻道 |  生活頻道 |  國家地理 |  西部頻道 |  廣告頻道

首頁     家事新主張     法律幫助熱線     旅遊風向標     生活培訓站     服務信息網     編創手記         



四張照片引起的風波(2003年1月9日)


  未經允許,刊登照片

  “至少跟我個人的初衷是完全相反的東西。”

  “那麼又沒有經過我的同意署了我的名字,我就處於一種特別尷尬的狀態。”

  追根求源,討要説法。

  “是他委託我們發的。”

  “你們怎麼會有我的照片?你們還知道我的名字?這是我特別奇怪的。”

  畫面上的這位年輕人叫杜強,畢業于北京電影學院攝影係,從事廣告攝影工作已經有多年了,這使他與電影界的名人有很多聯絡,做著自己喜歡的職業,杜先生的日子是快樂而充實的,然而,去年的一件突如其來的事情卻使他至今也輕鬆不起來。

  杜先生:“也就是(2001年)三、四月份的時候,一個好朋友她就跟我打招呼,她説我在一本雜誌上看到你的照片了,她説是拍張藝謀的,説話的時候就感覺狀態不是太對,因為她是長期給張藝謀拍紀錄片的,她説發在一個批評語言攻擊性特別厲害的文章上。”

  聽説自己所拍的照片被《母語》雜誌私自刊登了,而且還是配發在批評某電影導演的文章裏,杜先生感到莫名其妙,便焦急萬分地到街上買來了這本雜誌。

  杜先生:“看了這篇文章之後,感覺十分地氣憤,因為你看,這裡面有一句話‘我從詩歌界的一些人身上總結出內心腐爛的大哥’,‘這句話同樣適用於張藝謀’類似的話滿篇皆是,

  我對張藝謀導演也是十分尊重的,那麼像這麼一篇文章不管于法律還是個人感情上,我都無法接受這個。”

  那麼杜先生所拍的照片又是怎麼流落出去的呢?

  杜先生:“我有一個朋友,他在《視覺21》(雜誌),過來約我這個照片,當時也就想寫《幸福時光》挑演員的故事,我就把一些照片直接讓他挑,挑完之後給了他,後來就不了了之了,這個事情《視覺21》(雜誌)也沒有發。”

  杜先生怎麼也沒想到,這幾張照片不發則已,一發驚人,弄得他苦不堪言。

  杜先生:“從看完這篇文章之後一直到現在,我就特別處於一種尷尬的狀態,因為從這個雜誌登了照片之後,我還在做類似的一些工作,比如説像這個第五代他們的二十年聚會,我也去 ,在跟蹤拍這些東西,人家信任我,但現在出現了一個這樣的情況,就是説這種攻擊性文章,標著我的名字,我沒有辦法交代。”

  氣憤之餘,杜先生追根尋源找到《母語》雜誌社。

  杜先生:“我給他們打電話,就説‘你們怎麼有我的照片?’那麼,然後他們跟我説,是從李紅旗那兒拿到的。”

  原來,曾與杜先生約稿的那家雜誌社裏,一位叫李紅旗的編輯辭職後,附帶著這些照片

  向《母語》雜誌社投稿。

  記者:“他投的稿子?”

  杜先生:“他投的稿子呢,附著我的照片,而他的文字稿並沒有被錄用,他們雜誌社自己決定用我的照片。”

  對於這種情況,隨行律師認為,這位李編輯沒有經過杜先生的允許私自將照片投向《母語》雜誌社,是一種無權代理的行為,如果杜先生要求,這位李編輯就要承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律師:“這位編輯在離開雜誌社以後,拿著杜先生的作品向另外一個雜誌投稿,是一種無權代理的行為,杜先生要求追究他責任的話,他也是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但是最終造成侵權後果的是《母語》雜誌社,《母語》雜誌社應當承擔主要的責任。”

  聽了隨行律師的話,杜先生表示説,時至今日,他所要求的仍舊是《母語》雜誌社給自己一個説法。

  杜先生:“一直到現在,他們從來沒有給我道過歉,説這個事情對不起,給我帶來了麻煩,都沒有(説)過。”

  隨行律師認為,如果杜先生反映的情況屬實,那麼《母語》雜誌社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律師:“《母語》雜誌社收到稿件的時候,他有義務去審查這個稿件,徵得著作權人發表的許可,而且這個發表,它的形式、內容和圖片的搭配,也應當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如果這件事成立,它(《母語》雜誌社)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律師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著作權糾紛的司法解釋》規定:出版者對其出版物的內容、稿件來源、署名等未盡合理注意義務的應當承擔賠禮道歉,返還其侵權所得利潤等民事責任。

  杜先生的作品被私自刊登以後討要説法,一年過去了,仍然沒有結果,那麼,問題到底出現在哪呢?按照〈〈母語〉〉雜誌上提供的地址,我們來到了雜誌社北京聯絡處。

  “《母語》(雜誌社)這裡沒有人了,他們已經搬出去了。”

  記者:“他搬到哪你知道嗎?”

  “這個我就不太清楚了。”

  據介紹,《母語》雜誌社北京聯絡處已經人去樓空,撤回湖南總部了,於是,記者一行便匆匆南下,來到雜誌社總部所在地湖南長沙。南方的冬季溫暖如春,然而採訪卻是不那麼盡如人意。

  “《母語》(雜誌社)沒人上班。”

  記者:“沒人上班啊,他現在怎麼沒上班呢?怎麼沒上班,這時候?”

  “停著刊呢,他虧本了,做不下去了。”

  出乎我們意料的是,《母語》雜誌社已經停刊,杜先生的事情似乎也無法進展下去了,這時 ,我們的隨行律師提出,雜誌社只是停刊,但是它的刊號還在,仍舊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於是我們撥通了《母語》雜誌社社長王靜怡的電話。

  記者:“喂,你好,是王靜怡社長吧?”

  王社長:“我是王靜怡。”

  由於這位王社長不同意面談,我們只好電話採訪。

  王社長:“哦,這個事吧,這個事我知道,知道呢,當時這個作者就是跟我們的具體編輯之間是他委託我們編輯發的,發完之後呢,可能那個文章是怎麼回事我都弄不大清楚。”

  這位王社長的説法與杜先生反映的情況不大一樣,對於此,隨行律師認為,依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雜誌社應該對所盡的審核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律師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著作權糾紛的司法解釋》規定:出版者盡了合理注意義務,著作權人也無證據證明出版者應當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權的,出版者的合理注意情況,由出版者承擔舉證責任。

  對於隨行律師的觀點,王社長表示贊同,並且也承認在這件事上雜誌社存在有不足之處。

  王社長:“這個東西吧,因為就是説,當然了,我是這個雜誌社的主編,是吧,我應該就是每一篇稿子都嚴格地審核,但是,就是我當時審核的時候我反復問了,就説他這個,因為是曲裏拐彎的關係,據説他們之間已經私了了。”

  這位社長介紹説,雜誌社已經辭退了當事的編輯,她本人也以為此事已經私下了結了,然而事實卻是一年來杜先生一直為照片的事而憤惱著,於是,雙方便開始了第一次的溝通。

  杜先生:“喂,你好!”

  王社長:“你好。”

  杜先生:“這個……”

  王社長:“那個是這樣子的,你那個情況我是非常清楚的,也是事後才清楚……”

  經過一番電話長談,加上隨行律師的解釋分析,這位社長表示,等復刊以後,刊登啟事公開向杜先生道歉。

  王社長:“那麼,我在這裡跟你承諾,我復刊以後,可以登一個這樣的啟事和説明,公開地給你道歉,我覺得還是應該給你發一個聲明,這樣的話,對你個人比較好些,而且也是刊物的一個態度,您看呢?”

  杜先生:“那好吧,因為我剛才也説了這點,就是説,我先接受你這個方式,您記我一個聯絡電話吧,你要是復刊的話,可以給我打電話。”

  王社長:“您的電話吧?你稍等,我拿支筆……”

- 返回 -
中國中央電視臺版權所有
地址:中國北京復興路11號(100859)
站長信箱:webmaster@mail.cctv.com
建議使用:800*600分辨率,16Bit顏色、
Netscape4.0、IE4.0以上版本瀏覽器和中文大字符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