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屋檐下,母子鬧翻天。
“他也不是我兒,我也不是他的媽,我開一句腔説一句話,她馬上就要鬧,就要哭起來。”
本想分開住,房屋沒産權。
“我現在錯就是錯在把房子公證給他了,我就是錯在這一點。”
花甲老人的心願能否實現?
從法律上用合法的途徑解決她分居的問題比較困難。
陳衛蓉大媽是成都市一個社區的老住戶,最近這段時間,她一直沒心思像往常那樣和其他老人喝茶聊天悠閒度日,而是頻頻出入于社區服務站,訴説一件困擾她已有半年之久的煩心事。
陳衛蓉:“我也痛得傷感情,他也不是我的兒,我也不是他的媽。”
和陳大媽鬧得不可開交的正是她那唯一的兒子,母子倆本來各住一套房,彼此相安無事,但半年前,大媽的老伴過世後,兒子便把自住的單元房出租,舉家搬來和大媽一同居住。
記者:“這半年時間,您跟您兒子在一起住,您感覺怎麼樣?”
陳衛蓉:“感覺相當不行,他在屋裏喝醉了,吵鬧、罵人、打東西,把我的米壇子打爛,把我的豆瓣壇子打爛,流了一屋都是。”
陳大媽説 ,兒子本來就性格暴躁,加之婆媳關係一直不好,因此這半年來可説是家無寧日。當終於無法忍受現狀的陳大媽想和兒子分開居住,讓他搬回到原來的地方時,才發現這由不得自己,這兩套房子都不是她的,因為早在三年前,經不住兒子的好説歹説,陳大媽已經通過公證的方式將兩處房産都送給了兒子,並辦理了過戶手續。
記者:“現在她還有權利要求自己獨住其中的一套嗎?”
律師:“如果要分居,這一點比較困難一些。”
作為社區的法律服務工作者,趙斌律師曾接待過前來諮詢此事的陳大媽,他認為這個問題很難處理。
律師:“因為這兩套房子她已經贈送給她兒子,所以説這房屋的産權是她兒子的,如果要提出分開居住的話,從産權的情況來看比較困難。”
趙斌説,陳大媽要想分開居住,必須徵得房屋的産權人也就是她兒子的許可,但是,她兒子如今已經把那套空閒房出租,顯然不會同意這一要求,陳大媽左思右想,真有些悔不當初。
陳衛蓉:“我現在錯就是錯在把房子公證給他了,我就是錯在這一點,房子是我修的,又不是他修的?”
記者:“您覺得跟他們在一起過不下去了?”
陳衛蓉:“過不下去了,再也過不下去了!”
其實陳大媽之所以如此強烈地要求和兒子分開居住,一個直接原因是就在前兩天晚上,因為她和兒媳就瑣事拌了幾句嘴,兒子衝動之下竟然動手將她打傷,夜半時分,疼痛難忍的陳大媽不得不孤身前往社區診所求治。
醫生:“她把衣服解開,我就看見她胸口這一塊都是青的,而且有點腫,大概有這麼一塊青的,背上也被打了,我給她診斷胸部軟組織損傷,按照她頭天晚上向我敘述肯定是很痛苦的,確實,這種胸腔損傷都是這樣。”
記者:“她這種傷,您從醫生角度看是怎麼造成的?”
醫生:“直接暴力,直接打擊造成的。”
這位社區醫生介紹説,陳大媽的傷勢不輕,至少還要一個多月才能痊癒,而陳大媽則因為這件事徹底寒了心,為了分開居住,甚至萌生了把送出去的房子再收回來的念頭。
陳衛蓉:“希望你們要求他搬走,我再也不同情他了,我也不惦記他了,無論我怎麼心疼他,他都這樣惡劣!”
記者:“詹律師,我想問一下,大媽通過公證的方式把房子送給了自己的兒子,現在她想把房子收回來,這在法律上有沒有可能呢?”
律師:“大媽剛才説的這種把房子送給兒子的行為,通過公證送給她兒子的行為,這在法律上叫贈與,贈與從法律規定來説是權利人單方面將自己的財産無償地送給被贈與人,也就是受贈人,從法律上説,如果大媽想收回自己的房屋,這種行為事實上就是想行使自己撤銷贈與的權利,那麼你想行使撤銷權,就必須要符合法定事由。”
律師解釋説,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就屬於撤銷贈與的法定事由,如果確如陳大媽所説
她兒子長期對她不好,甚至發生了毆打致傷的情況,陳大媽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收回房産,另外我們要提醒一點,撤銷權在法律上説只有一年的有效期限,在你知道或應當知道法定事由出現以後,你可以行使撤銷權,否則的話法律是不予保護的。
律師提示:
《合同法》規定:財産的受贈人如果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該撤銷權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如果陳大媽真要行使撤銷權,母子倆勢必對簿公堂,而陳大媽希望通過我們的調解不經訴訟就達成她分開居住的願望,於是,在社區工作人員的幫助下,我們和陳大媽的兒子見了面。
記者:“你們母子關係現在挺緊張,你覺得真正的原因是什麼?”
陳大媽的兒子:“我都找不出什麼原因,她反正有時早上起來就開始罵我,我連腔都不開,不理她,她又要生氣。”
記者:“這一段時期你們母子之間的矛盾主要是由你母親引起的,你是這個意思嗎?”
陳大媽的兒子:“啊,也是這樣。”
陳大媽的兒子對於母子失和似乎也是滿腹委屈,至於那天晚上打人的情形,他更是輕描淡寫。
陳大媽的兒子:“當時她就罵人,我就把她房門推開,進去就和她拉扯起來了。”
記者:“她當時傷的情況嚴重不嚴重?”
陳大媽的兒子:“這我就不知道了,曉得嗎?”
母子感情已淡漠至此,陳大媽所要求的分開居住顯然不是無理要求,但作為房主,陳大媽的兒子卻顧慮頗多。
記者:“你母親跟你提這個要求的時候你當時心裏怎麼想。”
陳大媽的兒子:“關於她想分開居住的問題經濟上可能緊一點,經濟上可能困難一些。”
他告訴記者,自己幾年前從單位辭職後,一直沒找工作,妻子工資不高,陳大媽本人的養老金也為數有限,因此一家人主要靠出租房屋度日,如果陳大媽分開單過,他在經濟上會很困難。而隨行律師卻認為,這一情況恰恰表明母子之爭有了不經訴訟即可解決的調解基礎。
律師:“你全家包括你母親的生活費用都是在租金裏解決的,你的意思就是這樣,你母親那部分錢用在哪了呢?你母親不是有一筆錢嗎?養老金?她的錢主要是用於家庭還是用於她個人消費?”
陳大媽的兒子:“肯定還是用於家庭了嘛!我實事求是。”
隨行律師認為,陳大媽的兒子具備條件卻不去找工作,並且至今還在使用著母親的養老金,足以證明他一直沒有履行法定的贍養義務,因此,現在出於彌補這一過失的目的,陳大媽的兒子也應該滿足母親分開居住的要求,並且日後未經陳大媽的同意不得收回房屋。
律師:“生活再怎麼困難,也不能免除贍養義務,因為贍養義務是法定義務,這個時候他母親提出來希望自己住一套房屋,因為和兒子在一起住可能摩擦很大,缺乏溝通,這個時候兒子願意把他主要生活來源之一的房屋拿出一套給他母親單獨居住,這個應該説,也是在他力所能及的範圍內、能夠做到的範圍內履行自己的贍養義務。”
律師提示: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贍養人應當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經過律師的一番勸説,陳大媽的兒子終於就分開居住一事表了態。
陳大媽的兒子:“分開居住還是可以嘛。”
記者:“你同意?”
陳大媽的兒子:“我同意。”
我們把他的意思轉達給了陳大媽,大媽希望雙方在律師的幫助下能就此簽訂一份書面協議。雖然她的兒子不希望我們直接拍攝,但從陳大媽事後轉述的內容看,這起母子之爭總算得到了妥善解決。
陳衛蓉:“第一條,不打罵我;第二呢,拿一套房子我住,各住各的。”
我們也衷心希望陳大媽的兒子能儘快找到一份工作,母子關係由此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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